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上午,辽宁锦州市法轮功学员李凯遭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审,李凯做了自我辩护,正义律师为李凯做了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 李凯指出,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法轮功是教人以真、善、忍为原则做好人,做事为别人着想,提升人的道德,与邪教和犯罪不沾边。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发放真相,是合法公民在正当行使信仰自由的权利,没对任何人造成损失,不具社会危害性,不存在所谓犯罪故意。 庭审中,李凯拒绝回答法官提出的任何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本次庭审名义上是公开开庭,但是凌海市法院不允许任何人参与旁听,包括近亲属。被质问法庭为什么无理剥夺近亲属及其他人旁听权利时,法官许冰回答是因为疫情,被追问已经不存在疫情影响时,她回答是领导决定的。 自二零二零年八月,锦州市法轮功学员的被非法构陷案统一交由凌海市检察院、凌海市法院办理。从近期已经被冤判几个案例中可见,办案程序被明显简化,加快,凌海检察院、法院根本不是在遵照法律审查、审理案情,只是在服从和履行已经被锦州市政法委内定了的构陷结果。如,法轮功学员刘万胜(男,六十六岁)被冤判六年、罚金一万元;孙继萍(女,六十八岁)与其丈夫周永林(六十九岁)各被冤判五年、罚金各一万元。此次对李凯的所谓“庭审“中,凌海市检察院检察官建议对其冤判的刑期是七年。 法轮功学员孙继萍,患有造血机能障碍,靠输血维持生命,被非法关押在锦州市女子看守所。法庭仍坚持对她重判五年,完全不顾她的生命安危。 李凯,男,五十六岁,原是锦州华光电力集团职工,患有肝炎,曾在锦州市传染病医院接受过治疗,但久治不愈,家人很苦恼;修炼法轮功后,他的肝炎病消失了,身心健康,心情愉快。李凯修心向善做好人,把大法的美好告诉更多人受益,曾被两次非法劳教,一次被非法判刑四年。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日,李凯在早市发放法轮功真相时,又一次被锦州市石桥子派出所绑架、非法抄家,被劫持到锦州市看守所,警方也一直没给家属拘留通知书。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凌海检察院对李凯非法批捕,至今也没给家属批捕通知书。 十二月二十八日,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了李凯,得知二十五日左右,凌海市检察院对李凯做了询问笔录。李凯告诉律师,肝区时常疼痛,检查出乙肝。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家属委托律师到办案单位石桥子派出所了解情况,办案人员李旭告知律师,一周之后就把案卷递交到凌海检察院。参与迫害的锦州公检法人员试图以李凯有所谓的“前科”为借口给予加重构陷,此次拟被构陷七年,是所谓量刑的高限,给李凯的亲属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法轮功学员修炼“真善忍”,是在修心向善、做好人,本应受到尊敬,信仰是天赋人权,何罪之有?相反迫害正信才是犯罪。中共与江泽民残酷迫害好人,利用“公检法”打压公民的合法信仰,滥用国家公权力,践踏国家法治,才真正是在犯罪,才真正是在“破坏法律实施”。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疯狂发动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至今已经持续了二十二年,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受株连。为了逼迫修炼人放弃信仰,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抄家、罚款、劳教、判刑、酷刑虐待,四千多人被折磨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贩卖牟利,承受了“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恶”。 锦州市政法委和公检法相关人员如此迫害这些修佛人,会给我们的家园带来怎样的后果?老百姓有句俗话叫“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就是指因与果之间的关系。愿明白法轮大法真相的世人能够拿出道德勇气,抵制锦州地区恶人的恶行,用道义和良知来守护我们的家园。也希望作恶者及时醒悟,免遭报应。自古正义从来不缺席! 在这里提醒锦州市政法委及凌海公检法人员,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在中国大陆刊发最高法院动态的网站“最高办案指南”,公布了“公检法干警专属十二项罪名”,并称:“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冤假错案之人追究终身责任”。同时,最高检察院的网站刊文称:将对检察干警违纪违法办案展开“过筛子”式“倒查”。举报热线“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热线:12337)。 附:李凯的自我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及各位:大家好! 作为一名“真善忍” 信仰者,今天站在这里,我深知自己无罪;作为公诉人和在座的各位法官,你们也深知我是无罪的。 一、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公民享有的言论、信仰、出版、结社自由。那么,信仰“真善忍”合法,维护自己的信仰自由同样合法,包括讲述迫害真相,发放宣传品。相反,打压信仰自由的行为才是违法的,构成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侵犯。 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受宪法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同时,法律惩处的是违法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受到不公正待遇,“喊冤”无可非议。如果“喊冤”的行为构成违法,那这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二、法轮功不是邪教,套用《刑法》第三百条,罪名不能成立 1、法轮功是教人以“真、善、忍”为原则做好人,做事为别人着想,提升人的道德,与邪教和犯罪不沾边。因此,才会洪传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超过三千多项褒奖。 中央办公厅、公安部规定的14种邪教里也没有法轮功(见公通字【2000】39号和公通字【2005】39号)。“邪教”之说源于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所说,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社论,重复诬蔑之辞,但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也没权力认定某种信仰是“正”是“邪”。