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福建报道)福州市法轮功学员张丽玉于今年三月初接到福州社保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要追缴她冤狱期间的养老金并扣发“工资调整”的部分。 张丽玉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曾被非法判刑三次:二零零零年十月~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年半,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零一四年十月缓刑四年,二零一六年六月再次被枉法裁判八个月。然而迫害并未就此停止,中共不法人员继而执行“经济上截断”的迫害政策,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基本生存权。 日前张丽玉到社保局,有关人员递给她一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44号文件(以下简称: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和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简称闽劳社厅函【2001】543号文件),连个公章都没有,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据他们计算张丽玉多领了126566.49元,连30元生活补贴都不能领,由于“退休职工在服刑期间不参与每年的工资调整”,她的工资扣发后由原来的每月2883.06多下调到1741.18元,如果没有返还多领的部分,她的工资将被停发。 法轮功学员被扣发冤狱期间的养老金,或者在事后被追讨都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检察日报》曾刊文论述此违法现象,指出从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领域的立法情况看,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扣发监狱老年服刑人员的退休金,皆师出无名、无法律依据。 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及闽劳社厅函【2001】543号文件均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从法律效力角度讲,劳社厅的复函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停发退休金的条件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是否劳教、服刑无关,更与信仰无关。法律无“除外”规定,没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说“但是如有……情形不发退休金”。这就意味着不允许下位法另作规定或附加条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文件视为无效。 实际上,社保基金每年给退休人员所长的养老金,是国家根据社会物价指数、通货膨胀而对养老金的调整,并不是长工资。所以,闽劳社厅函【2001】54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工在服刑期间不参与每年的工资调整”,也同样是对退休人员的侵权和违法。同时,社保具体负责人员对什么是“服刑期间”的界定也存在着误差,服刑期间是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至刑满出狱之日。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指的是当事人接到终审裁定(即二审裁定)那一天,还不是二审裁定书落款的日期。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就是接到一审判决书十日后开始算起,即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换句话说在看守所被非法刑拘期间,无论时长,都是属于应该领取养老金的,不属于需要返还的部份。 张丽玉认为养老金是她为企业工作24年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她应得的劳动报酬,不是社保基金的恩赐,与社保基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况且当时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医疗和保险金都是职工自行缴费的,因此社保基金更无权扣发养老金或取消服刑期间的工资调整。 修炼法轮功与领取养老金的合法性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即便是一般服刑人员也不能剥夺他的基本生存权,更何况修炼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和宣传某种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否则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无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8号公报中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九十九项,废止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百项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两个通知的废止,充分证明法轮功所有出版物在中国出版是合法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治晚报》公通字39号文件也公开重申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十四个邪教组织中”也没有法轮功。因此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 遗憾的是,执行上级的文件第三方人员拒听真相,表示有异议可以上诉。希望执行这个政策的相关人员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您执行的是一个违法的文件,那么当法轮功真相大白那一天来临时,您将如何面对?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施行的新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非法停发服刑人员养老金这个问题上,牵涉到的法院、司法、人社等部门的公职人员,不管主动还是被动,都涉嫌滥用职权。就养老金这件事情,全国各地早有很多法轮功学员胜诉的判例,那些地区的社保人员和法官选择了正义,他们才是真正的依法办事。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不只是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那不只是钱的问题,真正想要讨还的是一份自在人心的公道、维护惩恶扬善的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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