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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同修过程中的一些建议
文/中国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假如有同修在散发真相资料时被非法抓捕,并被扣上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而非法刑事拘留、起诉、审判等,作为同修,我们不允许中共公检法人员这样随意迫害。我认为,给同修辩护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在立案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介入。在此期间,我们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或控告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就可以以亲朋好友的身份,做被迫害的同修的辩护人進行辩护。

当案件到达检察院后,我们就可以介入了。我们尽最大努力在检察院把案件截住,只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修就会被释放出来。

我们应密切关注案件的進展情况,当得知案件到达检察院后,应首先与被迫害的同修的亲属讲清真相,使他们明白自己的亲人没有违法,也没有犯罪,这样会增强他们营救亲人的信心。然后,与亲属一起到检察院办理委托手续,成为被迫害的同修的辩护人。

到检察院后,先申请阅卷,但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人员不让查阅,那就让检察官详细说明案件,然后按照公安机关对同修所扣罪名问检察官,公安机关把法轮功按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办理案件,他们向你院提交了什么证据?(其实根本没有证据),提供的哪个证据能证明法轮功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我们没有发现国家哪条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也没有发现国家颁布的哪号文件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在二零零零年国家就颁布了认定邪教的文件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拿出该文件交给检察官)。该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制定的,该文件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邪教组织有十四种,也就是说,国家一共就认定了十四种邪教。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名单中没有法轮功,这就证明,国家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

再问检察官,公安机关说我的当事人涉嫌犯“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部国家法律的实施?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什么?中国的办案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安机关在没有法轮功为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证据,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的情况下,就给我的当事人扣上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这不是在枉法办案吗?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请问检察官,我的当事人散发法轮功传单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吗?哪条法律明文规定散发法轮功传单是犯罪行为?我找遍了整个刑法,也没有发现哪条法律规定散发法轮功传单是犯罪行为。既然散发法轮功传单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既不能对我的当事人定罪,也不能处刑。公安机关如此办案,这不是公开违背《刑法》吗?

辩护人回来后,把这些内容整理成辩护词,交到检察院。如果在法庭上辩护,只要把“公安机关”改成“公诉方”即可。

一点经验之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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