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成都市法轮功学员杨静被警察从家中绑架、非法关押构陷,至今已经两年,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二月十四日二次被非法开庭,被非法判刑三年、勒索罚款8000元。 现年48岁的杨静出生于成都市一个知识分子家庭,母亲为人善良、有正义感;杨父是一名高级教师,备受家长、学生的称赞。杨静从小接受传统文化陶冶,传承父母的家风,为人正直品格高尚。在目睹母亲几次导致命危的沉疴心脏病,在炼了法轮功之后不治而愈,杨静也于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依着真、善、忍的法理要求自己成为更好的人,甚至成了客户指名办理业务的人员,被评为优秀员工。 然而,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掀起对法轮功的残酷打压后,杨静经历过被非法监视、绑架、关押在洗脑班一个多月,期间遭遇恐吓、下药导致其嗜睡、头晕等现象。不仅如此,她家人也因无尽的担心及遭遇来自西安路街办的恐吓威胁,她父亲更在极度的焦虑中猝然而逝。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杨静在公交车上送了一个U盘给一位女子遭恶意举报。国保调监控查出了杨静住处,把房东也叫到了派出所。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杨静被国保非法抄家。据称,三月十三日,杨静被成都红牌楼派出所绑架到成都市看守所。四月十九日,她被非法逮捕。 杨母已80岁,奔走呼吁,讨回属于自己女儿的公道和正义。她表示,在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条文之后,她认为红牌楼派出所及武侯区检察院对杨静的指控(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完全是子虚乌有,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犯罪客体(公安及检方都说不出哪部法律遭到她破坏),也没有犯罪的主观和客观,犯罪四要素缺三要素,根本无法成立。 第一次被非法开庭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一点半,杨静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被非法开庭。杨静从看守所来时,戴着脚镣、手铐,家属强烈要求打开,说这是违法的。法警说没有带钥匙来,法官说你戴着手铐、脚镣你就坐着参加庭审。 法庭开了两次庭前会议,一次在承办法官接手这个案子不久,当事人家属和亲友辩护人庭上递交了材料和文件,说明国家并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并要求阅卷和会见当事人。法官同意阅卷(当去看守所看人时,看守所要求法院出具辩护人证明),法院出具了证明,家属和亲友辩护人才得以会见了当事人。第一次庭前会结束时,法官临走时说了一句“颠覆国家政权”,言下之意,你们怎么看?第二次庭前会议时间是在第一次正式开庭前的半小时左右。 开庭后,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是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杨静在公交车上向一位女子讲不要打疫苗,并给了她一个U盘,被这位化名陈露的女子举报(该女子是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陈露为化名)。同年三月十二日杨静的家被抄。故公诉人指控杨静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触犯《刑法》三百条规定。 律师和当事人家属要求法庭举证、质证,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证人,举报人、鉴定人、办案警察到庭。法官说庭前会议中你们没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律师说:相关证物没有当庭出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立案决定书、照片、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无法律上的关联,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四川省公安厅出具的情况说明,辩护人对陈露身份表示质疑,无她基本信息,是否有这个人无法确定,对真实性有异。第二对资料和指控罪名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证据特征,派出所情况说明也不是能证明本案与《刑法》第300条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川省公安厅送检说明,起诉书载明说有鉴定意见,但阅卷时辩护人没有看到鉴定意见,可能说的是这个说明,该说明未载明说检人情况以及接收检材料人员情况说明,没有四川省公安厅和办案单位之间书面委托协议,四川省公安厅与办案单位是上下级关系,属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关系,公安机关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否则不公平,四川省公安厅反邪教总队没有资质鉴定是否属于邪教、邪教物品,应当由公安部认定,至少有第三方作出鉴定,这个说明无任何法律效力,应当由第三方司法鉴定或公安部鉴定,因此该送检说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8类证据任何一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