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上午十点,四川泸州市被非法关押了近八个月的四名法轮功学员李世芳、代群英、简红梅、刘开胜,遭合江县法院非法庭审。两位北京律师依法辩护,要求无罪释放当事人;四名法轮功学员自辩无罪,要求无条件释放。 一、合江公检法构陷好人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六日,泸州市江阳区四名法轮功学员代群英、李世芳、简红梅、刘开胜到合江县自怀镇赶场,被当地派出所绑架,被合江公安国保非法刑事拘留、关进合江县看守所,后转到泸州市纳溪区看守所。期间,他们的家被非法查抄,家中属于个人信仰的私人物品大法书籍、师父法像、电脑、手机、U盘、内存卡等被抢走,加倍折算成几百份的所谓“证据”。 合江公检法合伙构陷他们,非法起诉,企图再次制造冤狱。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合江国保将四人构陷到检察院;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合江检察院参与构陷下达起诉书;合江法院定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庭审。 四名法轮功学员,都是在法轮大法修炼中按“真善忍”重德修心,严格要求自己做好人的人。 1、奖状、证书一大堆的女企业家 李世芳,女,现年67岁,原泸州市毛巾床单厂厂长(曾兼书记),大学文化。任职时,该厂处于倒闭状态。李世芳临危受命,日夜操劳,呕心沥血十五年,硬将这个摇摇欲坠的企业扭亏为盈,企业资产新增十多倍,产品出口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就了该企业建厂以来最红火的时期。李世芳业绩斐然,被评为泸州市十佳优秀青年厂长,四川省百佳优秀青年厂长。李世芳还任过泸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四川省女企业家协会理事等民间职务。多家媒体书刊报道过她的事迹,得到过很多荣誉,如她所说,奖状、证书一大堆。 李世芳为了挽救、振兴国企,付出了十五年的心血,付出了宝贵的健康,弄得满身是病,如患脑供血不足、颈椎骨质增生、头昏痛、失眠、胆结石、胆囊炎、糜烂性萎缩性胃炎、胃窦炎、肠炎、内外痔、阴道炎、肝炎、乳腺纤维瘤、贫血、胸椎骨折、记忆错乱等病。用她的话说,自己的身体“就象一架破机器,没有一处是好的”。全国大医院跑了不少,知名专家学者找了不少,什么先进的医疗技术、民间单方都用过了,病没有好转,只能在痛苦的绝望中活一天算一天。一九九七年五月,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病入膏肓的李世芳厂长修炼了法轮大法,全身的疾病竟不翼而飞。她亲身体验了法轮大法的神奇与美好。 2、与人为善、口碑好的总工程师 刘开胜,男,现年48岁,四川省地矿局一一三地质队高级工程师,技术顾问,水工环地质勘察院总工程师。 刘开胜于一九九五年读大学时,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他说:“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在学校读书时处处为别人着想,从身边的好事做起,认真学习。大学毕业服从学校分配到泸州工作。在工作中,我也处处要求自己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去做。工作中任劳任怨,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出差住的是便宜的旅店,工作中不收受别人的好处费,不贪污公家一分钱,深得领导的信任和同事的尊重,被单位聘为水工环地质勘察院总工程师。” “这二十多年来,我没吃过一粒药,没生过一次病,每天都开开心心,精神饱满的为单位工作,与同事相处的很好,没有和领导、同事吵过一次架。在家里,在各种社会环境中都对别人好,只做好事不做坏事,家庭、社会、单位都知道我是修炼法轮功的好人。” 单位同事说,刘开胜是我们公认的好人,人品好,技术好,不打牌,不抽烟,整天乐呵呵地与人为善,是单位的顶梁柱。我们单位领导、员工都盼望他早日从监狱出来。 有人常回忆说,刘开胜大学毕业刚到泸州工作时,还是个小伙子,单位报到后立即就找当地的集体学法点。在几十、上百人的集体学法点上,年轻的学子英气勃勃,双盘学法可达两、三个小时,让人羡慕不已。 3、学生喜欢的音乐教师 简红梅,小学音乐教师。她说:“我原来满身是病:甲亢、重度贫血、妇科病、血色素只有5点几克,体重七十几斤。九五年在西南师范大学函授时,查出声带疲软,唱歌高不成,低不就,多唱一会儿就不行了,严重的影响了我的工作。一九九六年修炼了法轮大法,我的身体完全康复了。体重增加,脸色白里透红,声带恢复正常。我能正常上课了,用健康的身体搞好音乐教育,服务于学生,我感到无比的快乐。” “修炼法轮功后,我的心境变化很大。我更关心学生,对他们象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学生们都喜欢上我的课,他们都感受到了我带给他们的善良。对学生的错误也不是和以前一样指责和乱骂,而是耐心教育,真心的帮他们解决问题,他们有什么想法都愿意和我交谈,对学校安排的工作如编排节目等,也认真的做好,不计报酬,不计名。我还放弃了对前夫的怨恨心,从心里原谅了他。” 4、见证大法神奇的代群英 代群英,68岁,下乡知青,泸州市纸箱厂退休工人。她说:“我是二零零九年八月修炼法轮功的。炼功前心口痛,病发时,痛得好像心脏在里面拧,难受至极。小肚子也经常痛,痛时用手按着才好过一些;还有颈椎痛,痛时不能睡枕头,痛得很厉害的时候,用拳头捶捶才好过一些。特别脚趾上长了个鸡眼。别看这小小的不起眼的鸡眼,折磨的人难受,还难治。几十年的鸡眼一直折磨着我,走路痛,穿不得高跟鞋,鞋紧了一点也痛。每周要用刀片削一次,如果不削,就痛得走不得路。炼法轮功后,所有的病全都好了,没吃一分钱药。有一次炼功,长鸡眼那个脚趾使劲痛了一下,从此以后鸡眼就不见了。我禁不住的感叹神奇,真的神奇,法轮功太神奇了。” “有一次,锅里六、七两油烧开了,而且火很大,牛肉下锅一下溅了好多油出来,把我的整个手掌,整个手背烫得通红,火辣辣的,痛得钻心。