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综合报道)中共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假借法律之名全方位迫害法轮功已经二十三个年头了,迫害还在继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尤其是中级法院和检察院,有及时纠正初级法院、初级检察院的误判错判错诉的责任,却沦为江泽民和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犯罪工具,知法、执法、犯法,更是助纣为虐,人为的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 湖北咸宁市中共市委书记、咸宁市610主任、咸宁市政法委书记、咸宁市中级法院院长、咸宁市中级检察院检察长、咸宁市公安局局长互相利用,非法维持初级法院(赤壁市法院、嘉鱼县法院、通城县法院、崇阳县法院、通山县法院、咸安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刑,造成很多冤假错案,成为千古奇冤。 咸宁市中级法院,管辖着七个初级法院:赤壁市法院、嘉鱼县法院、通城县法院、崇阳县法院、通山县法院、咸安区法院、温泉区法院。咸宁市中级检察院,管辖着七个初级检察院:赤壁市检察院、嘉鱼县检察院、通城县检察院、崇阳县检察院、通山县检察院、咸安区检察院、温泉区检察院。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三年来,初级检察院对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非法批捕、起诉;初级法院对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依据的都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 直到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咸宁市中级法院历任了五位邪党书记兼院长:王金渠、侯旺发、刘太平、倪贵武、李文锋;咸宁市检察院历任了五位检察院检察长:熊传经、鲁尔英、罗继洲、罗堂庆、毕奎明;咸宁市610历任了三任咸宁市610主任:饶鹏、阮明贵、涂斌;咸宁市市委历任了七位市委书记:李明波、许克振、黄楚平、任振鹤、李建明、丁小强、孟祥伟;咸宁市政法委历任十一个咸宁市政法委书记:张正新、田丰、马国宪、龚道安、董国祥、周勇、陈树林、吴晖、蒋星华、张士军、谭海华;咸宁市公安局历任了十个公安局局长:陈锦华、田丰、马国宪、龚道安、董国祥、周勇、刘红洲、胡甲文、肖天树、吴晓波。 李文锋 |
毕奎明 |
据明慧网不完全统计,截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咸宁市县初级法院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有34人36人次: ◇咸安4人5人次:黄彬(五年)、张为卿(两次,二年)、丁晓兰(一年)、向德斌(七年) ◇赤壁市5人:郑玉玲(四年)、黄君良(缓刑3年) 、石凯(三年)、来永才(三年)、祝雪英(刑期不详)。 ◇温泉6人7人次:余劲光(三年六个月)、徐长虹(三年,两次)、汪礼迪(三年六个月)、蔡慧兰(三年)、陶席珍(四年)、黄秋珍(四年)。 ◇通山县2人:程德永(四年)、王邦基(三年,出狱不久离世)。 ◇通城县15人:魏月秀(三年)、袁细宝(四年)、夏世龙(三年)、雷胜利(三年)、姜四华(三年)、郑自祥(三年)、方世凤(三年)、吴志敏(二年)、汪国清(一年)、汪云霞(四年)、王慧媛(七年)、汪信清(三年)、何国傲(刑期不详)、洪海华(七年)、刘海泉(非法开庭,未见结果)。 ◇崇阳县1人:张日华(三年) ◇嘉鱼县1人:陈金秀(三年)法轮功教人向善,福益于家庭社会,中级法院理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无条件释放法轮功学员。可是,咸宁市各市县初级法院枉判的法轮功学员都是挪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非法量刑,这是欲加之罪。这些被枉判的学员均不服初级法院的判决,都依法上诉到中级法院,想向中级法院讨还公道,但是中级法院邪党书记兼院长仇视法轮功,不能秉公执法办案,不能坚守良知与正义,执法犯法,陷害善良;对不服判决上诉且被构陷为重大冤案的法轮功学员,从来都不释放、退卷或减期,中院的批示一概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种“不作为”行为的本身,就是对罪恶的纵容,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就是在知法、执法、犯法、犯罪。 由于法院检察院实施的是书记院长一肩挑的行政制度,那么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法院检察院的书记院长是主要责任人,尽管背后有610主任和政法委书记唆使和要挟。咸宁市中级检察院也是一样,对冤判的法轮功学员不及时纠正,让冤假错案多次发生,践踏法律尊严,破坏法律实施,检察院检察长同样是主要责任人。 咸宁市中级法院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8号 邮编:437100,电话:0715-8158633 咸宁市中级检察院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519号 邮编:437100 电话:0715-8180590 下面是咸宁市历任中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及其任职期内发生的冤假错案: (一)1999年5月至2004年4月,王金渠、熊传经 △王金渠,男,湖北咸宁人,1999年5月至2004年4月任咸宁市中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4年4月后任咸宁市政协副主席。 △熊传经,男,2000年3月至2008年12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张兴旺,男,1947年12月生,通山县人, 1998年12月至2003年12月任通城县法院书记、院长。他是咸宁市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第一人。 △胡先甫,男,湖北通城县人,1958年8月8日生, 1998年12月至2003年10月任通城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2003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咸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王金渠和熊传经在1999年5月至2004年4月期间,没有纠正初级法院对四名法轮功学员(魏月秀、郑玉玲、蔡会兰、袁细宝)的冤判,协同制造了四起冤假错案: ◇魏月秀,女,五十多岁,通城县邮政局职工家属。