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七十多岁的吉林省延吉市法轮功学员金德俊,从二零二零年七月开始,被延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停发养老金。社保局首先要求金德俊退还在被非法关在监狱期间领的养老金,说是退还之前,一直停发养老金。 金德俊是原白山大厦职工,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曾经被非法判刑九年,期间他妻子在压力下办理起诉离婚。这样一来,在监狱遭九年迫害回家的老人落到了无依无靠、连个住房都没有的处境。现在是雪上加霜,养老金已经停发一年多,真是到了维持基本生计都困难,吃的住的都没有着落的地步。 二零二一年六月份,金德俊到延吉市社会保险局讨回公道时,保险局稽查科姓高的科长说,“你退还不了在监狱期间的养老金,还有错算的工龄工资,你的养老金就取消了。你只能去申请低保,我们这儿还行,其它地方连低保都申请不了,这都是上边决定的。” 试想一下,就是有低保,连个房屋租金都不够付,人还能生存吗?这不是剥夺了人的基本生存权吗! 金德俊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使自己道德提升、有一个健康的好身体,既减轻子女的负担,也节省了国家的医药费。法轮功真善忍的法理吸引了金德俊、觉得这才是他最应该追求的。金德俊以前觉的自己是个好人,觉得自己比别人好,可是用真、善、忍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就觉得自己太差了。通过修炼法轮功,他变成了一个更能为别人着想,在矛盾面前向内找自己的人。修炼法轮功后,金德俊知道了人生的意义,知道了人为什么活着,从此他的人生有了一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修去自己一切不好的心,不好的思想,不断的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做一个更高境界的人。 二零零一年九月初,金德俊、郝云强(已被迫害致死)、辛元俊、郭培俊等很多法轮功学员因挂法轮功横幅和发放法轮功真相传单,被绑架迫害,被关押在龙井市看守所内,受到国保大队的最野蛮残酷的刑讯逼供,当时整个看守所传遍了他们被刑讯逼供的惨叫声,情景惨不忍睹。二零零二年七月份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当局秘密非法重判金德俊九年、郭培俊七年、辛延俊七年、郝迎强八年、送吉林监狱迫害。 九年监狱折磨的阴影还没退去,另一种迫害——经济迫害加害。这种经济迫害与被关入监狱的肉体折磨并行,给金德俊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这是中共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政策的产物。 告诫延吉市社保局,让金德俊返还冤狱期间养老金是违法的。请社保局依法主动如数归还金德俊被停发一年多的养老金。 从法律效力角度讲,延吉市社保局从以下方面违法: 一、社保局依据“吉林省人社厅: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2020-11-04)”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停发服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是“意见”文件不属于行政规章而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二、养老金不是国家财产,属于金德俊私人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要求返还。 养老保险费,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属于职工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只不过该财产权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龄条件。养老金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调整的个人财产权范畴,凡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按法定比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属于个人的工资以外的法定福利。在工作期间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到社保部门的养老保险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范畴,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对公民权利,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要求返还。 社保部门必须明确: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到了社保部门的账上,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就是社保部门保管的国家财产了,而是为个人提供保管服务。也就是说,在养老保险金问题上,政府只不过是扮演着保管者的角色。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施舍,而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法定义务。从行政责任角度看,社保部门的行政权力仅在于代个人保管养老保险金,其只有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为个人征收养老保险金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占有和处分的任何权力。因此,金德俊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其所有的合法财产,社保部门无权扣发,无权停发,更无权要求返还。 另外,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社保部门取消、追讨被告养老保险金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法院判决书确定。而且,假设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判处罪犯罚金刑罚的同时,也不能同时判决取消其养老保险金,因为违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罚”的原则。另外,养老保险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三、扣发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行为。