【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绥化市六旬法轮功学员高锦淑,原是绥化市教育学院民族教育副教授,二零一三年退休。因为她为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送衣物,二零一八年十月遭绑架,二零一九年五月被非法判刑一年,同年十月,被劫入省女子监狱。期间,高锦淑被非法停发养老金,至今已五年。近年来,高锦淑一家生活维艰,她继续要求人社局及时纠正错误,按时发放她的养老金。 高锦淑,朝鲜族,原是黑龙江省绥化市教育学院民族教育副教授。在工作中,她勤勤恳恳,曾是黑龙江省民族先进教育工作者、国家教育部创新教育项目先进工作者,曾两次荣获少数民族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她的故事在当时的朝鲜族的黑龙江新闻上报道过,题目是《年轻的女教研员》。 高锦淑原来患的多种疾病,通过修炼法轮功,不治而痊愈。高锦淑为人善良,她曾帮助过一个被父母遗弃的十岁左右的小女孩,前后经过二十多天,先是找到了她在上海的生身父母,生身父母不管,又辗转找到她的养父母,此事在当时绥化地区报登载过,当时的题目是《爱心融融御寒风》,副标题是:一个流浪女童的故事。 高锦淑是这样一个在单位、在家庭、在社会公认的好人中的好人。 二零一八年十月初,绥化法轮功学员王芳和王福华等在兰西发资料被绑架。因为王芳已离婚多年,王福华单身,那时刚入冬,天刚冷,她们穿的都很少,高锦淑想到一时间她们可能没有家人给送衣物,于是,十月十日,她就和其他两名法轮功学员去兰西看望并送衣物。结果,当天高锦淑就被兰西县公安局丁姓局长、国保大队张涛、荣力等绑架。 二零一九年五月,高锦淑被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罚金5000元。其中,她经历了看守所、监狱的迫害——绑架、抄家、戴手铐、黑头套、辱骂、罚款、恐吓等非人的折磨,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肉体上,和经济上受到了严重的迫害。 而且高锦淑在她遭冤狱期间,正常的退休金被人社局剥夺,仅靠丈夫不到3000元钱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这也是中共在经济上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手段之一。 多次要求恢复养老金无果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高锦淑结束了一年冤狱,从哈尔滨女子监狱回到了家。一年的身心迫害使她心力交瘁,人消瘦了许多。然而,她冤狱前二零一九年二月至九月已得的养老金48660元被人社局欺骗她的丈夫而要回。此后,她的养老金被无理取消,当时也没有文件,只是口头。高锦淑开始以各种方式追回养老金。 首先,高锦淑与原单位沟通,要求恢复她的养老金待遇,说明自己是被冤枉的,没犯法,养老金是自己以前工作时期的待遇,应该恢复。 单位办公室主任和高锦淑一起去绥化市人社局,找到管养老金的福利科科长李洪岩。李洪岩说,按照社保局69号文件,你已被取消退休金待遇,不能全额发放,只能给一部分。高锦淑说,我不同意这种处理,我是被冤枉的,我也没犯法,是非法抓捕,差一分也不行。李洪岩说,你拿出法院说你是冤案的证明,我就给你办。高锦淑说,现在我是拿不出来,我坚信法轮功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后来,高锦淑听单位办公室及相关领导说,人社局说只能给高锦淑发1000元生活费。高锦淑坚持自己是修真、善、忍的,没有错,一直不同意人社局只发放1000元钱的做法。 二零二一年五月,高锦淑原单位办公室主任与她一起去找人社局福利科李洪岩。李洪岩仍坚持给高锦淑一部分退休金,高锦淑不同意,并把《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社)部门的公开信》递给了李洪岩,说这是法律专家写的,你们这些行为是违法的,让他好好看看。李洪岩当时接过去没说什么。过了一个月,当高锦淑又见到他时,李洪岩板着脸,不象个正常公务员的样子,很蛮横地说,看你写的。 后来,高锦淑多次去找李洪岩,每次去都首先得在门卫登记,由门卫与福利科李洪岩联系,有时李洪岩不接电话,有时找不到人,有时不接见。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绥化市人社局(全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发了绥人社【2021】131号文件,在给高锦淑原单位——绥化市教育学院的“关于绥化市教育学院退休职工高锦淑判刑后退休金待遇的复函”中说,二零一九年二月取消了其退休待遇。 二零二二年五月初,高锦淑被车撞,腿被撞伤,一个月左右,才能下楼。原单位办公室主任给她申请养老金,仍没有结果。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那天下着雨,高锦淑顶雨去找福利科李洪岩,门卫接通电话说明情况,李洪岩说不接待。高锦淑没走,还想与他好好沟通一下,再打电话就不接了。 这时来了一个女士也找李洪岩,在门卫给他打电话,他不接。接着这个女的用微信与李洪岩联系,问他怎么不接电话呢?他说,我以为是骚扰电话(意指高锦淑)。高锦淑看这个女士要上楼,想让她把材料顺便带给李洪岩,她听是“骚扰电话”,也明白李洪岩的意思,不帮她这个忙。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高锦淑的丈夫住院,打了半个月的点滴,每天600元左右,又去哈尔滨检查,花费很大。高锦淑去找单位和人社局,没有结果。 现在五年过去了,高锦淑一分养老金也没有,平时全家的开销靠她丈夫不到三千元的退休金,生活很窘困,艰难度日,她丈夫压力很大,亲属也都为之难过。 要求人社局纠正错误 1、《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服刑期间及服刑期满后,都应照常享受养老金(退休金)待遇,人社局没有法律依据停发或追索养老金。也就是说,只要中国公民符合退休条件,即有权享有按月领取养老金,只要公民在世,该待遇就不能被剥夺,否则违反《宪法》等规定。 2、养老金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养老金不是政府及政府部门或单位的恩赐,人社局停发及追索养老金的行为严重侵犯个人合法财产。养老保险费,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是职工的合法财产,属于个人工资以外的法定福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对公民权利。 虽然事业单位养老金的缴纳方式与一般企业不同,但是性质相同,不是政府或单位的财产,社保只是为个人提供保管服务,也就是说,在养老保险金问题上,政府或单位只不过是扮演着保管者的角色。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施舍,更不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恩赐,而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法定义务,无权扣发、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对公民养老金的剥夺,是对整个甚至多个家庭生存的和生活来源的剥夺,是不人性和不人道的行为。 3、人社局扣发、停发、退养老金不具有法律效力。《立法法》规定,在没有国务院依法授权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无权擅自规定剥夺公民养老金。《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包含养老金法律条文《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这三部法律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剥夺公民享有养老金的权利。对高锦淑停发和追索养老金,人社局提供的依据是《中国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人社部依据的68和69号文件,擅自设定减损公民权利,且增加人社部本部门的权力和职能的违法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应予撤销。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只有一个:达到退休年龄。而停发养老金的条件也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停发养老金与是否服刑无关,没有“除外”的规定。很明显,68号通知的规定不仅没有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反而与法律、法规相背。人社局要求高锦淑退回养老金,并取消她的养老金是错误的。 高锦淑希望人社局能及时纠正错误,按时发放高锦淑的养老金。 相关信息: 绥化市人社局福利科科长李洪岩:0455——8388369(办公室)、18904555557(手机) (责任编辑:梁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