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沧州市法轮功学员刘在云、侯树元、胡秀梅、苏春风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晚被新华公安分局国保警察绑架,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中旬被构陷到运河区法院。目前,除苏春风被所谓“取保候审”外,其他三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沧州市看守所已长达一年零三个多月。 此桩构陷案由新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新华区检察院与运河区检察院联手运作。期间,运河区检察官孔令霞两次将构陷案卷退回新华分局国保大队进行所谓补充侦查,实际是捏造、拼凑所谓证据,过程中国保警察就对法轮功学员家属叫嚣:“说你有罪就有罪!”法轮功学员的律师一再呼吁纠正司法冤案,要求依法撤案。然而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律师从检察官孔令霞处获知,四位法轮功学员已被构陷到运河区法院。 对此,法轮功学员的代理律师和家人分别邮寄控告状,依法控告检察官孔令霞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罪,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纠正冤案,还当事人无罪。 四位法轮功学员遭绑架、构陷过程简述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晚,沧州市四位法轮功学员刘在云、苏春风、侯树元、胡秀梅驱车到新华区邓家屯村西口,还未下车,即被跟踪而至的新华区公安分局国保队长高福松等人绑架。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侯树元被国保队长高福松劫持到沧州市看守所关押迫害;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刘在云、胡秀梅被高福松劫入沧州市看守所。苏春风因身体原因,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被“取保候审”回家。 二零二二年四月上旬,国保队长高福松罗织陷害材料,将侯树元、刘在云、胡秀梅、苏春风构陷到新华区检察院,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移送到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责任人孔令霞(女)。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法轮功学员们聘请的律师,给孔令霞打电话询问情况。孔令霞称,案卷已经退回新华区分局国保大队“补充侦查”。 案卷退回公安局后,新华区分局的高福松、南大街派出所张勇等人,继续拼凑所谓“证据”,偷偷给两名法轮功学员的电动车上安装定位监听仪器、骚扰侯树元和刘在云的家人、骚扰苏春风、侯树元的同事、市场上的商户等。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法轮功学员聘请的两位维权律师,根据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迫害的事实经过撰写法律意见,并分别去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新华区检察院、运河区检察院、信访处申诉控告部递交了法律意见,指出新华分局、新华检察院、运河检察院制造冤假错案,要求依法予以纠正,还当事人无罪。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运河区检察院检察官孔令霞将构陷刘在云等四位法轮功学员的材料起诉致沧州市运河区法院,承办法官付饶。 代理律师和家人依法控告孔令霞 律师和家人在控告状中指出关键四点: 一、指控法轮功学员利用邪教(中共才是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没有提到法轮功。法条是把邪教、会道门、迷信这三类并列。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里面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两次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也同样没有提到法轮功。在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公开发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 二、本案以“违禁宣传品”入罪不成立。 二零一一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50号取消了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所以法轮功书刊等不是违禁出版物、不是邪教宣传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2016》及《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宣传品的非法性和违禁性要由具有行政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自身无权鉴定结论。 三、当事人的行为与“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毫无关系。 既不存在犯罪的客体、又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就不能以刑法第三百条入罪。 四、办案实体和程序多处违法,应当追究违法者责任。 控告状直接邮寄给: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沧州市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全国最高检察院。运河区纪委监察委、沧州市纪委监察委、河北省纪委监察委、中央纪委监察委。运河区法院、沧州市中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全国最高法院。运河区人大、沧州市人大、河北省人大、全国人大等相关部门责任人或信访办。 结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无论是修炼法轮功或是传播法轮功真相,在中国都是完全合法的。迫害法轮功学员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司等相关人员,在不久的将来都会受到法律的追查和制裁。为了自己和家人的美好未来,请立即停止迫害,释放无罪的法轮功学员刘在云、胡秀梅、侯树元回家! 运河区法院: 副院长:马永胜15690269708、13903176216(曾多年参与审判迫害,因迫害法轮功而升迁) 承办法官付饶(女)0317-2129709
承办法官:付饶 |
书记员:王艳、朱某0317-2047884刑庭: 刘忠诚0317-2129773 周化长13582675999 赵颖梅13903170786 (此三人均曾作为主审或陪审法官参与迫害) 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 批捕起诉负责人孔令霞0317-5670655 检察官助理李传贺 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批捕起诉负责人耿伟0317-3166520 沧州市新华区政保大队:(原国保大队) 负责人:高福松 16630765851、18833751319;警号056386,三级警督,1978年2月18日出生。 警察:崔强、王亮、苑婷婷 南大街派出所: 指导员张勇,警号054400,二级警督,1969年1月1日出生。 沧州市看守所: 电话:0317-5523116、0317-5523102 新任所长提寿德 运河分局国保大队: 办公室:0317-3776602 孙华海,男,教导员,13831705950,警号55178 李毅,男,13082177711,警号55950 刘义,男,13833716089,警号55921 王宇飞,男,警号55980 王翠英,女,警号56084 张开林,男,警号55386 杨海燕,女,警号56040 贾兆龙,男,警号56108 沧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支队长王锡忠0317-2170868、13903172931 政委吴云龙0317-2173567、13930795278 副支队长郭延正0317-2170966、13603179223(内保分局长,从迫害之初至今都参与迫害) 副支队长王万山0317-2170832、13903272555 二大队: 大队长王明军0317-2170830、18931718079 教导员张震0317-2170830、13603170699 副教导员张吉明0317-2170830、13082173558 三大队: 大队长宋维东0317-2170830、13315782731 教导员田生堂0317-2170830、13630846666 副教导员刘铁军0317-2170830、18931700016 副教导员张春0317-2170830、13785711000 四大队: 大队长郑福军0317-2170833、13832719555(从迫害之初至今都在参与迫害) 教导员万凌燕0317-2170672、13315788889 副教导员管军梅0317-2170798、13930792761 五大队: 大队长魏玉森0317-2170860、15003178817 教导员陈金明0317-2170860、15031706118 孟辉13731751117 李华猛13931759846 樊明辉13784711111 六大队: 大队长王国生0317-2170829、13903276886 教导员张辉13703336311 董立国13930773222 情报分析: 刘卫东0317-2170852、17803270768 律志勇13931711699 (责任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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