说:第二组关于陈露的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陈泽文两份证言与本案指控罪名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后面两名租户是与无案指控事实无任何关系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第三组被告人的供述,首先她不认可自己犯罪,认为自己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也无证据证明她参与了邪教,无司法鉴定,刑法惩罚的是行为,思想是不构成犯罪的,物品是静止的,这些物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组勘验笔录也不能证明被告构成犯罪,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律师说:辩护人经过查阅,没有发现国家公布的邪教组织有法轮功名字,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参与了某种邪教组织,也没有明确说法轮功是邪教的明确规定,因此公诉人不能指控被告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指控罪名不成立。 杨静说:因为中共造谣在先,我们澄清在后。我们宣传不同信仰有什么罪呢?关键是这些和指控的罪名有何关系?首先要需要具体指出什么是邪教?什么行为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公诉人念一大堆和罪名根本没有关联性,指控罪名根本不成立。 杨静谈了自己和母亲在大法中受益,自己小时候得了严重的骨结核,用“雷米封”这种药对肝的伤害特别大,连看黑板抬头都头晕。母亲心脏病很严重,多次送医院抢救,是法轮功让他们获得了新生。修炼法轮功,既净化了身体,又使自己的思想境界得到提升。 这次庭审中,检察官、法官没有那种强硬、居高临下,基本给律师、当事人和家属辩护人比较充分、宽松的辩护时间。最后法官说了一句话:“我没有说你们是邪教。” 第二次被非法开庭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点半,杨静第二次被非法开庭审理。法庭质证时,审判长问杨静,是否需要对案涉法轮功物品亲自查看。杨静说,这些法轮功书籍是我多年从修炼到现在收集的,我师父所有书籍和资料,这些资料都是教我如何做一个好人,如何向善,如何回归中国的传统,对社会没有危害,不能成为什么罪证,且法轮功法没在我国14个邪教组织的名单里,这些都是合法的,新闻出版总署已经对解除对法轮功的禁令,公民有出版书籍的自由。 律师说:物品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不应当作为定罪的依据。 亲友辩护人说:我要求对法轮功的40多本书全部当放过宣读,按照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71条规定,没有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要求把这40多本书内容全部读完,光盘我也要求全部播放,看到底光盘哪一个内容破坏了法律实施。任何罪名都应当与犯罪事实相关。另外卷宗里鉴定意见通知书,说明这个案子有鉴定意见,我要求出示鉴定意见并要求鉴定人到庭,还要看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和人是否合法…… 公诉人说:这些物品是公安机关在被告居住房间内搜查到的,物品内容是否是法轮功相关得到了省公安厅反×教总队的确认,省公安厅反×教总队对这些物品进行了检验然后做出了认定,认定这些物品都是涉及法轮功的物品,因此物品的内容是没有必要在法庭上全文诵读和观看,关于陈露举报这些内容,是陈露向国家安全局对杨静的行为进行了举报,也予以了相关的书证,无需再当庭再作证,这些都有相关机关的认定。 杨静说:针对公诉人刚才发表的意见,说陈露的证言也好,省公安厅证明也好,只要头脑清晰的人都认识那是法轮功的,但是这和指控的罪名有什么关系?我还可以说共产党是邪教,你有依据吗?法轮功就一定是×教吗?法轮功书籍就一定破坏了法律实施吗?莫名其妙就拿出个帽子扣上去了,你要拿出法轮功是×教的依据,否则就是莫须有的罪名,只不过是以法律之名行迫害之实。法轮功是真善忍,教人做好人,居然被说是邪的,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不配做陪审员,因为陪审员看是应该看的是道德、良知,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都有恶法,不过是打击人的工具,而道德才是最重要的,中国的道德观,价值观被文革破坏殆尽,改革之后的人道德下降到什么地步了,而法轮功教人提升道德,我自己深有体会,我在家破人亡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手段,我姐姐也被用活摘器官威胁过,我这么多年也没工作,不光是我们,还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打压,被采取革命化处理,但我们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行为,居然是说我们是邪的,这么多年,法轮功学员遭受的一切,学知界都很清楚,神也看得很清楚,所以全球瘟疫来了。现在正处于危墙之下,希望你们看清形势,我没有破坏法律实施。如果好人都被打压,人类道德必须大垮。现在贩毒的人这么多,吸毒的人这么多,现在是魔鬼在统治世界,打击善的,那必定是魔鬼。 亲友辩护人说:国家认定14个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且新闻出版总署对法轮功书籍解禁了,出版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检察官说法轮功资料得到了公安部的认定,无需再出示,但是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没有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我要求把书籍、光盘全部宣读播放。