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成都市温江区法轮功学员税琼华,在邹家场集市讲真相时,被双流区蛟龙派出所绑架、非法关押构陷近一年。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两点,税琼华在成都市双流区法院第六庭被非法开庭,尽管律师依法有理有据的驳倒公诉人的指控,她仍被冤判两年。 本次开庭,审判长给了控辩双方相对充分的发言时间。税琼华说,我炼了多年的法轮功,一身的病全都好了。法轮功教人向善,按真、善、忍做好人,修炼法轮功的人都是好人。她讲了自己修炼法轮功后自己怎样处处为他人着想,自己身心的巨大变化,这么好的功法不是邪教。她列举了很多自己修炼法轮功的好处。 公诉人罗列了税琼华从讲真相被举报,在其开的车上和家里搜出多少法轮功资料及其它宣传工具为由,生日蛋糕等,建议判3-7年徒刑。 辩护律师从国家文件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国家认定的14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不符合《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两个要件;阐述了法轮功不是邪教,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说破坏了法律实施,应该说出破坏的是哪条哪款。象人们可以跳广场舞一样,为什么不可以炼法轮功呢?说明他认为修炼法轮功既然是合法的,应该允许炼。 审判长问及从税琼华家里搜出的资料,律师说我认可当事人税琼华说的。律师辩道:税琼华的行为没有被害人,没有对社会任何人造成危害,而且危害是需要量化的。对别人造成了伤害到何种程度?律师态度平和地,没有一点负面刺激地、有理有据地为税琼华做了无罪辩护。 律师辩护结束,审判长问税琼华同不同意律师的辩护,税琼华说同意。 而年轻的公诉人却不依不饶(此人不是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的承办人),完全无视国家公网上的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不服从国务院)迄今为止最权威,真实准确的政府发布的公开信息,忽视《刑法》第96条,继两高司法解释[2017]3号文件之后,国家又以《刑法》第96条规定:本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从《刑法》法条上肯定了以上国家公网公布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且两高分别有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即最高检释字[2019]4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即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第六百五十五条规定,都明确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从而否定了两高司法解释[2017]3号文件第十五条: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其实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已规定了认定权限。 据知,税琼华的母亲委托的亲友辩护人已将以上改变了的司法解释以“复议申请”的形式告知了该检察院及承办人。 听了律师的辩护后,公诉人说法轮功是XX是不争的“事实”。这时听众席上有人提出“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要求当庭质证,被法警制止。 审判法庭经休庭合议后,宣判税琼华两年刑期,当事人不服判决。 税琼华从小身体不好,有严重的哮喘疾病,她每次发病时,嘴唇乌青发紫,呼吸困难,表情痛苦,很是吓人,感觉好像人马上就要不行了。税琼华炼法轮功后,身体好了,现在二十年来,没有再犯过病,给国家省下了不少医药费用。身体好了,她的性格也更好了,对兄弟姊妹和睦,对老人也好,也孝顺。 可是,就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突然开始打压迫害法轮功,税琼华因为修炼法轮功,做好人,遭受中共江氏集团的迫害。 税琼华八十五岁的母亲得知小女儿被绑架后,说:“从我小女儿琼华这次被抓,从我这几十年来经历的和了解的事实情况,我明白了很多。在法律层面上讲,我小女儿税琼华没有犯法。因为按照国家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找不到我女儿犯法的法律。” 她母亲表示:“不仅我女儿炼的(法轮功)根本就不在国家(公安部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 公通字[2000]39号)联合发布和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之内,而且就连(法轮功)的各类书籍也早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就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给解禁了!那也就是说,我女儿税琼华,现在在中国炼(法轮功)也好,学习翻看各类(法轮功)书籍也好都是合法合理的!” 事实上,法轮大法教导人们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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