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东省茂名市法轮功学员黄柱峰的维权律师,二零二一年八月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受理通知书:黄柱峰你诉广东省三水强制戒毒所行政赔偿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下一步,将控告对黄柱峰施酷刑的劳教所警察和犯人。 黄柱峰,电气自动化专科毕业,有五级电工证和助理工程师证,工作认真负责。按照真善忍标准要求自己,他是一个孝顺儿子,是一个好父亲,也是一个好丈夫。黄柱峰坚持修炼法轮大法,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被绑架、非法劳教,在三水劳教所(现改为:广东省三水强制戒毒所)遭受种种残忍酷刑,被迫害致残。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点左右,黄柱峰下班到租房楼下,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站前路派出所等警察突然绑架,遭警察、居委、610主任江志雄等十几个人非法抄家抢劫,一直被非法关押。家属为黄柱峰聘请了律师维权。 二零二一年四月,律师在会见他时,发现他被迫害成残疾没有得到国家赔偿,为他申请国家赔偿,向曾经迫害黄柱峰的单位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广东省三水劳动教养所,简称三水劳教所)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文书中写道:“目前,黄柱峰的左肩关节功能丧失50%,另一肢功能丧失35%。属九级残废(其实,残废的程度比鉴定还要严重)。受害人即原告有依据《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按照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2019年广东省城镇常住居民收入、支出计算;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共计应得到:1177771元人民币的赔偿。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给律师回执了《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书中写道:行政机关认为,赔偿申请人黄柱峰在监教期,本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第一七条的违法情形,且赔偿请求人黄柱峰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黄柱峰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如不服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起诉讼。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律师向广东省佛山市法院递交了《行政赔偿起诉状》,第二天,佛山市法院给律师发了已经立案受理。可是,第二天,佛山市法院给律师说,编号发错了。立案没有任何音讯。律师给法院打电话交涉,法院给律师回话说,让律师等等,他们和戒毒所沟通沟通,让等待消息。律师耐心等待,并给法院电话催促案件的进展。 二零二一年八月,律师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受理通知书:黄柱峰你诉广东省三水强制戒毒所行政赔偿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法院院长亲自到律师当地司法局。司法局的负责人对律师说:你怎么惹祸了,人家找到门上了。律师说:我按法律办事嘛。后来,法院院长亲自给律师面谈,问律师:家属是什么文化啊?有经济能力请律师吗?法轮功与国外反华势力如何,等等话。不过对律师的态度还挺好。法院院长告诉律师说:“国家赔偿由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担,刑事责任由迫害黄柱峰的个人承担。” 下一步,将控告对黄柱峰施酷刑的劳教所警察和犯人。 黄柱峰此前遭受的迫害,请见《曾被迫害致残 广东茂名法轮功学员黄柱峰再被绑架》、《沉冤未雪 广东茂名黄柱峰被构陷到法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