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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十五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省泸州市有十五名法轮功学员目前被非法关押看守所,其中二位被非法判刑,已上诉;有十二位已被非法庭审,没有结果;有一位情况不明。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泸县法院对泸县奇峰镇法轮功学员汪显树、易群仁非法庭审,判决后二人上诉。目前泸州市中级法院通知不开庭;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敖启珍、唐祖群、彭昭群、章兴连四人被泸州市江阳区法院非法庭审,至今没有结果;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泸县法院对龙马潭区特兴镇的邓万英、罗太会、雷焕英、苟正琼四人第三次庭审,至今没有结果;二一年四月二日,合江法院对江阳区四名法轮功学员李世芳、代群英、简红梅、刘开胜非法庭审,至今没有宣判。

古蔺罗庆生二零二零年十月下旬被古蔺国保从家中秘密绑架,已知关押在古蔺看守所,其他情况暂不清楚。

十五名法轮功学员被中共司法构陷的大致情况:

一、汪显树、易群仁被泸县法院非法判刑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泸县奇峰镇法轮功学员易群仁、汪显树等几人,在一法轮功学员家中庆贺师父生日感恩小聚,被绑架、关押。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在泸县法院被非法庭审。泸州法院十二月二十一日下达判决:易群仁、汪显树各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一万元。二人不服诬判,上诉。

二位的家人聘请正义律师维权。二零二一年过年前,汪显树的律师在泸县看守所会见了汪显树,得知他身体状况很不好,有时心跳很快,左下肢有血栓,右下肢静脉曲张。走路很疼,两脚肿痛,看守所讲不能出去看病,看守所又没有药医。律师告诉他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出去看病的要求。汪显树说,我是冤枉的,我没有罪,我们只是在一户人家吃顿饭。起诉书上很多都是不实的,300条根本就不符合我们。并说很感谢律师能为他无罪辩护。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庭审前,本镇人称“江司法”的江世银,告知汪显树的女儿,他被指派为汪显树的义务代理律师,他印资料需要复印费,跑路要打的,要路费。汪的女儿知道他要钱,用微信支付给他,他说要现钱。给了一百元现钱,他说还差两百,下回再拿。

大家都知道,指派的义务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是不付钱的。汪显树的女儿怕不给钱开庭时不通知她,先后给了“江司法”300元钱。“江司法”援助法院挺公诉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作有罪辩护。

易群仁的指派律师不知是谁(一个女的),与当事人的家属没有接触,开庭时间到了,她的家属一个也没得到通知,没有一个人能进入法庭旁听。

泸县公检法以“破坏法律实施罪”构陷汪显树、易群仁。汪显树质问法庭:哪条法律规定了法轮功是×教?公诉人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他们声称国家规定的,2015年、2016年就有了这个规定,并实施了的。他们还出示了一个什么文书来糊弄,蒙骗当事人与其家属。

法官陈刚态度非常恶劣。汪显树的腿已经出现状况,行走很困难,站起来回答问题、或回答后坐下来,汪的行动慢了点,法官就吼叫:“喊你站起来回话呀!”“喊你坐下你才坐下!”全是呵斥的口气。

公诉人钟宇明为了做实冤案,法庭上公然威胁当事人说,你死不认账,罪加一等。请律师判得更重。还说,你看嘛,你在庭上的表现就是不认罪。应该罪加一等,应该重罪。你先前还被判了几年的。

汪显树二零一四年在云南做皮鞋生意的工坊、门市被非法查抄,红红火火的生意就此倒闭;二零一五年被云南镇雄法院冤判三年,非法关押看守所期间,被折磨得奄奄一息,保外回家,身体康复后,又被劫持到云南监狱“服刑”折磨。汪显树的妻子在极度的忧郁与恐惧中,于二零一五年三月含冤离世。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汪显树病危回到四川老家,与妻子已阴阳相隔。汪显树回家后,坚持学法炼功,终于摆脱了死亡的威胁。可是,二零一七年正月初八新年刚过,四个不报身份、不出示法律手续的不法之徒,强行将汪显树抬上车,劫持到泸县看守所,第二天,送回云南继续迫害。

