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有一位中国大陆著名刑辩律师总结自己曾经辩护的几十起无罪辩护案件说:没有一起无罪辩护是在法庭常规辩护中实现无罪的。 《人民日报》曾发表文章称律师的战场在法庭,试想在一个“大白”都可以随便把人抓起来、羁押几天的社会环境下,律师的战场能在法庭吗?律师能相信案件在法庭实现公正判决吗? 几年前,大陆曾公开审理一起案件,二审在辩护人提供确切的无罪证据情况下,检察员在起诉书中仍然说犯罪证据确实充分,此时公开审理的案件正在网络直播(至于被告人是否真的无罪,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刑诉法55条规定第2款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要有三个标准: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案件的结果仍然是:你辩你的,他判他的。这就是中国大陆司法现状。因此大陆律师采取了一种叫做:庭内辩护,庭外喊冤的方式,把庭内不能实现的无罪辩护延伸到庭外来,也叫庭外辩护,举例说明: 其一、比如;常规书面申请“取保”方式不能实现“取保”的,就用超极限的书面方式继续 “庭外喊冤”。 几年前,有一位常人当事人的家属曾书面“取保”二十多次,最后几次用毛笔写大字报的形式递交书面“取保”,而且要求必须放入卷中,“取保候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事人家属当然有权把它用到极致。 但是,在中共倾举国之力打压法轮功的情况下,在大法弟子的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都受到打压的情况下,就得大法弟子自己進行“庭外喊冤”,因为当事人的作用,别人是无法替代的。 明慧网曾刊登过一篇题目为《从检察院入手击碎邪恶的犯罪链条》的文章,就是大法弟子自己在被非法关押中,用绝食的方式反迫害取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之后,该同修不等不靠,他收集整理了大量公安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证据多方控告,彻底击碎中共邪党各个犯罪链条走出黑窝,让众生明白真相,摆正自己的位置。 其二、即使,大法弟子被非法羁押,没有“取保”的机会也可以自己“庭外喊冤”,明慧网有篇题为《读《把庭审变成指控中共犯罪的过程》有感》一文中,就是被非法羁押的大法弟子知道自己转为刑拘时,就开始写控告信。第一次会见律师时,同修把一封控告信交给律师、让他帮助递送有关部门,结果律师什么都没做。开始同修很不满,后来同修悟到:揭露迫害是大法弟子的事,不能依赖常人。所以同修就一封封的自己手写控告信交给驻所检察官,最后检察院撤诉,同修走出黑窝。 其实,为什么委托的律师什么都没做?是因为律师不敢做,因律师怕被中共当局扣上唆使、操控当事人以及炒作案件的帽子,这是大陆律师的潜规则,所以,大法弟子委托的律师主要走会见、阅卷、庭审辩护等常规程序,因此,大法弟子主导自己的冤案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 在中国大陆,律师的地位是很低的,律师给法官提建议希望采纳,法官说:呸!不采纳。二零二二年,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法官骂律师“放屁”一事,曾一度冲上热搜,法官嫌律师说话太快,对律师说;“记都没记下来等于放屁。”这种毫无职业道德、违反司法礼仪,都可以被赶出司法界的法官仅仅被停职。 在中国大陆所谓的重大案件或敏感案件,啥时抓?啥时判?判几年?都是政法委内定的。最后由律师来辩护,如果是无罪辩护,刑辩律师要推翻这些公权力内部做出的所有决定,要颠覆它们的所有有罪判断,这种对抗性极大的无罪辩护,大法弟子自己不主导庭外辩护,不超越极限的大量邮递真相信、超越极限的邮递控告信,就更是没有机会窒息邪恶,把冤案翻过来,不把庭内辩护延伸到庭外来,那无罪辩护是无法操作的。 因为,大陆律师辩护的空间几乎被挤压殆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二审可以书面审理,庭都开不了,用什么在法庭上辩护?用什么去救度司法界众生? 控告公检法人员不是要把他们真的治罪,而是通过控告、举报、投诉给他们带来一定的政策,解除来自上级的压力,给他们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一个理由,最终救度他们。 对于针对公检法部门的推诿而進行控告,不是给法官看的,是给那个背后给法官施加压力的人看的。那背后的压力来源会认为法官之所以这样做是没办法,法官不依法办案,那当事人不饶人呀。很多案子就是这样依法办理的,借当事人的压力来依法办案。 十七年前,轰动全国的“彭宇案”,老人摔倒,彭宇上前扶并把老人送到医院,老人却指认是彭宇撞的,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法官说了一句经典的话;“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一句话使中国道德水平倒退五十年。 大法弟子的控告也有一个智慧问题,控告就是告公检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大法真相都放到真相信里讲,而且要分别邮递。 常人在把冤案放到公开发行的书中描述时,也是直接描述公检法违法犯罪行为的,其它的都不涉及,绝不会描写因为被诬陷盗窃而被警察刑讯逼供的,那样一写就会出现“彭宇案”效应,读者会认为你没盗窃?警察怎么会对你刑讯逼供?大法弟子的控告要涉及敏感词汇时,接到控告信的人注意力就不会放到警察违法犯罪行为上,这是中国大陆的现状。 以上是个人看法,层次有限,有不符合法的地方,请慈悲指正。合十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当前修炼状态中的个人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 (责任编辑: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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