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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警察普法 领众生闯关
文/大陆学员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前不久,看到明慧网刊登一篇交流文章,写的是同修面对迫害用《宪法》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作者三次成功闯关,迫害者三次都放弃对她的迫害。

自己也曾有过此经历,几年前,我被绑架,面对警察的非法审讯,我对他们讲,《宪法》、《刑法》中的法律条款,当时派出所所长对前来营救我的女儿说;“你回家赶紧劝劝你妈吧,你妈这也太能讲了,十几个警察都说不过她,她给我们警察上课。”当时,我也认为是成功闯关。

随着正法進程的推進,骚扰仍不断的发生,每次都能用常人法律闯关,使骚扰者放弃迫害,但总觉的修炼人用常人的法律闯关好象缺点儿什么?但也说不清究竟缺什么?

在一次背法中背到;“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一个炼功人就是超常的了,那你作为一个超常的人,就得用超常的理来要求你了,而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1]心中一震,原来常人的法律不是在帮大法弟子闯关,而是大法弟子在运用常人法律带领公检法司人员这些个众生闯关,在闯旧势力给他们设下的性命攸关的关,当时,能使他们放弃迫害的是常人法律的威慑力。

当迫害者真切的知道自己触犯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的哪条、哪款,而且,要面临着被控告的危险时,没有几个人敢以身试法,敢把公务员的职位、敢把整个身家性命都押進去的。

大法弟子面对骚扰者讲法律条款,是在给参与迫害者普及法律知识,是在救度他们,而非给自己脱罪,人间的法律没有一条敢给大法弟子定罪的,不然的话,中共倾举国之力打压法轮功二十二年之久却不敢把法轮功定为“×教”就是铁证。

不要以为中共的公检法司人员懂法,他们大多都是法盲,因为,他们不用懂法,他们只要听党话,跟党走就成,他们心目中的法律是中共灌输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而大法弟子开设的公义论坛上的世界顶级法律专家提供的法律咨询,不是让大法弟子利用常人的法律脱罪的。而是在给大陆大法弟子普法的,让大法弟子带领着公检法司这群法盲闯过旧势力给参与迫害者设下的陷阱。而当他们确认触犯这些法律条款能把他们送上法庭时,他们自然会放弃迫害, 这可能就是师父所要的大法弟子的威严与慈悲吧。

多年来,有些同修对无罪辩护却没有一个无罪释放的产生质疑,认为辩不辩护结果都一样,就是个诬判,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大法弟子的无罪辩护是给司法系统普法的,不是为自己脱罪的,给大法弟子无罪释放,他们没有这个资格,当大法弟子完成对司法系统普法,救度这些众生时,大法弟子自然会回家。

当我们知道掌握法律知识是为众生着想时,就不会对法律条款产生畏难情绪,而面对迫害用法律讲真相、用他们能听懂的语言救度他们,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希望大陆同修都能具备一些法律常识。

下面提供一些明慧网公开刊登的法律条款为同修参考;

一、非法骚扰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

(一)非法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对于参与的警察,还可以打12389進行投诉。
对法轮功学员基本权利的侵犯,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二)非法骚扰行为违反行政法

行政法目前没有统一法典,但依(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这是行政法理论界和实践中的共识。

依(合)法行政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骚扰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是行政机关及派出所的自我授权、自我扩权的违法行为。

(三)非法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地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骚扰行为,就是对公民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法轮功学员有权利拒绝并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制止。

(四)非法骚扰行为违反刑法

非法骚扰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可能构成“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详细的应对措施和方案,同修们可以到公义论坛咨询了解。总之,我们要为他人着想,救度众生,以法为师,走正正法之路。

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请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当前修炼状态中的个人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

当日前一篇文章: 修大法 八旬父亲死里逃生
当日后一篇文章: 关于中共司法“倒查”与同修切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