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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滥诉退休金为“不当得利” 抚顺女教师上诉
【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滥诉71岁退休女教师徐玉芝领取的退休金为“不当得利”,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抚顺市顺城区法院作出违法判决要求徐玉芝返还。徐玉芝提出上诉。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及其它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

徐玉芝已是七十多岁的人,没有劳动能力了,养老金是徐玉芝全部生活保障,取消养老金等于剥夺她的生存权。徐玉芝现在没有分文收入,到二零二二年五月就是一年没领养老金了。取暖费也被停发,她生活十分困难。

徐玉芝是抚顺新宾南杂木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一九五一年生,一九六八年响应号召下乡,一九七八年落实政策回城到南杂木,参加工作后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县、镇级优秀教师。

徐玉芝身体一直不好,四处求医无果。退休后她有幸遇到法轮大法并开始修炼,按照法轮大法“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好人。学法炼功不久,她多年的偏头疼、神经性头疼、结肠炎、慢性胃炎、每根肋骨都有骨刺等疾病均不翼而飞,还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药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徐玉芝在抚顺市新抚区南阳小区讲法轮功真相时遭举报,被警察绑架、非法抄家并关押,劫走一套大法书等私人物品。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徐玉芝被非法判刑一年(刑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止),被勒索罚金4000元。二零二一年六月,她被社保管理部门停发了退休金。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在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排查时,发现徐玉芝曾被非法判刑一年期间至出狱后的二零二一年五月,社保新宾分中心一直为她发放养老金共计74630.06元。之后,社保新宾分中心通知家属,要求家属返还这段时间所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起诉徐玉芝,无理要求徐玉芝返还所谓“不当得利”。

原告(新宾社保高宏)出示《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把这份文件作为根本性的且唯一的依据,其实,这份文件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可作为法律裁判依据.

徐玉芝聘请的律师说,徐玉芝是抚顺新宾南杂木中心小学退休人员,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享受退休养老金,这个是国家给予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取消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除非是退休职工死亡,享受退休金主体消灭退休金终止。关于退休职工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受到刑罚期间取消退休金,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原告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作为举证以取消被告退休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份文件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律裁判依据。我国法制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判案以法律为准绳,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委准绳,不能以文件为准绳。所以取消徐玉芝服刑期间的退休金是违法的。

徐玉芝在服刑期间领到的退休金不属于“不当得利”,属于合法所得,领取的74630.06元的养老金不应返还给原告。这些退休金是国家给予徐玉芝养老待遇,有合法依据,是徐玉芝的正当权利,不应被剥夺。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说徐玉芝以诈骗和伪造证据骗取养老金。这纯属是张冠李戴、偷换法律概念,是很明显的违法越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指的是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以欺骗等方式骗取的情形。而徐玉芝是合法退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是完全合法的。律师说: 原告得向被告道歉,这是污辱被告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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