第二天起了很多很大的水泡,水泡慢慢破了,流出许多黄水,黄水流到哪里,肉就烂到那里。皮掉了,现出了红红的嫩肉,谁看了都要吓一跳。但是我坚持学法炼功,没找医生看,没有吃药打针,没花一分钱,溃烂慢慢就好了。我不由得从内心深处发出一句话:法轮大法好!我要把大法的美好告诉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受益。” “以前我脾气不好,急躁,为一点小事就骂人,常常和家人吵架。爱唠叨,听不得别人提意见,人家指出我的不足就不高兴,总和别人争执。几十年养成的坏脾气、坏习惯要改好,对我来说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几十年来没有任何人任何力量能改变我,只有大法改变了我,使我能变成一个更善良的更好的人。” 二、律师要求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代群英的家属聘请北京正义律师为亲人维权。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北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代群英,又到合江县公安局向国保办案人王中和面谈释放代群英,并向他递交了《代群英无罪,应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法律意见》的文书。 得知代群英四人被非法构陷到了检察院,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群英的律师再次从北京到合江,阅卷后向合江检察院递交了《对代群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 律师在意见书中,从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犯罪构成的四要素,及行为的后果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等等,多方位的详尽的阐明了法轮功学员代群英无罪,要求撤案并无罪释放。律师在意见书中,又从道德良知,及道德良知与法律的关系层面深入讲道理,告诫他们:“现在是案件终身负责制,警察执行上级错误的命令,也要负法律责任。你们可以不相信因果报应,难道你们就不为你们的将来的前途着想吗?” “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在我国,某些命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与法律及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希望你们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对代群英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律师要求公安局、检察院依法释放好人,往返奔波,努力制止迫害法轮功的冤案继续发生。可是,合江公安、检察院,受制于所谓的“上边”,即江泽民黑恶势力的操控,阻挠,没有采纳律师的正确意见,硬着头皮将案件推向法院,把四名法轮功学员推上法庭。 律师得知该案已构陷到了法院,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赶往合江法院递交代理手续。此时方知,合江法院已经定下了庭审日期(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并为四名当事人指派了辩护人。律师说,我是代群英家属委托的辩护人。代群英不需要指派的辩护人,不需要“援助律师”。于是,法院预谋的这场庭审,全是由法院指派辩护人登场造势的局面被打破,合江法院当即决定开庭改期。 此后,李世芳的家人又聘请了一名北京律师为亲人维权,合江法院原定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的庭审再次改期。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代群英时得知,法院指派的“律师”去会见代群英,代群英觉得奇怪,就问:我是有人辩护的,怎么给我指派一个来呢?指派律师谎称:你的律师不来了,他没去检察院,法院他也没去。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两位北京律师出庭辩护。律师一进法院大门就被要求安检。律师问,凭什么安检?我们不安检。律师拿着手机,翻开律师不进行安检的法律规定给他们看。审判长陈小容来了,她说,你不进去,是你放弃辩护。律师说,不对。是你剥夺我的辩护权。审判长转身走了。一个领导过来看了看他们的证件和手续,让他们进去了。 北京律师的辩护非常到位。首先观点鲜明的表达辩护意见。如代群英的律师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中指控我的当事人代群英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代群英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一、代群英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代群英修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我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二、代群英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代群英客观上并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1、本案没有代群英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代群英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住所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代群英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她的?