易群仁也曾受冤狱迫害四年。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泸县国保、奇峰派出所警察及大江村村委人员十几人,闯进法轮功学员易群仁家,抢走电脑、打印机、手机、大法书籍等私人财物,把在山头上干活的易群仁抓走,非法关进泸州纳溪看守所。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泸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国保、及中级法院相互勾结,合伙将易群仁非法判刑四年。易群仁历经四年冤狱迫害,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回家后,家人,连家中老人都不断受到骚扰,家无宁日。

如今,汪显树和易群仁分别再被非法判刑四年,罚款一万。上诉后,近日泸州市中级法院通知律师不开庭,要他们递交辩护词。

二、泸县法院对四名法轮功学员三次庭审

罗太会、雷焕英、邓万英、苟正琼,家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晚八点,苟正琼在泸县兆雅镇给学生讲真相被兆雅镇派出所警察绑架、关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泸县国保纠集其他派出所人员,绑架了正在各自店铺里工作的法轮功学员邓万英、雷焕英、罗太会。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泸县法院对关押一年的四人两次秘密庭审。法院直接宣布:本案不公开审理。没有说明理由,也没有以疫情为借口,就连律师都不知道不公开审理的原因是为什么。第一次庭审,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带上合法证件,被法院阻挡在庭外,被告知不能入庭旁听的理由为:此次是秘密庭审,网上都查不到信息,网上都不公布的。家属见大厅警务室可以看到庭审录像,请求站在那里看看,都被阻止。第二次庭审,因律师指出“证据”有问题,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泸县法院以“变更起诉”为由,将此案重审。变更起诉中,没有大的变动,只有真相资料的数量上增与减的一两份之差。律师仍然指出了“证据”有问题。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泸县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次审理,由秘密改为公开,家属凭身份证可以入庭旁听。但是,罗太会的丈夫、儿子被国保办案警察诱骗,配合了他们的询问,如叫辨认:这个人你是否认识?无意中成了该案证人,没能入庭旁听。这次开庭的起诉内容没有变更,庭审没有新的内容,只是由秘密改为公开,按部就班,从头到尾再走一遍。

三次庭审后,至今没有宣判。

三、江阳区法院非法庭审四名法轮功学员

法轮功学员敖启珍、唐祖群、彭昭群、章兴连四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从各自家中被绑架。据悉,江阳区公安分局国保、华阳派出所、龙透关派出所警察合伙抓人。每人被抄家,属于个人信仰的私人物品被劫走。据当时的警察说,是因为华阳乡的监控里有她们挂标语的录像。

四人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一年多,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对她们非法开庭。唐祖群、章兴连的家人一开始就为她们请了当地律师做有罪的从轻辩护;彭昭群是法院指派的律师;敖启珍家人聘请的是北京律师,作无罪辩护。该北京律师向江阳区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对敖启珍不予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律师建议书》。从国法、国际法、人权、国家政策等多方位的阐明不予起诉的理由。江阳区检察院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把案件推上法庭。

开庭前北京律师才得知,敖启珍在关押期间法院告知她,疫情的原因北京律师不能来泸州,就给她指派了一个当地律师。开庭前,北京律师会见了敖的指派律师,指派律师表态做有罪的从轻辩护。这场庭审,出现了四位当事人有四位律师,站在公诉人的立场上说话,做有罪从轻辩护的格局。但不管当事人敖启珍处于什么情况,北京律师则行使律师独立辩护的权利,在法庭上依法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四、合江法院非法庭审四名法轮功学员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六日,泸州市江阳区四名法轮功学员代群英、李世芳、简红梅、刘开胜到合江县自怀镇赶场,被当地派出所绑架,被合江公安国保非法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期间,他们的家被非法查抄,家中属于个人信仰的私人物品大法书籍、师父法像、电脑、手机、U盘、内存卡等被抢走,加倍折算成几百份的所谓“证据”。

代群英家人聘请的北京律师,在公安、检察院办案期间,向合江国保递交《代群英无罪,应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法律意见》,《对代群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合江国保、检察院没有采纳律师的合法意见,硬把案子推上法庭。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上午十点,被非法关押了近八个月的四名法轮功学员李世芳、代群英、简红梅、刘开胜,遭合江县法院非法庭审。说是开庭,可是当日手持身份证的民众根本不让进法庭旁听。旁听名额只限于当事人的家属,一家也只有一个。但是,在警察诱骗下,配合了警察询问的,或在搜查清单上签字的,无意中成了证人的家属,手持旁听证也被撵出法庭。而且,手持盾牌的特警,全副武装的把持大门;法院门外,大街对面,便衣云集。当地的、周边市区、县区的公安局、派出所警察,全都身着便衣,不戴胸牌,隐匿身份,混迹于各地区街道办、社区人员中。有的便衣人员来回蹓跶,对法院门口停留的路人进行盘查:你在这里站着干啥子?等哪个?你在这里坐起干啥子,你还不走?