她是咸宁市第一个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也是当地唯一一个不是以《刑法》第三百条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二零零一年四月份因在复印店印刷师父的经文被人诬告后被绑架,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二十几天后,二零零一年五月被通城县法院以《刑法》“扰乱社会秩序罪”快速非法判刑三年。那时她不知道依法上诉,二零零一年六月份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遭受迫害,经历了“吊铐”、“反铐”、“冷冻”、“熬鹰”、“毒打”等多种酷刑。 当时通城县法院院长是张兴旺,检察院检察长刘军(女),610主任是熊林清,绑架人员是张利瑜(音);通城县政法委书记是胡先甫,公安局局长是胡先甫。 ◇郑玉玲,女,五十七岁,原赤壁市商业局职工。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郑玉玲被绑架;二零零一年十二月被赤壁市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依法上诉至咸宁市中级法院被非法驳回,二零零二年一月十日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遭受迫害。二零零九年在湖北省女子劳教所被迫害致死。 当时赤壁市法院院长是张晓武,检察院检察长陈金保,610主任是覃维民,通城县政法委书记丁胜补,公安局局长盛文军,绑架人员是政保科陈贵州。 ◇蔡会兰,女,五十多岁,咸宁市建筑公司职工。二零零三年在家中被绑架,并被咸宁市咸安区伪检察院非法逮捕,她的丈夫是建筑老板,被当地恶警敲诈了好几万元钱,二零零三年她仍被咸安区法院非法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诬判三年。蔡会兰不服诬判,依法向咸宁市中级法院上诉。上诉后的法轮功学员蔡会兰在非法二审时作了无罪辩护,当问及法官最后结果时,法官说,法轮功案子我们做不了主,要市610拍板。摄于市610的淫威,法官只好维持原判。她被送到武汉女子监狱非法关押迫害两年多。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含冤离世。 当时咸安区法院院长是何同才,检察院检察长万军,610主任是王甫香,绑架人员是温泉分局政保科科长度志祥和副局长宋瑞生;政法委书记是王玲,公安局局长是来华雄。 ◇袁细宝,女,三十多岁,通城县人,原咸宁市印刷厂职工。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因印刷真相资料被绑架到通山县第一看守所非法异地关押,被暴力取证,刑讯逼供。二零零二年六月被通城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袁细宝不服,依法上诉至咸宁市中级法院,咸宁市中级法院摄于市610的淫威而非法维持原判。二零零二年九月被通城第一看守所所长和医务警察非法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 当时通城县法院院长是张兴旺,检察院检察长刘军(女),610主任是熊林清,绑架人员是温泉分局政保科科长度志祥;通城县政法委书记是胡先甫,公安局局长是胡先甫。 (二)2004年04至2011年11月,侯旺发、熊传经、鲁尔英 △侯旺发,男,汉族,1963年7月生,湖北云梦人,2004年05月至2011年11月任咸宁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1年11月至2020年04月任武汉海事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等;2020年04月至2021年11月任湖北省高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2021年11月14日遭恶报被查。 侯旺发 |
△熊传经,男,2000年3月至2008年12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鲁尔英,2008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侯旺发、熊传经、鲁尔英在2004年04至2011年11月期间,没有纠正初级法院冤判七名法轮功学员(余劲光、徐长虹、汪礼迪、黄彬、姜四华、程德永、来永才),协同制造了七起冤假错案: ◇余劲光,男,二十七岁,咸宁温泉区龙潭人。二零零六年三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半,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武汉琴断口监狱和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 当时绑架责任人温泉公安分局宋瑞生、度志祥、左水生;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何利平,陪审员李银珍,书记员熊萍。检察院起诉人杨怡泉、朱晚英。咸安区法院院长是熊震,检察院检察长万军,610主任是王甫香,咸安区政法委书记是黎正刚,温泉公安分局局长是宋金城。 ◇徐长虹,男,四十岁,咸宁市中心医院优秀药剂师。二零零六年三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武汉琴断口监狱和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 当时绑架责任人温泉公安分局宋瑞生、度志祥、程乐斌;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何利平,书记员熊萍。检察院起诉人杨怡泉、朱晚英。咸安区法院院长是熊震,检察院检察长万军,610主任是王甫香,咸安区政法委书记是黎正刚,温泉公安分局局长是宋金城。 ◇汪礼迪,男,四十多岁,咸宁学院医学院优秀讲师。二零零六年三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半,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冤狱期满回家发现妻儿已失踪多年,后来找到后发现妻子精神失常,至今未好;独生儿子也精神失常后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不幸夭折,一个好端端的家被毁了。 当时绑架责任人温泉公安分局宋瑞生、度志祥、皮剑、易鸿君;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何利平,陪审员李银珍,书记员熊萍。检察院起诉人杨怡泉、朱晚英。咸安区法院院长是熊震,检察院检察长万军,610主任是王甫香,咸安区政法委书记是黎正刚,温泉公安分局局长是宋金城。 ◇黄彬,男,四十多岁,咸宁市咸安区交通局人事股股长。