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冯大勇这些年一直知法犯法,对当地法轮功学员不断骚扰、抄家、绑架、勒索,致使法轮功学员有的流离失所、有的被非法劳教、判刑,给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二零二三年,他仍继续作恶。 二零二三年二月初,冯大勇带人让物业人员敲开法轮功学员史华的家门,闯入非法抄家,并将史华一家三口绑架到东都派出所,史华妻子与女儿走脱,史华被非法关押在新泰市看守所至今。史华一家一直被警察迫害很严重。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冯大勇又带人与泰汶分局五、六个警察闯入法轮功学员李书芹家非法抄家,整个搜家过程都是冯大勇一个人在翻,每个房间、每个角落全翻遍,抄走大法书籍、智能手机两部、播放器等物品及现金一万多元,不写清单和任何字据。冯大勇绑架了李书芹,不断威胁、恐吓,李书芹就是不配合,冯大勇企图拘留李书芹未能得逞。 据明慧网资料,冯大勇因积极卖力迫害法轮功学员被上级赏识,约于二零一一年七、八月之间,由国保副大队长升任大队长。明慧网几乎每年都有冯大勇带人上门骚扰、绑架或以其它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消息。 冯大勇的恶行最早被明慧网曝光出来是二零零九年十月的一则消息,他被冠以“恶警”之名(其时任国保副大队长),与当时的国保大队长马彦等人闯民宅绑架、暴打法轮功学员吴杞周。当时的消息这样写道: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前后,新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马彦(女,国保大队长)、冯大勇、朱红涛等,又闯到东都井社区绑架吴杞周,吴杞周质问恶警:“我学法轮功,按真、善、忍做好人,凭什么抓我?”恶警说:“你吃着共产党的,喝着共产党的,还敢反对共产党?”吴杞周说:“是共产党迫害法轮功!我凭着自己的劳动挣工资生活,怎么是共产党给我的吃喝?如果不是共产党执政,我的工资更高,共产党在剥削我!”恶警们听了一愣,随即在恶警队长马彦的指挥下,几个恶警扑上去一阵拳打脚踢,将吴杞周打倒在地、暴打一顿。之后,警察将吴杞周劫持到王村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法轮功学员周永花曾控诉,她在二零零八年七月奥运前夕被新泰市国保大队警察绑架、抄家,被关押到北师看守所,铐上手铐、脚镣,两天两夜不给一粒米一口水,三天三夜不让睡觉,期间国保副大队长冯大勇等人还多次闯到她家骚扰恐吓她家人,之后将她非法劳教一年半。 法轮功学员胡来秀,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因贴真相资料被绑架,被新泰市国保警察关押到看守所,冯大勇为了逼供,多次毒打她,并勾结检察院、法院罗织罪名,对她非法判刑四年。 法轮功学员周敏、张丽萍因发放真相资料,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被警察绑架,遭冯大勇殴打、逼供,之后两人被非法判刑四年。 法轮功学员朱家贤是位老中医,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取保候审后,就多次被冯大勇等警察传唤、骚扰、抄家,冯大勇还威胁朱家贤:“接到传唤书后你敢不来,我就把你送进(监狱)去!”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十一岁的朱家贤被新泰法院非法判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轮功学员王娟,自二零一五年一月起,经常遭新泰市国保警察抄家、骚扰、传唤,一度因被迫离家出走遭非法通缉。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王娟被冯大勇等人构陷到检察院,后被非法判刑四年。 据悉,冯大勇的办公桌上摆了一大摞从法轮功学员家里抢来的大法书籍,他有时还称“我也是学法轮功的”、“每天都学法”,但转过头却对法轮功学员叫喊“犯了大罪”。当法轮功学员王娟指着冯大勇桌上的大法书籍质问国保副大队长李同军:“我学大法你抓我,冯大勇也在这里学,你为什么不抓他?”李同军一语点破:“目的不一样,他是为了专门抓你们的!” 在此正告冯大勇,既然读过大法书籍,应该明白,一个生命对大法犯罪而不悔改,天理不容,必下无间地狱永不超生。只有立即痛改前非,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才能给自己及家人留条生路。 相关责任人信息: 山东省新泰市国保队长冯大勇 13853813269 冯大勇妻子于玲13853812579 宅0538-7016728 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610”主任马彦13605381212 山东省新泰市政法委主任张新德13583876288 2009年 新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大队长 马彦 7103062(办公室)7103259(宅)13605381212(手机) 教导员 张涛 7103060(办公室)7078001(宅)13805387285(手机) 恶警 冯大勇 朱红涛 2011年7月 国保大队: 大队长马彦 13605381212、7103062(办)、7103259(宅) 副大队长冯大勇 13853813269 7103065(办) 教导员李成军 7103060(办) 2011年8月 新泰市公安局“六一零”主任 马彦 13605381212、7103060(办)、7103259(宅) 国保大队: 大队长冯大勇 13853813269 7103062(办) 教导员李同军 13705485977 7103061(办) 7016728(宅) (责任编辑: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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