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一、从中国现行法律看,法轮功是合法的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迄今为止,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X教,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可以给法轮功定罪。即使在江泽民挟持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0日出台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只是对取缔和惩治邪教活动作出了一个空泛的决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罚”。这也是世界各国“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司法铁律。 多年来,迫害法轮功学员使用的所谓法律依据是“两高”(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及内部通知。但是,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同时,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但事实上,“两高”所谓办理邪教案件的历次司法解释,都将与《刑法》第三百条没有任何关系的、公民行使表达权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完全违背了《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目的、原则和原意,是以“司法解释”为名,行“法律解释”、甚至滥权创制法律之实。因此“两高”历次司法解释和内部通知,是公然违反《立法法》,也违反《宪法》关于公民信仰自由的根本规定,因此它是违宪、违法,是无效的。 由此可见,这些年来对法轮功的迫害,按照中共自己的法律,它也没有法律依据,它也是违法的,是在执法犯法,是在制造冤假错案。 “法轮功是X教”之说,源于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采访谈话,随后《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跟风重复这句谎言。这纯属个人行为和媒体行为,不能代表法律,当然也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高层对江泽民之流迫害法轮功一直有分歧。早在1998年,前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全面调查,最后得出结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并且把调查报告提交给中共中央政治局。1999年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的时候,七个政治局常委除他本人其他六个常委都持反对意见。2011年3月1日,由柳斌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文件》,废止了1999年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明确表明在中国印刷、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是合法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公开刊发了公安部2000年的一个机密级文件“公通字[2000]39号”,重申了这个文件所认定的全国14种邪教,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明确地向全世界表明,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二、从道德和信仰的层面看,法轮功是正教、应该完全合法 正教、邪教,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法律只能惩罚行为,不能惩罚思想(信仰),这是世界各国法律界的共识。所以,任何政府和法律都无权规定或认定正教与邪教。 法轮功倡导真、善、忍,教人向善,使人健康,是堂堂正正的正教,理应完全合法,不仅在中国合法,在全世界也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各族裔民众的普遍欢迎,法轮功著作已被翻译成40多种文字,弘传100多个国家。试想如果说一个倡导真、善、忍,教人向善的信仰是邪的,那么难道说一个倡导假、恶、斗,教人向坏的信仰才是正的吗?所以,在修炼人来看,只要符合真、善、忍精神的,就是正的;反之,教人不真、不善、不忍,就是邪的。 江泽民之流把法轮功当做邪教实施残酷镇压迫害,违法、违宪,违背人类的普世价值,违反人类的基本道德和良知,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罪恶滔天,必遭天谴。法轮功沉冤昭雪已为时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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