二零零九年十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五年,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 当时咸安区法院院长是王卫民,检察院检察长万军,610主任是王甫香,绑架人员是咸安分局政保科科长曾国华和副局长赵彬;咸安区政法委书记是袁善谋,公安分局局长是夏俊。 ◇姜四华,女,六十一岁,通城县马港镇六甲村农民。二零零八年七月被通城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遭受迫害。当时的通城县法院院长是李正清,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是饶杰,610主任是熊林清。 ◇程德永,男,五十多岁,通山县人。二零零九年三月被通山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 当时通山县政法委书记是周尚谋,公安局长是张建,610主任是程宏富。 ◇来永才,男,赤壁市人。二零零七年被赤壁市伪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 当时赤壁市法院院长是张晓武,检察院检察长是陈金保,政法委书记是冯权,610主任是覃维民。 (三)2011年11月至2017年09月,刘太平、鲁尔英、罗继洲 △刘太平,男,1968年10月生,湖北石首人, 2004年06月至2011年11月任荆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等;2011年11月任咸宁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2012年01月至2017年09月任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17年09月后任湖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法学会党组书记、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等。 刘太平 |
△鲁尔英,2008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罗继洲,男,2012年3月至2016年06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2016年07月至今任湖北省高级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 罗继洲 |
刘太平、鲁尔英、罗继洲在2011年11月至2017年09月期间,没有纠正初级法院冤判十名法轮功学员(雷胜利、石凯、黄君良、郑自祥、方世凤、王邦基、陶席珍、徐长虹、陈金秀、张为卿)成为事实,协同制造了十起冤假错案: ◇雷胜利,女,六十多岁,通城县隽水镇秀水社区宝塔小区四巷居民。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被通城县国保大队黎成刚、胡汉雄、张定二伙同葛旺龙(女,55岁,秀水社区会计,宝塔小区行政区域包保人)非法搜走真相资料、大法书籍、光盘、笔记本电脑、刻录机、打印机等私人财物。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被通城县法院五里镇法庭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开庭,北京与当地两位律师从法律角度为法轮功学员雷胜利作了无罪辩护。律师告诫法官:对待法轮功采取明智选择。但是仍被非法判刑三年,通城县法院审判长毕勇,审判员吴红霞,陪审员熊芳,书记员徐莉,检察院公诉人洪学群、杨桃平。当时通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是王义军,法院院长是石建新,公安局局长兼政法委书记是饶杰,610主任是熊林清,司法局局长是金官印(已遭恶报获刑七年)。 雷胜利不服判决,依法上诉至咸宁市中级法院。她的结发丈夫为营救妻子四处奔走,当地世人几百人以按“红手印”方式为雷胜利发声,希望好人雷胜利能无罪释放回家。但是,咸宁市中级法院不顾百姓的心声,依然执法犯法,非法维持原判,雷胜利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遭受迫害。 ◇石凯,男,赤壁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二年被绑架并被赤壁市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依法上诉后被非法维持原判,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迫害。当时赤壁市法院院长是徐红兵,检察院检察长是陈金保,政法委书记是熊承鹄,610主任是覃维民。 ◇黄君良,男,五十多岁,赤壁市居民。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早上八时许,黄君良被蹲坑的一伙人绑架,直接劫持到武汉板桥洗脑班迫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黄君良从武汉板桥洗脑班转至湖北省赤壁市拘留所。后来被赤壁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赤壁市法院院长是徐红兵,检察院检察长是熊承鹄,政法委书记是冯权,610主任是覃维民。 ◇郑自祥,男,七十二岁,通城县隽水镇石建新居民。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郑自祥到塘湖镇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人诬告遭绑架。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八点三十分被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郑自祥的女儿郑巍娥在法庭上为父亲作了无罪辩护。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 当时绑架主要责任人是国保大队警察张定二、胡汉雄,通城县法院院长是肖创彬,检察院检察长阮建,政法委书记是黎正刚,610主任是熊林清。 ◇方世凤,女,通城县隽水镇居民。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晚上十一点多钟,郑自祥、方世凤在塘湖镇的黄袍小街上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救人时被恶告遭绑架。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八点三十分被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长沙女子监狱遭受迫害。当时通城县法院院长是肖创彬,检察院检察长阮建,政法委书记是黎正刚,610主任是熊林清。 ◇王邦基,男,七十一岁,原是通山县物资局正式职工。