她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她有没有从该组织处接受过指令或资助等等?公安机关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2、没有代群英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能证明: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 3、现有的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扣押的物品是教人向善的,不是邪教宣传品。 4、关于法轮功的资料(不限于本案)。一部份是法轮功学员修炼用的,比如《转法轮》《转法轮法解》《法轮佛法》等,这部份内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另外还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说“法轮大法好”当然没有什么问题,我的当事人是为了向她人推荐、介绍法轮功,宣传法轮功的好处,这与商家和企业散发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宣传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一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当然也没有什么问题。 5、“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的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我的当事人的信仰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公安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在“从犯罪构成的客体来看”的论述中指出:“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的。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提到法轮功。新闻出版署第50号令,证明法轮功资料是合法的。 201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提到法轮功。既然,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人误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接着,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法轮功是邪教。律师认为,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据。法院判案依据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事实上,法轮功只是一个松散的修炼群体,没有任何组织形态,更不是所谓的“邪教组织”,谁爱练就练,不爱练就不练,来去自由。因此,法轮功并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组织,我的当事人修炼法轮功并不是“利用邪教组织”活动。” 律师还说:我的当事人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她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她所做的事只是为了让别人了解法轮功,不要再误解法轮功,其用意和出发点是好的。代群英的行为没有导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传播信仰、从手段上看,我的当事人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律师全方位的论证当事人无罪,庭辩中,又指出了证据不清,事实不足的问题,庭审结束,律师要求无罪释放当事人。 三、揭露公安、检察院构陷造假 1、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当事人简红梅在庭审前提出了两项申请,第一项不戴手铐,第二项非法证据排除。庭辩中简红梅向法庭陈述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她说,公安在办案期间,长时间提讯不让她喝水,让儿子、媳妇去见她,以儿子儿媳要离婚要挟。在此逼供情况下的供词,是非法证据,要求排除。 2、揭穿以判例法取代成文法的构陷伎俩。 两位北京律师,及法轮功学员都从国家现行法律、公安部文件、新闻出版署50号令,包括两高院的“解释”,阐明了国家从来没有定性法轮功为某教,中国公民修炼法轮功合法,传播法轮功真相合法,驳斥了公诉人所栽赃、构陷的罪名。 公诉人拿不出非法定性法轮功为某教的法律依据,逼急了,就说法轮功在九几年就被公安部、民政部取消了。刘开胜说,取消的是法轮大法研究会,不是法轮功。公诉人又说,与法轮功有关系。这里有判例来认定。 提到“判例”,不禁使人想到,中共司法迫害法轮功制造冤案的判例,已成为模板,二十一年来,同样的罪名,同样的手段,复制了成千上万的冤案。所谓的“依法执法”完全是欺骗社会、糊弄百姓的谎言。眼前,公诉人竟拿出这些个非法判例来当说辞。于是律师犀利的指出:确实有些判决,判法轮功有罪。但是在中国判案只是依据成文法,不是判例法。中国是不承认判例的。