据悉,开庭前几日,叙永县派出所、街道办、社区人员,对法轮功学员打招呼,说,四月二日不能前往合江。四月二日,有人上街被跟踪,有人住家的楼梯口被不明身份的人把守。

法庭内,旁听席被安排来的人坐满,不明身份的旁听者至少有二十多人;二十多个法警充斥庭内,法警把两位北京律师夹在身边,大摄像机也对着律师。

两位北京律师依法辩护,要求无罪释放当事人;四名法轮功学员自辩无罪,要求无条件释放。庭审结束,没有宣布结果。

五、律师无罪辩护,法轮功学员自辩无罪

泸县、江阳区、合江的四人遭构陷案,均有律师无罪辩护。家属聘请的每位维权律师,都从《宪法》保障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原则,《刑法》构成犯罪四要素不具备,定法轮功某教没有法律依据,法轮功不是某教,法轮功学员也没有利用所谓的某教组织等等方面依法辩护;还从国际法、人权、道德良知,及国家现行政策如公安部文件、两高院解释、新闻出版总署的50号令等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更广泛的辩护,有理有力,详尽的阐述了法轮功无罪,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传播真相资料无罪,应予以无罪释放的道理。

代群英的律师说,“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接着,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法轮功是邪教。律师认为,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据。法院判案依据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我的当事人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她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她所做的事只是为了让别人了解法轮功,不要再误解法轮功,其用意和出发点是好的。代群英的行为没有导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传播信仰、从手段上看,我的当事人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敖启珍的律师在向检察院递交意见书中说,“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一直伴随其终生的一项基本的精神自由(Spirit Freedom)权利,这一权利永远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或禁止。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正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并且逐步建立了错案终身负责制的制度,希望本案公诉人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避免错案的发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江阳区法院法庭上,敖启珍的律师说,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并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罗太会的律师在第三次庭审中说,“当事人没有造成任何一种危害。刑法上追究人的责任,不管侵害别人财产,还是人身伤害,刑法才追究责任的。但是对于没有任何危害后果的不应该用刑法追究人的责任,刑法应该保持它应该有的迁抑性,法律都是有边界,不是什么问题都是通过刑法来解决的,这是法律的根本。你也没有提供这种造成任何危害的结果的证据,辩护人认为:不管从法律、法轮功的性质,从事实、各方面的证据,还是从现实的危害结果,当事人不构成犯罪。”

代群英的律师在递交给公安国保、检察院的意见书中,从道德良知,及道德良知与法律的关系层面深入讲道理,告诫他们:“现在是案件终身负责制,警察执行上级错误的命令,也要负法律责任。你们可以不相信因果报应,难道你们就不为你们将来的前途着想吗?”

“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在我国,某些命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与法律及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希望你们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对代群英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邓万英、罗太会、雷焕英、苟正琼、李世芳、代群英、简红梅、刘开胜等都自辩无罪,要求释放。

六、破除证据构陷

中共法庭迫害法轮功历来是玩阴谋,耍手段,避实就虚,故意回避法轮功的合法性这个最为重大的、最为关键的实质问题。执法者执法不谈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大谈所谓的证据,把案子的焦点转移到他们认定的证据上。即只要与法轮功真相资料有关,不论多与少,就是他们判案的依据。为了扩大资料的数量,把案子变得“严重”,往往把有关法轮功信息的物品都算作真相资料翻倍累计,或者采取各种手段伪造证据。所谓的“重证据”,其实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一个司法陷阱。对此,正义律师与法轮功学员破除其证据构陷,对所谓的证据进行驳斥。

