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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师葛玲被扣发养老金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江西报道)江西省永修县药剂师葛玲因为信仰真、善、忍,被中共非法劳教和判刑迫害十二年,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仅停发了葛玲的退休养老金,还要求葛玲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开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为止领取的养老待遇。葛玲多次提出异议,向各部门写信说明情况无果的情况下,二零二二年一月初,依法行政诉讼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葛玲女士

葛玲现年七十一岁,江西省永修县中医院的退休药剂师。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开始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二十多年来,葛玲因为信仰真、善、忍,先后两次被非法劳教迫害、两次被非法判刑迫害,共计十二年。她在九江市马家垅劳教所、江西省女子劳教所、江西省女子监狱遭受了常人难以承受的酷刑摧残。二零二零年四月,葛玲出狱后,又遭到扣发、追夺养老金等经济迫害。

具体迫害,详见明慧网文章《江西省永修县中医院药剂师葛玲被迫害 生命垂危》《江西65岁药剂师遭八年冤狱 今又陷囹圄》《十二年冤狱九死一生 江西葛玲又被追夺养老金》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面向葛玲送达了《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和《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不仅停发了葛玲的退休养老金,还要求葛玲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开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为止,领取的养老待遇,合计人民币:27074.28元。

葛玲在经过多方奔走、多次提出异议,向各部门写信说明情况无果的情况下,借款聘请委托律师,于二零二二年一月初,按规定向九江市柴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等相关文件。

一、在行政诉讼书中,葛玲作为原告的请求

1、撤销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对原告葛玲作出的(永人社基监令字[2021]9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2、判令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开始正常足额向原告葛玲支付退休养老金人民币:3771.10元/月给原告葛玲所有;并判令原告葛玲无须向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开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为止领取的养老待遇合计人民币:27074.28元给被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在诉讼书中,葛玲作为原告的陈述

1. 养老金是退休人员合法财产

葛玲说,她已于二零零一年三月份,年满50周岁时,正常退休。每月享有的养老金是她依法获得的个人合法收益和财产,这是根据中国《宪法》第44条、第45条,《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6条,《劳动法》第72条、第73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4条,《立法法》第80条、第82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6条之规定,她有权均获得足额的退休养老金直至终身,这是法律规定的最基本权利和义务。

2. 人社局相关文件是错误、失效的

因此,葛玲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永人社基监令字[2021]9号)中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8条系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而根据此错误的法律规定作出的该《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是违法的、无效的。因此,该《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必须予以撤销。

葛玲还说,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该《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中还使用了《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9条第(5)款之规定,十分错误地指令她须退回所谓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并处罚款。

葛玲自始至终认为,自己是经过合法程序审批获得退休养老金的正常退休女性老年人,有权依照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每月均获得足额的退休养老金,被告不得无故克扣、停发、追回等。

该文件《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是在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属于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必须重新公布。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在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之前重新向社会发布,故该办法对原告葛玲无法律约束力。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4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该《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因未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而自行失效,对原告方无法律约束力。换言之,被告适用该办法第9条第(5)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 葛玲被两次被劳教、两次被判刑是公开的信息

另外,葛玲认为,自己对自身被两次劳教、两次被判刑从未隐瞒过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她作为一个退休女职工隐瞒不报,采取违规方法继续领取退休养老金之情形。

4. 被告人社局违法操作

本案系被告及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行为,对社保基金费用监管失职失能所致,葛玲仅是被动地、合法地享受并领取了退休养老金而已。

加之,本案被告早已丧失了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故被告应承担自身过错和丧失诉讼时效(即:被告已丧失了胜诉权)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直接导致被告败诉的风险。所以说,该《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永人社基监令字[2021]9号)必须予以撤销。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葛玲向被告出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存根)》(永人社基监询字[2021]9号)中,仅有被告方的一个工作人员(调查人)签字,被告未依法由两个调查人在该《调查询问通知书(存根)》上签字,且被告把该《调查询问通知书(存根)》联交给了葛玲本人,未把第二联交给葛玲本人;因此,被告的调查、询问、通知等基本程序均严重违法、违规,故该份(永人社基监询字[2021]9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存根)》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非法的、理应被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5. 永修县中医院始终认可葛玲的退休身份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中医院至今均认可葛玲是永修县中医院正常退休的女职工,葛玲未被永修县中医院开除过,被告一直均认可了其正常退休人员基本身份。永修县中医院先考虑到葛玲退休养老金已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开始被本案被告强行停发了,并被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葛玲及其家属退回所谓的合计:270741.28元退休养老金之情况,永修县中医院根据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永修县委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为了解决原告葛玲的生活困难问题,永修县中医院同意由单位向退休女职工葛玲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费用。

6. 葛玲再次重申其合法权益不应受侵害

现因被告十分错误地从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开始至今,一直停发了葛玲每月所需的退休养老金,并十分错误地要求原告及其家属退回该合计:270741.28元退休养老金,这是对葛玲极其不公平、不合法;故葛玲要求被告方立即恢复对葛玲按月足额发放退休养老金给原告所有(如遇本人退休金正常增长,则按增长后的退休金足额发放给本人),并判令原告无须退回该合计:270741.28元费用,从而切实维护葛玲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在诉讼书中,葛玲依法要求:

(1)撤销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对原告葛玲作出的(永人社基监令字[2021]9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2)撤销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对原告葛玲作出的(永人社基监询字[2021]9号)《调查询问通知书》。

(3)判令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开始每月均正常足额向原告葛玲支付退休养老金计人民币:3771.10元/月给原告葛玲所有。

(4)判令原告葛玲无须向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开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为止期间领取的养老待遇合计人民币:270741.28元给被告。

三、结语

最后,葛玲在行政诉讼状中要求,自己前述的共计三项诉讼请求站得住脚,应依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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