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十四点,秦皇岛市抚宁区法院对法轮功修炼者史可钦非法开庭。参与开庭的人员包括抚宁区法官林双全,书记员王怡,陪审员何玉梅、李冯志,公诉人王琦。 开庭时,当史可钦一方指出,法庭说的所谓“物证”,是我们的合法财产时,公诉人王琦却当庭宣布物证被销毁了。根据刑诉法第九章第六十条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抚宁县检察院和法院怎么就能知法犯法,销毁史可钦的合法书籍呢? 史可钦亲友辩护人四次提出,排除非法笔录,要求公诉人当场演示,以证真伪,公诉人和法官都没有任何回应。 因为是秦皇岛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提供的对史可钦的认定意见,在庭审前史可钦提交了《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公诉人说认定意见没有鉴定人,只有鉴定机构的公章,所以不能出庭。史可钦说鉴定意见没有自然人签字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史可钦的辩护人说自然人鉴定的签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需要出示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的,没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就是诬陷。公诉人和法官对这些涉及到他方违法的问题,一律都回避。 史可钦在庭上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法轮功不是邪教,你们又不能说出我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那么对我的认定意见就是无效的(注:认定意见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史可钦说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二零一一年中国 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50号令说明,我拥有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 在史可钦念辩护词的时间,法官嫌内容多,强行打断不让他念。史可钦做最后陈述时,又被打断阻止。 最后,在当事人看庭审记录时,发现史可钦及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大多没被记录,记录的只是相关的程序。 事件始末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史可钦去同是北戴河的一个朋友家串门,刚到不久,北戴河车站站前派出所的人员(注:被天津铁路公安处指使)就去了这个朋友家,然后对史可钦做了盘问。史可钦离开时,小区的警卫拦住了他,问了他的地址和电话。当天下午,一伙人闯入了他家,非法抄家,抢劫走了大法书140多本,还有电脑、打印机等私人物品。 因为当时是疫情封控时期,看守所不收人,五月十八日起,史可钦被非法关押到秦皇岛公安医院21天,中间他被非法提审。六月二日他被非法批捕,六月九日被取保候审。十一月十五日,史可钦被构陷到北戴河检察院。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构陷史可钦的所谓“案子”被从北戴河移交至抚宁区。三月十五日,史可钦接到了非法起诉书,四月十九日被非法开庭。 法轮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其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理念与邪教根本不沾边。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却是被当作邪教迫害的,这是人类的教训。在当今世界,是不是邪教,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说白了,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术语。 因为家中有法轮功书籍,就要被非法构陷到法院,真的是法律界的笑话。当这场政治风波过后,人们将如何的看今天的闹剧呢?希望不要等到那时再清醒、再后悔,现在就能站在正义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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