二零一六年元月被通山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依法上诉被非法维持原判,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快到期满时,二零一八年八月,狱方紧急通知王邦基的侄子王某(因王邦基没有至亲亲人),将被迫害得命悬一线的王邦基接回家中,当时王邦基容貌变形,全身不能动弹,口喘粗气,奄奄一息。二零一九年九月初,病情恶化含冤离世。当时通山县法院院长是赵志刚,检察院检察长是陈利,政法委书记是胡金云(男,1974年1月生,通城县人),610主任是程宏富。赵志刚、陈利、胡金云、程宏富、刘太平、罗继洲要为王邦基的冤死负主要责任。 ◇陶席珍,女,六十一岁,咸宁市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遭受迫害。 当时绑架主要责任人是刘红洲和刘宁,非法公诉人是咸安区检察院胡爱玲、李文广;非法审理人员是审判长刘英、审判员林少坤、陪审员朱其秋、书记员李俊。咸安区法院院长是徐红兵,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610主任是涂斌,政法委书记是陈树林。 ◇徐长虹,男,四十岁,咸宁市中心医院优秀药剂师。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因写了控告江泽民的诉江状被绑架,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上午被咸安区法院二号法庭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这是打击报复。 当时公诉人是咸安区检察院张吉生;非法审理人员是咸安区检察院审判长林少坤、审判员刘英、陪审员杨剑、书记员李俊。咸安区法院院长是徐红兵,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610主任是涂斌,政法委书记是吴晖。 ◇陈金秀,女,六十三岁,嘉鱼县新街王家月村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外出到陆溪口镇发《神韵》光盘讲真相被绑架,二零一六年九月被嘉鱼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秘密非法判刑三年,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遭受迫害。当时嘉鱼县法院院长是赵志诚,检察院检察长是陈德东,政法委书记陈名保,公安局长是操文卿(已遭恶报成阶下囚),610主任是王芙蓉(女)。 ◇张为卿,男,二十八岁,咸安区居民。二零一七年五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两年,非法判刑时已被咸宁市看守所非法超期羁押关押二十三个多月。在法庭上,精通法律的张为卿为自己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当时咸安区法院院长是赵志刚,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610主任是程胜利。 (四)2017年12月至2021年10月,倪贵武、罗堂庆 △倪贵武,男,1964年12月生,湖北团风人。曾任红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浠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2006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任黄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等; 2017年12月至2018年01月任咸宁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理院长;2018年01月12日至2021年10月任咸宁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倪贵武 |
△罗堂庆,男,汉族,1963年8月生,湖北武穴人, 2004年03月至2007年12月任黄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03月任湖北省检察院办公室主任;2010年03月至2016年06月任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16年06月至2017年01月任咸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2017年01月至2021年10月任咸宁市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罗堂庆 |
△郭正华,男,汉族,1970年1月生,湖北嘉鱼人, 1993年7月至2002年3月任咸宁地区公安处办公室办事员、咸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秘书科副科长;2002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副局长;2009年4月至2011年11月任咸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政委、支队长;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任崇阳县政府党组成员、崇阳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3年6月至2016年11月任崇阳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崇阳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12月任崇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县法学会会长兼咸宁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2020年12月至今任咸宁市政法委副书记。 倪贵武、罗堂庆在2017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主要罪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让初级法院冤判的十三名法轮功学员(汪国清、汪云霞、王慧媛、吴志敏、黄秋珍、张日华、汪信清、祝雪英、向德斌、洪海华、何国傲、张为卿、丁晓兰)成为事实,制造了十三起冤假错案: ◇汪国清,男,五十多岁,通城县沙堆镇四庄人。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汪国清在田里干活时被通城县国保大队胡龙兵等人绑架。二零一八年被通城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一年。