如果按“真善忍”做好人是邪的,那么请问在座的各位,什么才是正的? 2、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一个要件不存在;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请公诉人解释本人具体破坏了国家哪一部法律的实施?何时何地实施的破坏?具体破坏的手段是什么?那部法律被我破坏到什么程度(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主体”与“客体”两个要件缺一都不能构本罪,而对我指控罪名中两个要件都不具备,因此罪名不能成立。 其实,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根本没能力、没条件破坏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才有能力和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对无罪人的构陷中,破坏了《宪法》、《立法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的实施,是真正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三、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签署“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那么持有或出版法轮功材料都属合法,所以,起诉书中所列物品都是本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法轮大法书籍,是教人向善,遵循“真、善、忍”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的书籍。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现已被翻译成四十多种语言,在世界各地公开发行。法轮功学员所散发的资料说的都是事实真相,并劝人远离邪恶、修心向善。这些当然都不是所谓“犯罪证据”。) 四、信仰无罪,联合构陷才是在共同犯罪 本人在一九九九年七月迫害之前,就在修炼法轮功,我不认为是在犯罪。就是迫害之后我继续修炼,也并不认为在干犯罪的事情。因为强身健体,修心向善,不危害社会,反而对社会有利无害。本人从没有意识到修炼“真善忍”跟犯罪有什么关系,我去早市发放真相,是合法公民在正当行使信仰自由的权利,没对任何人造成损失,不具社会危害性,不存在所谓犯罪故意。 而公安机关,对本人实施先抓捕,再抄家,违反法律程序取证再对本人进行构陷,而且至今没给我亲属出具《拘留通知书》、《物品收缴清单》、《批捕通知书》等必要证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刑事办案程序,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应依法行使监督权,制止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可我的所谓案卷被在10天之内转到法院。使我的辩护律师没时间递交辩护意见,剥夺了我的辩护权利。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予立案,反而为公安、检察机关一道把冤案做实,已构成共同犯罪。“公检法”被利用来不让老百姓做好人,连老百姓几句真话都听不得。“公检法”共同制造冤假错案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寻求司法公正,申请法庭回避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及各位:本案中,当事双方应是法轮功和中共,法轮功信仰有神论,共产党是信仰无神论;法轮功修炼者是法轮功的一员,那么,庭审中请法庭指令中共党员和支持中共政策的人员回避,因为控辩双方意识形态不同,中共党员不能既做原告,又当检察官和法官,这样办案不可能做到公正,请允许中共党员回避。 总结:守住良知,请法庭认定我无罪 一九六零年以色列特工抓获了一名前“纳粹”党卫军少校军官艾希曼,他曾在“二战”时期负责将整个欧洲的犹太人送往集中营杀害,经他手处理的犹太人达五、六百万人。二战后,为躲避审判,他多次更换姓名,变换住所,最后在阿根廷落网。一九六一年他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说,自己只是在执行命令,是齿轮一只,只是起到了传动的作用……法官驳斥了他的“齿轮之说”,并说明在命令和良知之间,良知是更高的准则。法官宣判:“即使被告是盲目的执行了命令,但是持续多年参与如此规模的犯罪,根据法律都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本法庭宣判阿道夫·艾希曼死刑”,一九六二年艾希曼被处以绞刑。 然而,对法轮功持续二十二年的迫害中,“公检法”、610 、政法委人员,就如同这犯罪链条上起到传动作用的一个个“齿轮”,都将为执行错误的命令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因为信仰无罪,迫害信仰是有罪的。 在此,我希望各位参与其中的“公检法”朋友们,引以为戒,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原则,守住自己的良知善念,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相关单位及人员信息: 一、辽宁省锦州市政法委 地址:锦州市解放路五段2号 邮编:121000 政法委书记:姚国民 办公电话:0416—2126348 手机:13941630812 副书记:才铭 二、锦州市石桥子派出所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兴业里54号 区号:0416 邮编121000 值班电话 0416—3818635 石桥子派出所所长何晧亮 13591288232 石桥子派出所办案警察李旭 警号 653106 李宁 三、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 邮编:121000,区号:0416 国保大队长杨光 15698704900,13840624877 四、锦州市凌海检察院 邮编:121200,区号:0416 地址:凌海市商业路56号 办公电话:0416—8191070、0416—81910676093 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批捕科 电话:0416—8107161 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公诉科 电话:0416—8107195 办案检察官:周莉莉 女 40 多岁 电话:0416—8107162 五、凌海市法院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商业路41号 电话区号:0416 邮编:121200 院长:李宏 8152001办 办案法官:许冰 女 40多岁 电话:0416—8152021 六、辽宁省凌海市政法委 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A 邮编:121200 书记:李振奎 办公电话:8136819 8122240 副书记:刘东宁 副书记:张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