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重庆报道)重庆市铜梁区市政局职工、法轮功学员阳琴,向国家缴纳养老金费满十五年,有据可检,根据国家《宪法》明文条款,本应合法领取退休金。仅因为她是一名法轮功学员,遭重庆市铜梁区法院冤狱迫害一年半,于二零二零年底,阳琴被非法扣发退休金。她亲笔致信社保局等相关单位,希望能追讨回属于合法公民该有的权利。 以下是信件内容: 各位领导大家好! 我是重庆市铜梁区市政局职工阳琴,六十八岁,女,法轮功学员,因二零二零年底养老金被无理扣发,一年半来,我没有一分生活来源。然而,养老金是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故以此信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希望各位能依法行使权力,归还属公民个人的退休金。 一、遭冤狱、扣发生活养老金 生活雪上加霜 我原本于二零零八年四月正式在重庆市铜梁区市政局退休,原本一九八二年随军到云南双江部队服务社工作,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回到潼南电耐厂工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随丈夫调动工作来到铜梁县刚成立的市政局监察大队工作,二零零八年四月正式退休,原电耐厂和市政局两个单位都是企业职工,我向国家缴纳满十五年养老金费,有据可检。 二零零八年四月,我从企业退休,二零零九年国家体制改革,工资由财政局全额支付,二零零八年就停了,不交养老金了。本人阳琴是应有享受国家《宪法》明文条款合法领取退休金待遇的合法权利。 一九九六年,我开始修炼法轮功。为此,铜粱区、司法局、国保、政法委、社保局、社保稽核科、人事局、单位市政局、财政局、重庆市社保处稽核给我一个地方追检,要我退还冤狱领取工资待遇的通知,借口是二零一五年因我被重庆市铜梁区法院诬判一年半刑,并要我退还冤狱一年半领的十三万九千多元。 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二年来,我坚信“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遭到中共江泽民团伙的多次非法关押迫害,几个年头没有与家人团聚,儿子结婚,母亲被迫害,被关在重庆洗脑班,丈夫又当爹又当妈,中共用了很多非法手段摧毁了我幸福的家庭。 二十二年来,我受到中共在精神上、经济上、肉体上等种种高压迫害,满口牙齿被监狱和看守所下不明药摧残松动全落。中共一贯伟光正,在看守所向全舍房人员说:我们给阳琴营养汤,你们别介意。舍房人员受蒙骗,以为共产党给炼法轮功的恩赐,不知那营养汤是杀人不见血的毒药汤,吃了心跳加快,口干舌燥,出现幻觉,做噩梦,狱警派人监看我噩梦时说些什么话。丈夫受不了十几年精神压力,与我离婚,分手时我身无半文。 中共江泽民邪恶触犯群体灭绝罪,犯下肉体消灭,精神控制,名利切断等等罪恶。二十二年,我被迫害九死一生,有家不能回,邻居说:社区的人时常上你家敲门,把你电闸关了,家冰箱冻的东西全烂了,中共邪恶至极,没有人性。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我被中共迫害冤狱期满回家。本以为出狱后,有个正常生活环境,万万没想到,于二零二零年底我的养老金等一切待遇全被扣发了。养老金,是在企业我缴纳满十五年了的,那是我的合法财产,为什么扣?每年应有的福利待遇,我的合法权益就这样不明不白被剥夺了,我做好人,被冤判入狱,出狱后,又被无理扣发养老金,真的是冤上加冤。 二、迫害法轮功无法律依据 公、检、法官员们:周永康、薄熙来比你们官阶大,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权力再大也难逃天理。但我真心不想看到你们有那一天。信仰做好人才是合法。迫害修佛修道人,天理不容,我的今天,可能就是你们明天可悲的下场,十倍、百倍、千倍不止的。善待大法与大法弟子,按宪法做合格正直的清官,不要跟江泽民一条黑走到底,那将会毁了你和你家人生命永远。 希望公检法人员三思。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官、检察官、警察的职业是神圣的,因为他们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而今天,在强权和谎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圣的光环,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法庭,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宣判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的、刑事犯罪的、没有一个是炼法轮功的。法轮功学员是一群善良的守法公民,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最好的人,是中国法律的耻辱。而且,从以下的相关法律可知,这场迫害从来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甚至违反国家法律。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中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在此我们暂且不去讨论世俗权力机构是否有权做这种认定,但是“中国政府认定的”这14个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 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当初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刊登了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的《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网上可以查到)第99、100条,废止了江泽民时代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生效。50号档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因此,法轮功的一切书籍、宣传品都是合法的。 “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一条法律说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违法。 再者,起诉书中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我们是怎么利用邪教组织的?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公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就凭空扣上一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这是典型的诬告陷害、这是典型的枉法强加罪名。希望公诉人立即中止这种犯罪行为,撤回起诉,以免自己将来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法轮功让我成为一个更好的好人 我们都知道,活在世上的人,有几个敢说自己没有病?自古以来,人都想自己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也都想长命百岁,可是世上,哪有这样的灵丹妙药?只不过是一种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的梦想罢了。 我工作单位在重庆市,原在两个县单位上班。在重庆市潼南县电耐厂工作十六年。电耐厂是放射性有毒单位,我长期收货,与原材料接触,呼吸,职业病不好治,严重中毒,引发了身体多种疾病,如气管炎、肾炎、膀胱炎、盆腔炎、胃炎、脑血栓、长期头痛、低血压、鼻炎、喉炎、便秘、心绞痛、肿胀、等十多种病,经常住院,病痛折磨得我苦不堪言,简直没有了活路。