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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同修注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问题
文/公义论坛推荐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最近,中国大陆各地陆续出现大面积绑架同修的迫害案件,一些同修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存在误解,现提醒同修们注意。“监视居住”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及在家中被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在家中被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对于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在家中被监视居住也是刑事强制措施,只是暂时获得一种相对的自由,并非刑事案件程序结束,很多同修都往往忽略了此点,觉的只要没被羁押到看守所就万事大吉了,突然被收押后才知道案件程序还在推進中,甚至面临被非法判刑的结果。

因此,我们要珍惜取保候审、在家中被监视居住这段相对自由的时间,抓紧学法、归正自身的同时,全力救度公检法众生,彻底揭露、遏制邪恶,解体邪恶,讲真相救众生。

迫害案件发生后,我们如何应对,参考:中共操控公检法利用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犯罪流程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中共邪党是宇宙中集邪恶之大全的邪灵附体,其汇集古今之邪恶手段迫害民众,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前有邪恶的劳教制度因其违反《宪法》、《刑法》等诸多法律之规定,广受诟病,仍坚持存续几十年才悄然落幕,导致数以百万计的民众被残害,却无一人获得应有的赔偿;如今,中共邪党又从法律角度堂而皇之的规定了一种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悄然出现的这种具有邪共特色的特殊迫害手段,经历过的人才知其残酷、邪恶。

其实原本监视居住是一种远比“羁押到看守所”要轻的刑事强制措施。因为一般的监视居住,就在自己家里执行。但是侦查期间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不同,其包含三个特点:关在一个家属不知道的地方、单独关押、不能见律师。有大陆律师撰文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理论上公检法可以将任何一个公民,不管是党员非党员,类似双规形式的单独关押,六个月不能见律师,是目前刑事诉讼法中最厉害的武器,但取名比较温柔,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指出担心司法系统会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权,称一旦滥用,即意味着“全民双规时代的到来”。

从最近大陆的迫害案例看,这一邪恶的手段已经开始用于迫害法轮功学员,同修们一定要重视这一迫害手段,这是将黑监狱——洗脑班的迫害形式合法化的运用。

但是从法律角度讲,针对法轮功学员一般是不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无固定住处的。

固定住处应该不仅限于当事人作为产权人的房屋住处,也不仅限于当事人户籍所在的房屋住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同时,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两种情形可以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一是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其二是对于特定犯罪种类,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邪党构陷同修所使用的《刑法》第三百条不属于第二类情形,而对同修的迫害也大多发生在当地。因此,对在当地有固定住处的同修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径:

1、没有正常的生活、作息、安全保障。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以及保证安全。如果类似洗脑班的强制洗脑、转化,人身攻击与人身威胁,都是违法的。

2、变相羁押。

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就是为了避免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演变为变相羁押。

3、不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公安所谓侦查阶段,可能只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告知原因和处所;在检察院迫害阶段,可能只告诉原因;在法院迫害阶段,应当告诉“原因和处所”。也就是说,在公安和检察院阶段,很可能同修会处于失踪状态。

4、敲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二)从法律角度的应对建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法性予以监督。因此,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任何阶段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们都应当立即向检察院递交控告、举报文书,控告最好以家属名义实名提出,其他同修可以匿名举报。每个阶段可以递交两个控告,分别针对“决定”和“执行”,控告可以单独针对单位,也可以单独针对个人,还可以同时针对单位和个人。

1、所谓侦查阶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一般是公安分局)决定、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递交:《关于×××公安局违法决定对某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控告》(交给同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关于派出所对某某某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交给同级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2、所谓审查起诉阶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检察院决定、县级公安局是执行主体、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在地派出所负责执行;

递交:《关于×××检察院违法决定对某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控告》(交给该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关于×××公安局以及所辖×××派出所对某某某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交给该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3、非法审判阶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法院决定、县级公安局是执行主体、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在地派出所负责执行;

递交:《关于×××法院违法决定对某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控告》(交给同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关于×××公安局以及所辖×××派出所对某某某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交给同级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另外,所有的控告书我们都可以广泛的使用抄送的方式递交到更多的部门,包括国家、省、市各级公检法、监察委、政法委、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单位等,更大面积的揭露邪恶、遏制邪恶、救度众生。

当然,针对没有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法轮功学员,无论采取哪种刑事强制措施,都是公检法人员在参与迫害犯罪,我们从根本上是不承认的。以上对于不法人员具体违法行径的列举和提醒,是为了更全面细致的揭露迫害的非法性,也是制止迫害、讲清真相的需要,不意味着我们认可这种强制措施的合法存在。也就是说,即使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具有所谓人性化、表面形式上符合了法律条文的所谓规定,也不过是邪党把法律这个迫害工具的包装更精致而已,我们同样否定的,法律方面的建议可以参考上面的链接,也可以到公义论坛咨询。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当前修炼状态中的个人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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