我认为检察官犯了三宗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三罪并罚处有期徒刑多年年,不知道,他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保住自己的工作、为了往上爬,迫害无辜的百姓,妹妹说他是好人,只不过在奉命行事,我不这么看,他没有正义感,没有良知,他不是好人。 最后,杨静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勒索罚款8000元。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 杨静原来是银行的职工,因修炼法轮功于二零零一年去一个复印店复印师父的一页经文,店主人不给复印,叫她走。这一天,正好是杨静自考本科两门课程回来的路上(她已经通过六门大学自考课程),让她走,她想把师父的经文要回来,怕随便处理经文对他不好。与店主僵持了一个多小时,杨静说给他80元店主都不同意,店主见她不走就报了警,当她想走的时候,店主说我已经报警了,你走了我没法交待。杨静就留下来,等着警察把她带走。这次她被非法关了四个月。 二零零四年六月,杨静被成都西安路街道办事处绑架到了新津洗脑班,说好的只关一个月,快到一个月的时候杨静的父母去办事处要人,综治办负责人张继伦说她象婴儿一样离不开看护她的人。杨静的父母都以为杨静已经被害成象婴儿一样了,杨静的父亲说我们上当受骗了,父亲在日记中留下“静未归,甚忧”几个字,猝死,撒手人寰。这一次张继伦敲诈了杨静工作的银行7000多元,每月还要交400元的管理费。自此杨静被关,大学本科自考学业也中断了。 杨静母亲以前在校任教,交流教学经验也是观摩教学的老师。这次女儿被绑架关押构陷后,八十多岁的她跟女儿(杨静的姐姐)找派出所,检察院接待日见检察长,问副检察长丛林,定法轮功×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丛林回答:这是国家机密。问为什么批捕杨静?丛林指着检察官雷雨说:“就是他,检察官!”承办检察官雷雨不语。杨母说法轮功在国内外都是公开传的,并不涉密,也不符合保密规定(条件);国家并未把法轮功定为×教;思想不入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多次控告,未果,中共各级上上下下都在推责任、踢皮球。 相关人员信息: 法院助理、书记员:028-85118207 85118310 18980068165 法官:028-85118198 立案庭 85118208 85118319 85118416 85118345 武侯公安法制科 86406641 红牌楼派出所 87028110 87035110 17708191510 17708195815 17708195850 13980577339 检察官:60202007 成都市西安路派出所相关人员信息 西安路派出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108号 邮编:610031 电话:028-87761454 曹荣(副所长) 18608023565, 吴畏(教导员) 13982237775,朱义涛 13980000363 黄景 13882172214 胡钧 13881868918 严婉玮 18908181551 刘浩 13548090979 宋焱 13908049269 张亮 13438128011 金伟 17781693689 祝宗桃 13518168221 倪虎 13880854463 刘北平 13980736072 田锦鹏 13982237775 常新林 13808179027 李道坤 18502888223 齐斌 18349200721 王虹 13378116853 王镇伟 13808008108 赵臻巍 15208419934 刁涛 13658002007 廖媛 13980483883 刘心蕊 15928749264 廖海 18982236896 王尧 13438888147 张涛 13550015863 雷鸣 13980888560 李林霏 13880017653 唐博 13699057001 张伟 13882021128 郑月祥 13648066917 舒川 13688161543 徐国生 13679037873 曾金 15008288720 唐军 13036687663 陈冲 15828114992 张学林 15308030328 汪国梁 13982162908 刘帅 15928731022 田朋云 13980000238毛13908019609 2、白果林社区 电话:028-87776913 1)社区居委会书记:申权(正)15308809140,石英(副)13881933150 2)社区居委会主任:吴友新15198060768 3)社区居委会委员: 陈聪13408680016 赵妮娜13666213086,张小欧18782988664杨桂英13880950399杨越(分管综治工作)13980646373 ◎成都市金牛区政府西安路街道办事处 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街道西安中路五巷三号 邮编:610072 街道办事处主任:沈锐 书记:魏柯 副书记:杨栋川、张继伦、高宇、何兴全 党政办公室 唐 红、秦小宏、聂恒元、黄伟铭、兰庆芝、屈 涛、马小宇、刘晓燕、刘 力、吕十伟、张建雄、张兴茂 城管科(行政执法中队) 科长:李红武 中队长:李新成 副中队长:杨川 助理调研员:白旭健 助理调研员:秦素燕 科室内勤:王玲 卫生干事:李君立 环卫干事:王海波 市政干事:单利伟 片区责任人:郑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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