当时,汪国清在看守所快被非法关押一年,期满回家。当时通城县法院院长是华先江,检察院检察长是阮建,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是田红强,610主任是刘明灯(已遭恶报被落马查处)。 ◇汪云霞,女,四十九岁,通城县塘湖居民。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早晨六、七点钟,汪云霞被通城县六一零、国保大队、治安大队警察绑架,抢走语音手机,被非法关押到县看守所迫害。二零一八年被通城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遭受迫害。当时通城县法院院长是华先江,检察院检察长是阮建,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是田红强,610主任是刘明灯(已遭恶报被落马查处)。 ◇王慧媛,女,五十七岁,通城县法院退休法官。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王会元被单位人员以“开会”的名义骗出门后,被绑架到崇阳县看守所异地非法关押。二零一八年被崇阳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七年。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遭受迫害。当时崇阳县法院院长是王再夫(男),崇阳县检察院检察长是孙铮(男,1965年11月生,嘉鱼县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任崇阳县检察院代检察长;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任崇阳县检察院书记、代检察长;2015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崇阳县检察院书记、检察长),崇阳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是郭正华,610主任是万龙学。 ◇吴志敏,男,四十六岁,通城县人。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通城县王细美从湖南省女子监狱二年期满出监时,她儿子开车前往湖南女子监狱去接,吴志敏就顺便坐车想去看望被诬判四年的妻子胡关霞,没见着,就回了家,也没有见到王细美。湖南省女子监狱通知湖北省六一零,湖北省六一零就责成咸宁市六一零,咸宁市六一零就责成通城县六一零绑架了吴志敏,吴志敏被通城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两年,非法开庭时,吴志敏已经被非法关押了快两年,吴志敏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二年回家。当时通城县法院院长是华先江,检察院检察长是阮建,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是田红强,610主任是刘明灯(已遭恶报被落马查处)。 ◇黄秋珍,女,六十一岁,原咸宁市卷烟厂退休职工。二零一九年九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黄秋珍不服,立即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遭受迫害。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冤狱期满,她的儿子接她时发现黄秋珍已经瘫痪多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当时咸安区法院院长是张忠波,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610主任是程胜利。 ◇汪信清,男,七十岁,原咸宁市通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生,一九九九年一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曾在看守所、拘留所、精神病院、洗脑班、劳教所被非法关押迫害。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汪信清在看守所被“保外就医”回家。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汪信清在自己家中被通城县国保警察绑架,说是多年前的“取保候审”现在要结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汪信清被通城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庭审。二零二零年被非法判刑三年,七月份被秘密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家人到处打听,才知道他的下落。 当时通城县法院院长是华先江,检察院检察长是阮建,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是田红强,610主任是刘明灯(已遭恶报被落马查处)。 ◇祝雪英,女,六十多岁,赤壁市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祝雪英与李四保(女,六十多岁)两个老太太结伴外出讲法轮功真相救人时,被赤壁市公安局警察绑架,两人被非法关押在赤壁市拘留所。同时都被非法抄家,并非法抢走私人物品。祝雪英七月十日被非法转入赤壁市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李四保于七月十一日回家。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赤壁市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对祝雪英开庭,本来祝雪英的家属早在八月份就找好了律师做无罪辩护。但在非法开庭前,法院却没有通知家属,以致律师不能按时出庭。当祝雪英的丈夫打听到消息赶到法庭,看见妻子时,喊了一声:“老祝!”法庭说是扰乱秩序,将她丈夫赶出门外。刑期不详。当时赤壁市法院邪党书记兼院长是张道才,检察院检察长是郑继伟,政法委书记是刘子恒,公安局局长是程伟,610主任是覃维民。 ◇向德斌,男,50多岁,原咸宁市咸安区方向机厂职工。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他曾被非法关押四次,劳教迫害一年半,被劫持到洗脑班两次,被非法抄家多次,身心和家庭受到严重的伤害。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早上,向德斌在去上班的路上,被直接劫持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洗脑班迫害。