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拜读了明慧文章《从内部文件冒充司法依据看中共反法治》,对其中的一段话深有感触。 二零一八年,我被绑架到监狱后,我跟负责“转化”洗脑的一个女警讲: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法轮功是×教,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里也没有法轮功,说明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非法的。她当时回答的大意是:我丈夫就是一名律师,曾经就这个问题咨询过他,他是这么说的:法律只需要对其规范的对象概括定义,不需要具体列举、罗列。 女警的丈夫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解类似于交流文章中的这句话:“大家不要因为这些伪法律文件里面只有‘邪教’字样、没有‘法轮功’字样就忽视或低估其邪恶性。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对其规范的对象只進行概括式定义,某种行为、现象符合这个定义,就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 当时我对法律理解和认识有限,不能从更专业角度深入解释这个问题,虽然也认识到,单纯的告诉世人“法律没有定性法轮功是×教”似乎有点苍白,但是对于女警的丈夫这种看似专业的、却又理直气壮为迫害站台的说辞,确实也无力反驳。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很长一段时间。 读了同修这篇文章后,我认识到,女警的丈夫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认知和判断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他对真相认知的颠倒。邪党一度成功抹黑和栽赃了法轮功,随后,它又针对“抹的黑、栽的赃”去定义邪教,既歇斯底里又含沙射影的把“法轮功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这根无形的毒刺生生钉入不明真相的世人脑中。在正与邪的认知完全颠倒的情况下,邪党再以“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施压,女狱警、她的律师丈夫、乃至诸多参与迫害的公检法司人员,对法律知识本身认知越专业,越容易在司法迫害中幻化出“使命感”。 不同的人接受真相的障碍可能也不同。对于邪党法律系统内的人,尤其执行迫害政策者,往往中毒更深。我们的法律分析和叙述如果更专业,或者说更符合、更接近他们对“专业”的理解,无疑会更有助于双方搭建沟通和讲真相的平台。当然,法律知识的掌握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或者说最重要的是,在法律运用过程中,把邪党颠倒了的正邪、是非、善恶,从新拨转回来。 谢谢同修的交流文章,一点体会,与同修们交流。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当前修炼状态中的个人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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