江阳区法院。在江阳区法院对敖启珍四人构陷案的庭审中,敖启珍的聘请律师指出:“公诉人在起诉中列举的一些‘证据',与检察院出具的《鉴定书》不相符合。(如,非敖启珍指纹的物品,都算在敖启珍的头上,没有排除)那么这些不相符合的证据是谁的呢?从哪来的呢?办案机关没有进行排查,也没有给出答复;以上矛盾之处江阳区检察院没有查明且作出合理解释,明显事实不清。”由此可见,正义律师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的公正负责,看出、并指出了这些问题。而法院的指派律师是援助法庭的,是援助公诉人迫害当事人的,当然是不会去发现这些蓄意构陷的问题。

律师还指出,提供《认定书》的认定单位是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公安局与江阳区公安分局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认定的主体不合法,存在明显的自侦自鉴,程序严重违法;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公诉人提供的几种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在行使《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

该案没有结果。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距今一年半。

泸县法院。第一次庭审,罗太会、雷焕英的两名律师,从宪法、刑法、国家相关的政策法令,有理有据的说明当事人信仰无罪,言论自由;刑法规定的犯罪四要素,本案不具备;家中搜到的东西再多,也不违法,散发资料再多,也不违法。

关于证据,律师指出,出示的证据图片是法轮功资料,不过就是几本书籍,又不是毒品,应该把实物书籍拿出来看,里面的内容到底违不违法;查找物品要穿制服,至少两个人一起,有几个地方是一个人去的;查找物品要出示搜查证、警官证、要有扣押清单,要建立文书给当事人。基本上这些手续都是不齐全的;证人不到庭作证,四十多个证人,没有一个人见到四位法轮功学员做了什么事情。发资料拍的照片有的不是很清楚,只看见她们几个坐在电动车上去了那个地方,做了什么并不清楚,发没发资料看不到……这个办案方式不合法。根据宪法、刑法,及公安部文件、新闻出版署的50号令等政策法令,就是散发了法轮功资料,也不违法,也不具有违法性。律师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当事人。

因第一次庭审律师指出“证据”有问题,“办案方式不合法”,法院决定第二次庭审。法院为了体现法庭“重证据”的所谓司法公正,修正了真相资料的一两份之差,又准备了一段第一次庭审没有播放的天网视频,满以为抛出“新证据”,如此的精心策划,这个冤案、这个多人的所谓大案就做实了,就万无一失、稳操胜券了。

庭审前法院把这段视频提前播放,让律师看,庭审过程中又再次播放。没想到律师当庭就揭穿了这个“新证据”的虚假性。律师指出:“这对案子没有实际作用。庭审播放的录像中,也没有看到当事人具体做了什么事情。视频中没有当事人具体做了什么事情的现场直接证据,所谓证据还是没有搞清楚的……”

证据构陷露了马脚,该案又进行了毫无实质意义的第三次开庭。律师见他们这么无奈,就说,还开什么庭呀,把人直接放了吧。法官说,不行啊。然后又说,你提的这个(无罪辩护)意见,叫我们没法搞。

目前,四位法轮功学员已被非法关押了一年零九个月,该案没有结果。

合江法院。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合江法院对李世芳、代群英、简红梅、刘开胜四名法轮功学员庭审,律师与法轮功学员对于证据构陷的破除:

1、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当事人简红梅在庭审前提出了两项申请,第一项不戴手铐,第二项非法证据排除。庭辩中简红梅向法庭陈述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她说,公安在办案期间,长时间提讯不让她喝水,让儿子、媳妇去见她,以儿子儿媳要离婚要挟。在此逼供情况下的供词,是非法证据,要求排除。

2、揭穿以判例法取代成文法的构陷伎俩。

两位北京律师,及法轮功学员都从国家现行法律、公安部文件、新闻出版署50号令,包括两高院的“解释”,阐明了国家从来没有定性法轮功为某教,中国公民修炼法轮功合法,传播法轮功真相合法,驳斥了公诉人所栽赃、构陷的罪名。

公诉人拿不出非法定性法轮功为某教的法律依据,逼急了,就说法轮功在九几年就被公安部、民政部取消了。刘开胜说,取消的是法轮大法研究会,不是法轮功。公诉人又说,与法轮功有关系。这里有判例来认定。