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被转入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对向德斌非法庭审,但没有结果。向德斌仍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咸安区看守所,到被非法判刑时已经被非法羁押了四十二个月,这是典型的超期关押的违法行为。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份被秘密判刑七年被敲诈勒索罚金一万元被秘密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当时咸安区法院邪党书记兼院长是张忠波,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610主任是程胜利,公安局局长是卢卫军。 ◇洪海华,男,64岁,通城县沙堆镇九井街人,一九九九年元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他曾九次被绑架,其中七次被非法入狱关押、两次被非法劳教、一次被非法强行洗脑、四次被非法庭审、十多次被非法抄家。初期被直接敲诈现金一万多元,还被抢走大法书籍、录音机、影碟机各一台等,间接经济损失达数万元。 在劳教所、洗脑班、看守所等邪恶黑窝,洪海华曾遭受过野蛮灌食、暴力殴打、长期一个站及蹲姿势、不准睡觉,强行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役迫害,导致身体严重伤害,眼睛视力减弱。过程中他妻子卢秀丽也入过狱,遭受过不同程度的迫害。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洪海华在自己家中被绑架、被非法抄家,随即被非法关押到通城县看守所。这一年里,洪海华遭三次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被非法庭审,在法庭上他都是做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 二零一九年底,洪海华被劫持到崇阳县看守所实行异地非法关押。 二零二零年十月,洪海华第四次被非法庭审,被非法判刑七年。洪海华不服,依法上诉。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洪海华家属接到洪海华的《湖北省通城县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1222刑初284号,审判长游巍,审判员吴广元,陪审员熊诗国。 当时的通城县法院邪党书记兼院长是华先江( 男,1965年2月生,通山县人, 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任通山县法院副书记;2010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通山县法院副书记、副院长;2016年11月至2021年9月任通城县法院书记、院长),政法委书记是田红强(男,1970年1月生,赤壁市人,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任通城县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县长、县公安局长、邪党书记、督察长;2021年3月至今任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通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是阮建(男,1979年1月生,咸宁人, 2015年7月至2021年12月任通城县检察院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2021年12月至今任通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兼党组书记)。 ◇何国傲,男,七十二岁,县石油公司退休职工。2021年3月6日,何国傲被绑架到县看守所非法关押,2020年12月份,被通城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秘密判刑(刑期不详,家属没有收到判决书)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当时的通城县法院邪党书记兼院长是华先江,检察院检察长是阮建(阮建,男,1979年1月生,咸宁人,2001年6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法学硕士。2001年8月参加工作,2015年7月至今任通城县检察院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政法委书记是田红强,610主任是熊林清。 ◇张为卿,男,42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系毕业,咸安区法轮功学员。张为卿学生时代就修炼法轮大法。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张为卿、丁晓兰和佘庆华几人结伴到汀泗镇的一个村子讲真相救人被绑架。丁晓兰和佘庆华被劫持到通山县看守所非法关押十五天后回家。张为卿被劫持到赤壁市看守所异地非法关押一个月,后被劫持到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由于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张为卿在法庭上揭露过咸安区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这次就抓住一点不放,打击报复,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一年八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两年,依法上诉,被维持原判。当时咸安区法院邪党书记兼院长是张忠波,检察院检察长是陈先明,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610主任是程胜利。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丁晓兰,女,六十多岁,咸安镇医院退休职工。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上午,丁晓兰带着孙子外出讲真相时,遇到一个老太太也带着一个孙子,丁晓兰就给她讲真相。老太太的孙子十一岁,一个人跑了,有人就去追,但没追上,只是看见孩子跑到一个小区里去了。老太太就怀疑丁晓兰是人贩子,打电话报警,同时紧紧抓住丁晓兰不放。特警很快来了,绑架了丁晓兰和孙子,劫持到拘留所,拘留所不收。警察就威胁恐吓孩子,逼问丁晓兰的名字,只有六岁的孙子如实相告。警察一查,就证实了丁晓兰是法轮功学员,警察更不放人。丁晓兰在永安派出所被非法关押了一夜。