“意见”因违宪、违法而无效。 “意见”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从法律效力角度讲,“意见”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而公民的养老金是由《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众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与宪法及法律抵触或冲突的下位法律文件无效。上述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意见”和地方政府规章随意增添“停发养老金”规定因违宪、违法而无效。详细阐述如下: (1)“意见”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2)“意见”等文件因为与上位法(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意见”等文件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是无效的。 其次,养老金,不是退休人员的‘生活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其性质本属退休人员与家人的共同收入、属于家人共同财产,在一般的家庭,可能养老金同时承担了对老人赡养和对子女抚养教育的功能,停发金德俊养老金既严重违法,又缺乏基本人道甚至人性。 相关部门擅自停发服刑人员的养老金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一)规定: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三)规定: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而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施行的新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非法停发服刑人员养老金这个问题上,牵涉到的法院、公安、司法、社保、人社等部门的公职人员,不管主动还是被动,都涉嫌滥用职权。 上述法律分析证明所谓停发、追缴养老金都是违法的。 那些盲目执行江泽民“经济上截断”灭绝政策的人员,自以为是在执行上级的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错。这是因为他们错误的高估了违宪和违法的”意见”及一些类似的地方性文件的分量。《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里,金德俊真诚的希望,在这场经济迫害中,被裹挟其中的相关人员树立起应有的道德良知和正义果敢,真正按法律办事,这样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才能使自己的人生立于不败之地。而这也正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也是在为自己与家人选择美好的未来。 金德俊相信很多人的内心是善良的,但党性和盲目执行上级命令让人迷失和埋没了良知。很多人都知道:害人就是害己,帮人就是帮己。现在不是有很多人到处烧香拜庙,祈求平安富贵吗。然而,有一句话叫:“公门里面好修行”。人都会老,看见这些老人的难处,是否应该有一些同情的心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们自己在过着富足、舒适的生活时,让自己家的老人幸福安康时,是否也能让别人家的老人有一口饭吃,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呢?举手之劳就可以行善积德,胜过烧多少香啊。 还有一句话叫:“德不配位必有灾殃”,按江泽民的灭绝政策行事,昧着良心给善良的法轮佛法的修炼者制造痛苦和苦难,那就是在急剧消减自己的福份,那会给自己的将来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啊。衷心的希望相关人员明白真相,看清事实,在对服刑人员特别是法轮功学员扣除养老金一事上能依法公正行事,做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良知的检验的决定,给你们自己带来幸福美好的未来。 延吉市人社局 地址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人民路2239号 邮编133000邮箱yanjirenshi@163.com 咨询电话0433-2368116传真0433-2368116 延吉市社保局 地址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公园路5432号邮编133000 传真0433-2706061邮箱yjsbygm@163.com 联系电话0433-2706059 负责人高世刚 延边州人社局 地址 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建工街500号 邮编133600 E-mail:zhoubgs@126.com 传真0433-2879111业务咨询热线12333 办0433-2879018、2871806、2871800 局长林 松 全面工作 副局长吕思建 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监督处)、劳动关系和监察仲裁处(信访办公室)、社会保险处、监察支队、职业能力鉴定中心、仲裁院、领域信访 。 副局长李铁锡 分管行政审批办、州信息管理中心,领域信访。 延边州社保局 地址 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公园路5432号 电话0433-2706008 传真0433-2706030 局长徐文峰0433-2706001 副局长0433-2706002 延边州政法委 书记康芳 13843333399 0433—2751850 副书记州综治办主任金秀山0433—2519522 13704435816 常务副书记州综治办副主任朴春杰 0433-2536867 副书记赵洪刚0433-2551 829 13804480095 延边州委610办 主任0433-2516311 副主任0433—2517615 综合处 0433-2516707 防范处 0433-2510092 协调 0433-2511610 延吉市政法委 监督电话 0433-2525636 书记孟繁友 0433-2512659 常务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张文学0433--2518330 副书记迟本文0433—2522766 办0433-2517901 维稳办值班室0433-2522155 延吉市委610办 主任0433--2518661 副主任0433—2517901 25186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