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陕西报道)西安市鄠邑区法轮功学员王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被莲湖区法院违法开庭后历经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在十一月十七日最终下达违法判决。王华被枉判四年,勒索罚金一万。她不服非法判决,已上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 王华女士,约49岁,原是西安市户县惠安化工厂一民品分厂的技术骨干。一九九七年六月,她开始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工作上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生活中孝敬父母关心弟妹。 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王华因坚守法轮大法真善忍的信仰,屡遭中共人员迫害,她遭迫害经历计有:被非法劳教、判刑;被非法拘禁在拘留所、看守所、洗脑班;遭严重经济迫害,被勒索、开除、扣押工资及退休金等。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王华在户县草滩村讲真相时,被警察绑架、抄家、非法关押在西安市三爻看守所构陷。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非法庭审王华女士,审判长是莲湖区法院法官权波蓉,公诉人是莲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陈博。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践踏法律的行径暴露无遗。律师问公诉人陈博:法庭上只有照片,没有物证,物证是否随案移送?陈博答:还在公安。既然侦查机关没有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那么作为公诉人是如何进行审查起诉的?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在构陷法轮功学员王华一案中存在多处违法: 1、开庭前案卷首先要移交至西安市中级法院走个程序后,再返回莲湖法院,再分配给法官。莲湖区法院审理案件应具有独立审判权。上下级法院只是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这一点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西安市中级法院明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2、法官权波蓉在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王华一案中的违法行为还有: (1)作为主审法官,权波蓉在法院没有给当事人王华送达开庭传票、令其知晓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的行径属于违法。 (2)在庭审前,律师要求依法去掉王华身上的戒具手铐、脚镣,遭到权波蓉无理拒绝。 (3)庭审中,律师对王华发问,遭到权波蓉无理打断,剥夺了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利。 (4)庭审中,律师针对违法庭审及公诉人陈博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求书记员如实记录下来,遭到权波蓉反对和无理阻挠。 (5)庭审结束后,律师请求法庭允许与被告人适当交流并签署几份委托书(疫情原因视频会见无法当面签署委托书),亦遭到权波蓉极力阻挠。 (6)权波蓉与公诉人陈博因惧怕事实真相败露,互相勾结,在庭审中越过了对案卷所有证据材料的质证阶段。仅凭这一点就让整个庭审沦为非法。 据悉,权波蓉违法行径被曝光后,她气得够呛,很不甘心,遂以莲湖区法院名义将辩护律师投诉到当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莲湖区法院是西安市“610”专门指定迫害西安市法轮功学员的三个定点法院之一(另外两个是雁塔、灞桥)。作为定点法院的法官权波蓉,她还曾非法庭审过法轮功学员李雪松、马蕴华、吕安敏等,并对马蕴华非法判刑九年、勒索罚金两万;对吕安敏非法判刑三年。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 地址:莲湖区柴家什字88号 邮编:710002 审判长:权波蓉17829751505 029-87627637(办公室) 029-87627639(办公室) 法官助理:李维 19890986745 陪审员 :齐红 董朝晖 书记员:桑彤15129211170 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 地址:莲湖区药王洞49号 邮编:710003 公诉人:陈博 029-87325028,13572097359 西安市中级法院 地址 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139号 邮编710016 刑一庭庭长:张燕萍 13571911661 029-87658226(一直参与) 副庭长:戚利宾13772152733 马建国13389282952 029-87658222 法官:骆成兴18702938281袁兵13572505610 邓少波13152021770 常鹏(审判长)18700833754、张超13636811117、尚柏延15002976669 刘淼18629505553 刑一庭内勤电话 :029-8765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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