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今年二月底,云南大学马玲女士接到云南省高院赔偿办的电话,称马玲养老金要求再审一案已经确认立案,案卷已由立案一庭转到了赔偿办,并已安排了苏玉晶、张宣平、陈璐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中张宣平为此案承办法官。案件审限届满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至八月十一日,审理期限六个月。 马玲女士系云南大学图书馆退休职工,今年六十五岁,二零一二年十月退休,二零一四年四月被绑架后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接到五华区一审的非法判决后,二零一五年一月起被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停发了养老金。二零一八年四月马玲冤狱刑满,自五月起,每月只有2002.76元养老金。马玲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云南省社会保险局补发并足额支付马玲的养老金。而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却自当月开始停发了马玲每月2002.76元的养老金,由云南大学以生活补助的名义每月继续发放。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底,马玲起诉省社保局、第三人云南大学养老金给付一案,一审由官渡区法院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理由是认定马玲起诉前向社保局提交的《要求全额发放养老金的意见》不属于履职申请。马玲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二零二一年四月中旬,昆明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裁定的决定。 马玲继续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递交了再审申请书,云南省高院立案一庭接受了材料,初步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可以立案。但去年十一月底,马玲及家属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立案一庭却回复说因中院到高院申诉及申请再审的案件太多,已由原来的纸质卷宗改为电子卷宗移送,还需要再等待一段时间。因此,案件直到今年二月底才确定由省高院赔偿办正式立案审查。 马玲已接到省高院赔偿办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马玲及家属来到云南省高院,赔偿办工作人员宋丹(本案的书记员)将云南省高院(2022)云行申160号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省高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省高院廉政监督卡一并交由马玲签收。并告知此案由赔偿办审判员苏玉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宣平、陈璐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中张宣平为此案承办法官,宋丹本人是书记员。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即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至八月十一日,合议庭将对此案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不管是否再审,都将会以书面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马玲要求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 昆明中院二审裁定系错误裁定 在再审申请书中,马玲要求撤销昆明市中级法院(2021)云01行终33号行政裁定书,此裁定系错误裁定,要求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并针对昆明市中院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到的两点理由做了反驳: 首先,本案被告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与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系从属关系,被告省社保局属于省人社厅下属的事业单位,接受人社厅的管理与监督,其住所地都在一处,其并非两个毫无关联的单位。省社保局并未设有单独的信访机构,省人社厅的信访处面向的是对所有包括省社保局在内的下属事业单位提出批评建议及履职请求的一个部门机构,按照递交内容由省人社厅信访处转交给具体管理的部门。 本案中,申请人将履职申请《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交由省人社厅信访处,由其转交给被告省社保局处理,渠道合理合法,对象明确无误。根据官渡区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中明确写到的:“被告质证并提交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件转办单,欲证实原告马玲于2019年11月12日将马玲的来信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交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处理。”再次证实,申请人即原告马玲的《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已经交由被告省社保局。因此,二审裁定中提到申请人马玲递交履职申请的对象错误,与事实不符。 同时,二审裁定中还遗漏了一项重要事实:申请人马玲出冤狱后随即就于2018年5月底、6月间将此《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递交到了第三人即单位云南大学的校长办公室、校信访处、离退休办、人事处、人事科、图书馆、组织部、校工会、公安处、省委驻云大巡视组等多个部门。其中,离退休办是直接负责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承办工作的部门,其直接对接省社保局。这同样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行为。 然而,第三人对申请人马玲的申请置之不理,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也没有将这份申请转交给本案被告省社保局,更没有实质性解决申请人马玲的养老金问题。 第三人作为申请人马玲的单位,其负有向真正具有权利处理申请人所反映问题的行政机关即本案被告省社保局递交申请人申请的法定义务,尤其是涉及到关乎民生生计的养老金发放问题,更应及时向本案被告省社保局转交,而其没有履行,造成了对申请人马玲合法权益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裁定中回避了这一重要事实。 其次,申请人马玲《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有明确、具体的履职请求:1、补发服刑期间(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被扣发的养老金;2、刑满(2018年4月)后足额发放养老金。同时马玲也陈述了相应的事实与理由。在《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文中的倒数第二行,马玲明确写道:“综上所述(事实与理由),这两份复印件(即扣发、少发养老金的文件)不能作为停发我服刑期间退休金以及扣发我刑满后退休金的依据,退休金本质上是我的合法财产,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我服刑期间照样享受退休金待遇,并且参加每年的退休金调整,刑满后足额发放退休金。”最后一段的最后一句也再次重申了要求:“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秉持公平、公正,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全额发放并补发我的退休金。” 这里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作为一个依法享有养老金的公民而言,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根据退休时单位上报的个人实际养老保险缴纳等的情况、按照国家当地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统一计算得出,并按月足额支付的。申请人马玲领取养老金同样是依据统一的标准由被告省社保局依法核准和计发的。因此,作为公民个人而言,甚至说是没有必要自己去计算该领多少养老金的,也不是依据个人主观的想法来决定自己领取多少养老金。本案中申请人马玲提交的履职申请《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要求的是补发及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马玲的养老金该不该扣,扣发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扣发合法,都谈不上补发及补发多少养老金的问题;如果不该扣发,自然涉及到补发事宜,而具体补发多少金额,也不是由申请人马玲单方面计算得出,而是如上所述,按照统一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本案的被告依法核准金额并予以补发,并自补发后足额支付养老金。因此,作为申请人的这份履职申请《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并不需要申请人马玲本人必须计算出补发的金额。申请人在这份履职申请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求补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以及自补发完毕后全额发放养老金的两点要求,具体、明确。二审裁定称履职申请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属于有效申请,与事实不符。 关于马玲养老金案情况,请看明慧网报道《马玲养老金案开庭在即 云南省社保局向法官施压》、《云南大学马玲养老金案起诉被驳回》等。 昆明市官渡区法院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1619号 邮编:650299 官渡区法院院长:晏晖 电话:0871-67275813(综合审判庭) 以下为本案一审人员: 本案审判长:朱蓉 13708423033 审判员:陈玉飞 13708762719,吴云益 13759533686 书记员:于晶。 昆明市中级法院(第二办公区)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昆明市中级法院第二办公区 邮编:650228 行政庭(该案的二审法官):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赵鸿章、曾蕙菁 书记员:保卓成、叶刚 行政庭电话:0871-64096824 昆明市中级法院监察室:0871-64096715 昆明市中级法院院长:董国权 云南省高级法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393号 邮编:650228 赔偿办(此案再审的法官): 审判长:苏玉晶 审判员:张宣平(此案的承办法官),陈璐 书记员:宋丹 赔偿办电话:0871-64095961 承办法官张宣平电话:0871-640959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