提到“判例”,不禁使人想到,中共司法迫害法轮功用各种违法手段制造冤案的判例,已成为模板,二十一年来,同样的罪名,同样的手段,复制了成千上万的冤案,导致冤情之深重,庞大的中国已承载不了;罪孽大之,如山如天,已积重难返。所谓的“依法执法”完全是欺骗社会、糊弄百姓的谎言。眼前,公诉人竟拿出这些个非法判例来当说辞。于是律师犀利的指出:确实有些判决,判法轮功有罪。但是在中国判案只是依据成文法,不是判例法。 中国是不承认判例的。当庭揭穿了中共司法偷梁换柱,以判例法取代成文法迫害法轮功制造冤狱的邪恶伎俩。

3、破除利用证人构陷。

公诉人指控当事人散发资料,换算成传单有八百多份,并说有六位证人可以证明。但是这六位证人一个都没有出庭作证。律师说,从案卷中证人的笔录看,这四位当事人被抓的时候,证人都在场,他们就此认识了这四个人,再找他们辨认,把搜缴的东西给他们看,他们肯定说就是这四个干的啦(按常理,这样的证人要找多少都能找到,花钱也可以买到)。

律师的辩护,破除了公诉人利用证人构陷的预谋。公诉人还说,你看,这些村民发现之后报警,自发地去报警,这些村民都认为他有罪。刘开胜说,这都是你们电视上、广播上的宣传对我们的污蔑造成的。谎言宣传从江泽民发动迫害就开始了。广播电视的宣传迷惑了民众,让民众不理解我们。

4、揭露“辨认”造假。

公诉人提到,他们几个人都互相辨认了。即指公安办案记录中,刘开胜辨认出了代群英,代群英也辨认出刘开胜,他们互相都“辨认”了。律师说,他们几个本来就认识,辨认出此人是谁,说明他们认识,不等于说明他去散发了资料呀。

简红梅对这个“辨认”进行了补充,当庭揭露了公安是如何利用辨认造假的。她说,叫她看照片这是不是刘开胜?这是不是代群英?她就如实的说“是”。于是在他们笔录中就写成,他们去散发传单资料了。

从简红梅揭露的事实可见,公安把对人物的辨认,偷换成对这个人做了什么事情的确认,完全改变事物的本质。对几个当事人都来这么一手,走一圈下来,就形成了几个人都相互指认的怪圈。这下公安可有话说了:你看,人家都把你说出来了。这就是中共司法人员受假、恶、斗邪党文化毒害形成的奸猾、狡诈的思维,与偷换概念、造假构陷的又一邪恶伎俩。

目前四位法轮功学员已被非法关押看守所距今已八个月。

七、罗庆生被中共警察秘密从家中绑架

罗庆生,七十多岁,古蔺县大村镇丰水村人,二零二零年十月下旬被中共警察秘密从家中绑架,目前已知,罗庆生被非法关押在古蔺县看守所。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后,罗庆生曾遭多次被绑架,关押洗脑班,两次被非法劳教,非法判刑四年。在洗脑班、劳教所、监狱,罗庆生遭到非常残酷的迫害。如,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三日,罗庆生在古蔺县箭竹乡洗脑班抵制迫害,被古蔺县公安局警察周强、雷才刚毒打了一顿,然后在烈日下暴晒一个多小时。罗庆生被非法劳教两年,非法关押到四川省绵阳市新华劳教所迫害,期间牙齿被撬掉……

二零零四年,罗庆生再次被非法关押到新华劳教所迫害。罗庆生多次高呼:法轮大法好!多次被恶人按在地上,抓、打、掐、踢,捆警绳、戴手铐,强制戴钢盔帽,长期被单独隔离。二零零五年四月,罗庆生趁包夹不备,将中队门上辱骂大法的牌匾打烂,狱警见状当即对他实施酷刑:铐手铐、捆警绳、打狼牙棒、电棍电等。罗庆生被折磨得人事不省,狱警就让包夹用冷水泼。

