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南报道)法轮功学员姚尚岭,年近七十五岁,家住周口市川汇区经济开发区姚滩行政村。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光天化日之下,淮河路派出所警察和村支部书记用梯子翻墙跳进姚尚岭的家,在家中没人的情况下,非法搜查,一无所获。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点左右,姚尚岭的家中无人,周口市川汇区经济开发区姚滩行政村的支部书记姚四新,带领淮河路派出所所长张军民和六、七个人,企图用梯子翻墙进家。 当时,他们到村民家中,到处找梯子。因为他们的行为不得人心,大白天搞恐怖活动,没有人借给他们。于是,警察回派出所,带梯子过来。 他们驱赶村民,不让老百姓靠近,害怕老百姓看他们干坏事。一警察从姚尚岭家的墙跳过去,可他打不开大门。支书姚四新把墙上的瓦揭了,也跳过去,把大门打开。一伙人进屋,把所有的房间搜个遍,也没搜出任何东西,最后,把姚尚岭供的师父法像和供品拍了照,法像和供品没动。 他们这种土匪行为把姚尚岭的家人吓坏了,精神受到伤害,名誉受到损伤。这土匪行为在村民中影响极坏。 这一帮公安警察没经检察院批准,也没经法院决定,却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这样做,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同时,也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对姚尚岭的骚扰行为、搜家行为是对法轮功学员的歧视,是对法轮功学员基本权利的侵犯,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所长:张军民(警号是:068227)手机号:18638095667 13323870008 另一个人的警号是:h171047 ,姓名待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