由于看病,单位领导都说,药发票都连得起号,每年要报许多医药费,因此,也给单位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 就在被病痛折磨得痛不欲生,走投无路时,我有幸遇到了法轮功。听说法轮功祛病健身有奇效,而且免费教功,我心想,对于我这个疾病缠身,那真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就这样开始了炼功。修炼法轮功后,我的身体迅速得到了康复,十几种病都不翼而飞,整个身体有一种脱胎换骨的感觉。大法不仅给我解除了疾病的痛苦,也给国家和单位节省了大量医药费。 这一学,我也第一次知道了人的健康与自己的道德息息相关。从此,我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在社会上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做事为他人着想,宁愿自己吃亏,也不伤害他人,因为我们明白做坏事会遭恶报,做好事会得福报,这是天理,所以我们能约束自己不做坏事,甚至思想中的一思一念,都要用大法来衡量,因为生命的意义在于返本归真,而道德的提高是唯一的途径。那些什么杀人啦、自焚啦、贪腐啦、造假啦、以权谋私啦、拉关系走后门啦、吃喝嫖赌啦等等,统统都是背离真、善、忍法则的,真修的人是绝不会为之。 正因为按照真、善、忍标准去做,所以,在二零零三年、二零一三年,我虽然被疾驶的摩托车撞倒,但我没有要车主一分钱的赔偿,因为我想到修炼人要修成无私无我,处处为他人着想,另一方面,因为我相信炼功人通过炼功,好得更快。要是一般人,到医院,用上数万的钱,还会留下残疾。我炼功而康复,对我、对摩托车司机都是最佳结果。如果是一般人,能不要赔偿吗?!能几天恢复吗?!修炼法轮功,这是不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呢? 二零一三年,我捡到钱包和证件,我花二天时间坐三轮车,找到失主本人,并归还;职场单位的厂长领导们都说:“我们厂的人都象你们这些炼法轮功的人这么好,我这厂长就好当,法轮功的人爱厂如家。” 二零零三年搞“保鲜运动”,厂长路过来到我家,在谈话中,他说,共产党搞“保鲜”,这些法轮功人不搞“保鲜”,比他们做的好。在市政局前局长谈话中说:“阳大姐,你是个好人,老少都说你好,就是你炼了法轮功。”我的好是因为我有一个伟大的师父教我按真、善、忍做好人,做道德回升的人。 这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世人都是有百利而无害的高德大法。我说的都是我自己的亲身经历,如果大家都这样做,处处为他人着想,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是不是很和谐呢?那样的话,不仅人的疾病减少了,人与自然和谐了,天灾人祸也就没有那么多了,这样是不是很美好呢? 四、停发、扣发公民养老金属行政违法 反过来说,中共迫害法轮功信仰二十二年了,修炼法轮功做好人还被关进监狱,遭受各种折磨,更不可思议的是,出狱后,还被扣发了养老金。各位领导,你们仔细想一想,这正常吗? 公民的养老金是由《宪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众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 《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六条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社保机构有“按时足额”、“支付终身”发放养老金的法定义务,且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这些法律都没有授权某个部门停止发放或取消养老待遇的例外情形。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不管是什么文件擅自增添“服刑人员停发养老金”都是在擅自减损公民权利,均与母法、上位法相悖,已经违宪、违法。是非法的无效行政文件。 《宪法》为最高法律,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宪法》,凡是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一概视为无效之法。因此,停发养老金的规定是非法的无效行政文件。 社会养老金,是由以前企业单位为我转过来的退休养老金,其中包括了企业为职工养老向国家缴纳的部份,和个人从工资中按比例所缴纳的部份,所有权属于我本人,社保局只是替我们原所在单位管理代发而已。我现在应该享用的退休金是我曾经在职工作时,为企业创造的劳动价值中的剩余价值的一部份,这是职工应该享用的劳动报酬,不是国家、企业恩赐的。 从公民权利角度讲,养老金是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个人合法财产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身在何地没有关系、与个人当月是否使用养老金也没有关系。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是采用行政手段非法侵犯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分析,找不到剥夺公民退休养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据。现今政府一再强调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公务员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执行明显错误指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轮功学员按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做好人被判刑,甚至被扣发养老金,当这千古奇冤真相大白的时候,那些参与迫害者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退休养老金是老人的生活来源,我已七十多岁,无劳动能力,修炼法轮功让我做一个好公民,《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金被停发,又如何保障?让人如何生活? 结语: 法轮功是佛法修炼,面对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轮功修炼者,你们却蓄意诬告陷害,枉法强加罪名,扣押被冤判法轮功学员的养老金,迫害修佛的人,其恶报是人所无法承受的。在历史上,有过许多教训,在现实中,因迫害法轮功而遭恶报的更是比比皆是,数不胜数,有的甚至殃及家人,连累家人替其承受恶报。 希望你们在道义、良知感召下,能够依法行使权力,秉公执法,做出正确的决定,归还属公民个人的退休金,做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的无悔选择。 退休职工 阳琴 2021年7月22日 致相关责任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夏斌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黄文志、赵安春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610、:叶茂川、陈青、许飞、郭少帽、汪亮 重庆市铜梁区政法书记:陈益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刘武、刘斌、杨春燕 重庆市铜梁区检院:曾廷全、刘朝东、王田 重庆市铜梁区法院:张俊文、张仁文、华耀才 重庆市铜梁区社保局:宋关心、陈渝、李敏、姜正德、刘世福 重庆市铜梁区社保局稽核科:申刚、胡学兵 重庆市稽核处:周程锦 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市政局长:张光文、黄得生、朱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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