十一日早晨,被劫持到咸安区拘留所非法关押五天后转刑事拘留,被非法批捕,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庭审,被冤判一年。就是因为法轮功身份,就被非法判刑一年。当时咸安区法院邪党书记兼院长是张忠波,检察院检察长是陈先明,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610主任是程胜利。 ◇张日华,男,七十六岁,崇阳县人。一九九八年上半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曾被多次非法关押,被敲诈勒索几万元。二零一九年八月中旬,张日华被县公安局绑架。二零二零年,被崇阳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张日华现在湖北沙洋监狱遭受迫害。当时崇阳县法院邪党书记兼院长是王再夫,崇阳县检察院检察长是孙铮,崇阳县政法委书记是郭正华,崇阳县610主任是万龙学。 咸宁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成员:王金渠、侯旺发、刘太平、倪贵武、王再夫、文燕、肖创彬、甘正良、张宏、何云泽、王洪斌、熊震、何炳南,还有检察院检察官罗继洲、罗堂庆,等等,组成合议庭,对法轮功学员做终审判决。对于依法上诉的法轮功学员,这些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故意践踏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故意破坏法律的实施,制造明显的冤假错案,致使法轮功学员这些遵纪守法的好人劫持到监狱非法关押多少年,有的被迫害致死、致疯、致残,导致多少家庭破裂,或单亲家庭,严重影响孩子的心身健康,严重影响国家的未来和长治久安。 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有负责国家法律执行的监督和审查职责;依据《宪法》第127条规定:“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级法院有监督初级法院的审判职责;检察院有监督和审查法院的审判职责。咸宁市初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刑,是明显的冤假错案,中级法院和检察院却视而不见,不予以及时纠正,那就是错上加错,违法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加重惩处。 参与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初级法院、初级检察院、中级法院、中级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本来是应该非常精通法律的,但他们却执法犯法,明显触犯《宪法》、《刑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律师法》等多部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涉嫌犯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组织、利用共产党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敲诈勒索罪”、“报复陷害罪”、“故意伤害罪”、“渎职罪”等多种刑事犯罪。 附录一、咸宁市中级法院电话联系表 1、办公室0715-8158633 2、司法行政处0715-8158656 3、政治部0715-8158677 4、机关党委办公室0715-8158688 5、人事科0715-8159363 6、工会0715-8158678 7、教育培训科0715-8158947 8、司法警察支队0715-8158660 9、宣传科0715-8158772 10、司法鉴定处0715-8158682 11、离退休干部科0715-8159329 12、审判管理办公室0715-8158710 13、研究室0715-8158655 14、监察处0715-8158657 15、立案一庭0715-8158685 16、行政审判庭0715-8158606 17、立案二庭0715-8158665 18、审判监督庭0715-8158982 19、刑事审判一庭0715-8158653 20、执行局0715-8158603 21、刑事审判二庭0715-8158310 22、赔偿委员会办公室0715-8158615 23、民事审判一庭0715-8158619 24、市纪委派驻中级法院纪检组0715-8158605 25、民事审判二庭0715-8158690 26、民事审判三庭0715-8158673
附录二、现任咸宁市中级法院负责人 1、李文峰,男,湖北枝江人,法学硕士, 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任宜昌市政法委副书记;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宜昌市纪委副书记;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任宜昌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2021年10月至今任咸宁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代理院长。 2、何炳南,男,1963年11月生,赤壁市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至1999年10月任咸宁市政法委办公室主任;1999年11月至2000年3月任咸宁市中级法院纪检组副组长;2004年4月至2004年12月任咸宁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任嘉鱼县法院代院长;2005年3月至2009年9月任嘉鱼县法院书记、院长。现任咸宁市中级法院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3、刘军,女,咸宁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 4、肖创彬,男,咸宁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5、文燕,女,咸宁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6、汪波,男,咸宁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附录三、现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负责人 1、毕奎明,男,1969年10月生,湖北京山县人, 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任湖北省高级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检察员;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湖北省高级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2011年12月至2015年1月任湖北省高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任宜昌市中级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委员;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任宜昌市中级检察院书记、检察长;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书记、代理检察长提名;2021年10月至今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书记、代理检察长。 