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九月三日】(明慧网通讯员陕西报道)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非法庭审善良法轮功学员王华女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践踏法律的行径暴露无遗。 上午十点半庭审开始,审判长是莲湖区法院法官权波蓉,公诉人是莲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陈博。王华戴着手铐、脚链缓缓进入法庭,律师要求法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将王华的手铐、脚镣去掉,遭到法官权波蓉拒绝,其自称疫情期间,很不方便,每次开庭,都不摘掉。随口一句“疫情原因”就导致该项规则化为乌有,成了一纸空文。 律师随即请书记员写入笔录,权波蓉无理阻止,不让书记员记录,信口说律师在指挥书记员。针对法官权波蓉的违法行为,公诉人陈博却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责。 律师当庭询问王华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是否知道开庭时间、地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王华回答没有收到传票,也不知道开庭时间、地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开庭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公诉人陈博对此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庭审中,律师对王华发问:你是如何接触到法轮功的?是因为爱好,还是身体原因?其效果如何?话音未落就遭到权波蓉的无理打断,影响了律师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针对违法庭审,律师要求书记员如实记录下来,遭到权波蓉强烈反对和无理阻挠。对此公诉人陈博却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最关键的,法官权波蓉与本案公诉人陈博私相授受,越过对案卷所有证据材料的质证,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律师问公诉人陈博:法庭上只有照片,没有物证,物证是否随案移送?陈博答:还在公安。 既然侦查机关没有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那么作为审查起诉机关的公诉人是如何进行审查起诉的?包括清点、核实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类型等等,值得怀疑的是本案是否存在涉案物证等物品呢?不能单单仅凭侦查机关移送过来几张照片便草率认定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就诉至法院来审判,如此操作严重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作为庭审也应当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严格查证,新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已经成为绝对化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除外情形。 非法庭审结束后,律师请求法庭允许与王华适当交流并签署几份委托书(疫情原因视频会见无法当面签署委托书)亦遭到权波蓉极力阻挠。权波蓉的行为已违反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二十五、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无法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此公诉人陈博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针对庭审中法官权波蓉、公诉人陈博违法行为,将向各级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王华女士,约四十九岁,原是西安市户县惠安化工厂一民品分厂的技术骨干,一九九七年六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工作上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生活中孝敬父母关心弟妹。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王华因坚守法轮大法真善忍的信仰,屡遭中共人员迫害,其遭迫害经历计有:被非法劳教、判刑;被非法拘禁在拘留所、看守所、洗脑班;遭严重经济迫害,被勒索、开除、扣押工资及退休金等。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王华在户县草滩村讲真相时,被警察绑架、抄家、非法关押在西安市三爻看守所构陷。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 地址:莲湖区柴家什字88号 邮编:710002 办案法官 权波蓉 电话:17829751505 029-87627637(办公室) 029-87627639(办公室) 法官助理 李维 电话:19890986745 书记员2 桑彤 电话:15129211170 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 地址:莲湖区药王洞49号 邮编:710003 公诉人 陈博 电话029-87325028 检察官助理 薛小娜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 总机:029-87626450 87626449 办公室:029-87611856 院长接待室:029-87627217 执一庭:029-87614044 执二庭:029-87611644 综合办:029-87613865 院长:张鹏 内线8809 电话:87621629 副院长 晏逢昌 内线 8808 电话:87628502 副院长 秦雁 内线 8806 电话:87617758 纪检组组长 卲燎绪 内线 88061 电话:87613865 立案庭: 谢 玲 19890986680 秦玉新 19890986684 王东升 19890986685 金 岩 19890986890 马冰峰 19890986704 吴 亚 19890986707 刑 庭: 霍 彪 19890986637 王晓宁 19890986638 权波蓉 19890986745 沈 立 19890986639 畅 敏 19890986763 李旭旭 19890986640 魏莉欣 19890986641 民一庭: 王 霞 19890986821 成根平 19890986643 高 红 19890986645 冯林林 19890986881 岳 鹏 19890986740 倪晓盈 19890986646 郑晓霞 19890986647 民二庭: 冯建利 19890986618 周荣 19890986650 朱保建 19890986651 郭富丽 19890986652 赵兴华 19890986654 李娟 19890986656 朱海燕 19890986706 民三庭: 栾震 19890986658 孙晓风 19890986659 闵永军 19890986670 王弘 19890986671 铁文静 19890986672 孙龙君 19890986674 李君 19890986675 肖安庭 19890986679 民四庭: 吕艳红 19890986708 陈丽娜 19890986703 扬淑贞 19890986678 吉鹏飞 19890986676 速裁审判庭: 申美宁 19890986636 郭蓉英 19890986681 樊世元 19890986682 崔毅 19890986686 岳宪印 19890986683 贺洪武 19890986687 高琪 19890986689 张敏 19890986705 张涓 19890986657 王杨 19890986768 李维 19890986634 综合审判庭: 宋宏凯 19890986712 李坤 19890986709 寇永 利 19890986710 雷丹 19890986828 贺薇 19890986711 孙韫朴 19890986642 审管办: 王海峰 19890986754 史琳 19890986755 钱毅斌 19890986758 刘婷婷 19890986761 张洁 19890986756 赵欣 19890986760 执行局: 娄李 19890986714 袁搏 19890986728 李蔷 19890986715 杨兴龙 19890986721 吴国强 19890986775 平丽 19890986738 邓永峰 19890986716 刘海亮 19890986722 徐炜 19890986718 执行局 枣园法庭: 徐炜 19890986718 周强 19890986769 陈五洋 19890986673 邱洪安 19890986818 刘晶 19890986720 赵海涛 19890986770 王谦 19890986723 王伟瑜 19890986771 扬繁 19890986725 任秋玲 19890986772 庞刚 19890986726 历明洲 19890986672 大兴法庭: 赵青 19890986727 王援 19890986750 曹青元 19890986729 杨柯 19890986751 刘婷 19890986730 韩武娜 19890986752 余燕 19890986731 党晓俊 19890986753 唐国栋 19890986733 刘新浩 19890986732 信访投诉举报中心: 刚绍辉 19890986736 吴君帅 19890986737 詹保余 19890986617 蒋卫鹏 19890986734 童新来 19890986824 鲁哲 19890986735 刘文皓 19890986717 庙后街法庭: 李运房 19890986762 王晓萤 19890986829 苏亦南 19890986765 魏娟 19890986766 莲湖区检察院 举报中心电话:029-87322000 检察长 胡晓静 副检察长 张文安 翟俊杰 杜楠 郭胜利 第一检察部 87325020 陈博 李笑鹤 苏兴斌 裴喆 姚巍 周笑凡 第二 检察部 87325002张艳华 李天舒 赵诗媛 第三 检察部 84116525(驻所监察室)朱捷 赵亮 姚峰 马庆 第四 检察部 87325031李少昆 李少昆 范永健 李赫赫 第五检察部 87325032麻妍 徐宝才 郭平安 第六检察部 87321672晏铮 曾雁 综合业务部 87322786崔楠 许延安 岳粉霞 司法警察大队87325018李建西 办公室 87325019 马龙 吕臻 政治部 87325022杜楠 李接见 殷奇 检委会专职委员 陈卫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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