又如,在五马坪监狱,罗庆生拒不“转化”,被关押到七监区“严管组”。一天,杀人犯潘少科发现罗庆生在炼功,将罗庆生两大腿踢成青一块、紫一块的,当时罗庆生高呼:法轮大法好!狱警知道后,白天将罗庆生铐在碗口粗的铁柱上,双手双脚分别用两副手铐铐上,然后再用两副手铐分别铐在铁圈上,整个人只能保持坐在潮湿地上的姿势。晚上,狱警又将罗庆生铐在严管组的铁床上,不能动弹。早上,只给罗庆生一两稀饭,中午、晚上给一两干饭和一点菜汤下饭,惨无人性的摧残达十个月。

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罗庆生从冤狱回家后不断受到骚扰。多次被抄家,多次被绑架到派出所等等。二零二零年十月下旬,罗庆生在家中被秘密绑架,被非法关押在古蔺县看守所。目前,罗庆生遭司法迫害的情况暂不清楚,有待查明。

结语

中共江氏流氓集团利用司法迫害法轮功二十一年来,法轮功学员持之以恒讲真相,正义律师顶着巨大的压力向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书面讲法律,法庭上讲法律。而吃法律专业饭的公检法人员,就真的看不懂、听不懂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的道理吗?为什么对正义、良知的呼唤装聋作哑,继续制造冤案,一错再错?冤判法轮功学员,让法轮功学员在中共监狱黑窝里遭受身心的残酷摧残,让他们的家庭、家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你们就那么心安理得吗?

江阳区法院敖启珍四人案的审判长李焕庭,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七年任江阳区法院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与冤判法轮功学员罗水珍、赵昭铨、程思桂、梁文德。泸州市工商局干部梁文德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家门口被绑架,后被非法判刑五年六个月(第二次被非法判刑),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四川成都龙泉女子监狱被迫害致死,终年六十四岁。这是一笔血债、命债呀!当法轮功沉冤昭雪的一天到来,这些孽债怎么偿还?

历史上,窦娥蒙冤,六月飞雪,天惩淮安,三年大旱,民不聊生。直到冤案昭雪,才重归清平。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一年来,泸州市众多法轮功学员被冤判入狱,有的被非法判刑两次、三次。目前,高贤英、赵文秀、张元华、夏成贵被非法判刑后还在监狱黑窝里遭受折磨。赵文秀,高贤英是年近八旬的老人,被非法判刑三次,最后一次被泸县法院、合江法院分别重判七年半、七年!眼下这一轮,如果将这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再冤判下去,会在泸州地区徒增多大的孽债,多重的冤情?在瘟疫、各种天灾防不胜防的当今,会给泸州地区招致多大的灾难?

其实,在中共司法人员里面,有些人对迫害法轮功违法犯罪的性质心里是明白的,只是被中共体制钳制,思想意识被中共邪恶意志操控,被迫放弃自己原本善良的本性。真心希望他们能在某一时刻,静下心来,聆听真相,反思自己的所为,早日觉悟,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主动结束这场迫害,岂不是对得起自己的职业与良知,对得起自己的家人,对得起人民、对得起社会,为自己留下未来的最好选择吗?

参与迫害易群仁、汪显树的部份责任人:
泸县法院审判长 陈刚
泸县法院审判员 沈西
陪审员 李运清
泸县法院助理法官 周倩倩
书记员 欧露
泸县检察院公诉人 钟宇明(曾经手将易群仁、冯德琼构陷入狱)
泸县法院指派辩护人: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世银
泸县法院指派辩护人: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春玉
泸县奇峰派出所警察 陈涛

参与迫害邓万英、罗太会、雷焕英、苟正琼的部份责任人:
泸县法院审判长:郭新锐 郑利平,
泸县检察院公诉人:缪雯
泸县公安局国保人员:石跃彬

参与迫害敖启珍、唐祖群、彭昭群、章兴连的部份责任人:
江阳区法院审判长 李焕庭
江阳区检察院公诉人(暂时不明)
江阳区国保警察(暂时不明)

参与迫害李世芳、代群英、简红梅、刘开胜的部份责任人:
合江法院该案审判长 陈小容
合江该案检察院公诉人 张联明 席海平
合江公安分局该案办案人 王中和
合江公安分局教导员任伟 13982484833,传真0830/5211578
合江国保周队长
合江县自怀镇派出所0830/5300008,所长李良明18228991729
合江县指挥中心0830/5224501,
合江县公安局办公室0830/5222270,0830/521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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