2、徐红兵,男,1964年2月生,通山县人, 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任赤壁市法院书记、代院长;2010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赤壁市法院书记、院长;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任咸安区法院书记、代院长;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任咸安区法院书记、院长;2016年7月至今任咸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 3、魏涛,男,1967年10月生,赤壁市人, 1999年3月至2002年2月任赤壁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2年2月至2006年10月任赤壁市副书记、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任崇阳县检察院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2007年2月至2011年10月历任崇阳县县委委员、检察院书记、检察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兼书记;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12年3月至2016年1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机关党委书记;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机关党委书记;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2018年2月至今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员。 4、陈金保,男,1966年10月生,阳新县人,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12月至2006年10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检察员、办公室主任、公诉处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6年11月至2011年10月任赤壁市检察院书记、检察长;2011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机关党委书记;2017年11月至今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5、邓佛围,男,1966年7月生,通城县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2007年3月至2011年10月人咸宁市中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2011年10月至2015年1月人嘉鱼县检察院书记、检察长;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副县级检察员、政治部副主任。2015年10月至今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机关党委书记。 6、成才义,男,1965年2月生,湖北咸宁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12月至2006年10月任通山县检察院书记、检察长;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任咸宁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2009年7月至2012年3月任咸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2012年3月至今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 7、项明,男,1961年12月生,湖北应城市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至2009年4月任咸宁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检察委员会办公书主任、监督员办公室主任;2009年4月至2016年1月任咸宁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任咸宁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2018年5月至今任咸宁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8、冷德良,男,1962年10月生,湖南沅江人,1982年9月参加工作,2018年5月至今任咸宁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 通信地址 1、湖北省咸宁市政法委 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市政府大楼805室 邮编:437100 办公电话:0715-8126037 2、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 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8号 邮编:437100 3、咸宁市中级检察院 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519号 邮编:437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