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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停发退休金 辽宁抚顺退休教师徐玉芝生活陷入困境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抚顺市退休教师、法轮功学员徐玉芝因修炼法轮大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初回家后,她的生存又面临危机,生活如入绝境。因为,社保要停发徐玉芝的退休金。可退休金是徐玉芝古稀老人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

一、修炼法轮大法给了徐玉芝生的希望

徐玉芝是抚顺新宾南杂木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一九五一年生,一九六八年响应号召下乡,一九七八年落实政策回城到南杂木,参加工作后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县、镇级优秀教师。二零零一年二月退休。

在下乡的十年中,徐玉芝结婚并养育了三个孩子,其中的辛苦一言难尽。老大学前得黄疸型肝炎,上学后胳膊摔骨折,老三出生就是先天性心脏病和软骨病,在缺医少药的农村根本无法医治,每次都要跋山涉水的到镇里、到市里医治。有一年刚开春,冰雪还未完全融化,小女儿发病,徐玉芝和丈夫双手举着孩子趟过齐腰深还带冰碴河水到镇里给女儿看病,大夫说这孩子活不过五岁。徐玉芝夫妇极其痛苦,但不管怎么艰难,他们都想方设法的医治女儿,不能放弃这弱小的生命。

回城后,小女儿的病未治好,老二在玩的时候被木棍绊了一下摔倒了,谁知骨头会被摔裂,得了骨髓炎,大夫建议截肢,孩子这么小,将来的生活怎么办,夫妻都要愁死了,一趟趟的沈阳、北京都跑遍了也没治好,偶然听说一位西安的老中医能治此病,他们便写信到西安问医,善良的老中医非常同情他们,说西安路途遥远,先给他们个偏方试试吧,结果真治好了老二的病。他们一辈子都感念老中医的仁心和恩德。

生活的困苦和操劳,三十多岁的徐玉芝疾病缠身,体力感觉都要耗尽了,不到四十岁更年期的症状就出现了,家庭和工作都离不开,也没时间好好的医治一下身体,徐玉芝想熬到退休后有时间了再治吧。退休后把所有的病从头治了一遍,遭了不少罪, 吃了不少药,花了不少钱也没治好一种病。

后来,徐玉芝遇到了以真、善、忍为标准、祛病健身有奇效的法轮大法,修炼不久全身的疾病不翼而飞(多年有偏头疼、神经性头疼,结肠炎、慢性胃炎,每根肋骨都有骨刺);不仅病好了,徐玉芝还用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与人为善,做个真正的好人。修炼快二十年了,没住过一次院,没打过一回针,没吃过一粒药,到现在无病一身轻,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药费。

然而,徐玉芝却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被判冤狱。法轮大法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为修炼原则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要求修炼者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由于法轮功在祛病健身方面有奇效,受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广泛拥戴。徐玉芝修炼法轮功以来,身体从原来的病魔缠身变的无病一身轻;法轮功使她的身心受益。二零一二年、二零一四年徐玉芝老伴和小女儿相继离世,这种打击,如同心中的天塌了,如果没有大法的精神支撑,徐玉芝也随他们去了。

二、停发徐玉芝的退休金不合法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徐玉芝和刘淑琴在南阳居民小区发真相台历时遭两人恶告,被绑架到刘山派出所,十一月八日到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她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回来后,徐玉芝的生存又面临危机,生活如入绝境。因为,社保要停发徐玉芝的退休金。退休金是徐玉芝古稀老人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

徐玉芝申请按时足额发放她的养老金原因如下:

第一:徐玉芝在退休前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为国家工作了一辈子,这是徐玉芝应得的养老保障。

第二:国家为了保证老有所养,在徐玉芝退休前已为徐玉芝交纳了社保,职工也按月交纳了社保,退休后徐玉芝应该享有她的养老金。

第三:《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点:

1、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制定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2、劳动者享受社会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文件没有什么“除外”之规定,也就是说: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应该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事项,应当属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制度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宪法》为最高法律,它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宪法》;《宪法》是护国的根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和中国政府加入国际条约等的法律都必须尊重《宪法》的根本条例,不得超越《宪法》或凌驾《宪法》之上来制定法律条款。

老有所养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在此诚恳希望各位领导依法行事,为徐玉芝这个年逾古稀的善良老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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