当庭揭穿了中共司法偷梁换柱,以判例法取代成文法迫害法轮功制造冤狱的邪恶伎俩。 3、破除利用证人构陷。 公诉人指控当事人散发资料,换算成传单有八百多份,并说有六位证人可以证明。但是这六位证人一个都没有出庭作证。 律师说,从案卷中证人的笔录看,这四位当事人被抓的时候,证人都在场,他们就此认识了这四个人,再找他们辨认,把搜缴的东西给他们看,他们肯定说就是这四个干的啦(按常理,这样的证人要找多少都能找到,花钱也可以买到)。 律师的辩护,破除了公诉人利用证人构陷的预谋。公诉人还说,你看,这些村民发现之后报警,自发地去报警,这些村民都认为他有罪。刘开胜说,这都是你们电视上、广播上的宣传对我们的污蔑造成的。谎言宣传从江泽民发动迫害就开始了。广播电视的宣传迷惑了民众,让民众不理解我们。 4、揭露“辨认”造假。 公诉人提到,他们几个人都互相辨认了。即指公安办案记录中,刘开胜辨认出了代群英,代群英也辨认出刘开胜,他们互相都“辨认”了。律师说,他们几个本来就认识,辨认出此人是谁,说明他们认识,不等于说明他去散发了资料呀。 简红梅对这个“辨认”进行了补充,当庭揭露了公安是如何利用辨认造假的。她说,叫她看照片这是不是刘开胜?这是不是代群英?她就如实的说“是”。于是在他们笔录中就写成,他们去散发传单资料了。 从简红梅揭露的事实可见,公安把对人物的辨认,偷换成对这个人做了什么事情的确认,完全改变事物的本质。对几个当事人都来这么一手,走一圈下来,就形成了几个人都相互指认的怪圈。这下公安可有话说了:你看,人家都把你说出来了。这就是中共司法人员受假、恶、斗邪党文化毒害形成的奸猾、狡诈的思维,与偷换概念、造假构陷的又一邪恶伎俩。 四、四名法轮功学员当庭表示无罪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上午审判一开始,审判长依次询问每个当事人是否认罪?四位法轮功学员都说,我没有罪。审判长又依次问辩护人:对这个起诉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刘开胜的指派律师排在第一,他首先回答说,没有意见。 以往的指派律师都是在“援助”中共操控的法庭,为中共的迫害站台,协同公诉人构陷冤狱作有罪辩护,因此简红梅认为自己无罪,不需要这样的辩护,辞掉了法院指派的辩护人。 李世芳、代群英家人聘请的北京律师都坚决的说,法轮功没有罪。北京律师询问刘开胜,你是无罪的吗?刘开胜说,我当然是无罪的。律师说,但你的“辩护律师”对起诉的罪名是认可的,等于做的是有罪辩护,你还需要他为你辩护吗?刘开胜说,他如果给我做有罪辩护的话,我可以不要。刘开胜没有完全拒绝指派律师的辩护,留有余地的做法体现了修炼者的慈悲。他给了指派律师一次现场聆听为法轮功无罪辩护的机会,一次转变思想,明白真相的机会。 在这场蓄意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中,北京律师的无罪辩护有理有力,条理清晰,言简意赅,法轮功学员也运用法律自辩无罪。正与邪的较量,善与恶的理性交锋,想必对那位指派律师也有所震撼。如谈到所谓“证据”,刘开胜就说,我没有去发资料。但是法轮功的资料是合法的。就这类问题,刘开胜说了很多。那位律师就说,我同意当事人的辩解。 庭审结束,法官要律师发表意见,指派律师就说,如果法院要定他有罪,我建议从轻处罚。这个话里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如果”法院定他“有罪”,并不等于我认为他有罪。这就和刚开始法官问,对这个起诉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的那种无可置疑的态度不一样了。 五、法庭内外 法院对明知没有违法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审判,是枉法审判,所以法院一遇这类案子就如临大敌,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心虚和恐慌。如,既然是“公开审理”,就意味着审判是要接受民众监督的,是可以有广大民众参与旁听的正常的司法活动。 可是当日手持身份证的民众根本不让进法庭旁听。旁听名额只限于当事人的家属,一家也只有一个。而且,手持盾牌的特警,全副武装的把持大门;法院门外,大街对面,便衣云集。当地的、周边市区、县区的公安局、派出所警察,全都身着便衣,不戴胸牌,隐匿身份,混迹于各地区街道办、社区人员中。有的便衣人员来回蹓跶,对法院门口停留的路人进行盘查:你在这里站着干啥子?等哪个?你在这里坐起干啥子,你还不走? 法庭内,旁听席被安排来的人坐满,不明身份的旁听者至少有二十多人;二十多个法警充斥庭内,法警把两位北京律师夹在身边,大摄像机也对着律师。 李世芳的家人在开庭的头天得到法院的通知,说一个当事人的家属给一个名额,他可以到庭旁听,结果手持旁听证的家属被法官撵出法庭,说他是“证人”,不准进。李世芳的家属非常气愤,说,早点告诉我不能进,我可换另外的家人来嘛。 李世芳的家人很不理解,家属怎么成了该案的“证人”了呢?原来公安在非法抄家时,在李世芳家抄到一点东西,如有真善忍好字样的莲花饰品等,警察就对其家人说,这是在你家抄到的,你签个字。这个字一签,家属就被警察锁定为该案的“证人”,就成为了与警察合伙构陷自己亲人的帮凶。 代群英的女儿也成了这样的“证人”,想进庭不让进,哭也没用。最渴望、最应该旁听的家人被阻挡庭外,法庭被不明身份的人占据。正如一名律师说,你配合他的工作,他剥夺你的权利。 结语 法轮功学员李世芳、代群英、简红梅、刘开胜,是众所周知的好人,都是在法轮大法修炼中获得身体健康、道德升华的身心受益者,本着一颗真诚善良的心,就是想告诉人们法轮功真相。尤其在当前防不胜防的各种天灾人祸中,他们总是希望人人都能明真相,知善恶,危难中得到大法的护佑,平安渡过劫难,走向美好的未来。 庭审中律师问他们为什么修炼法轮功?当然他们每个人都会讲出一番亲身经历,来证实法轮大法的神奇与美好。很遗憾,法官没给他们的机会。但是,庭审结束,法官让他们把各自的书面辩护呈交法庭。律师的辩护词也呈交法庭。 大家都真心希望法官、办案的公安、检察官,以及各级审委会,或对法轮功案有“管辖权”的人员,都能认真的看一看这些真实的篇篇章章,从中明白真相,转变思想,在历史的重大关头明智的选择停止迫害法轮功,为自己留下未来。 参与本案的涉案人员: 合江法院该案审判长 陈小容 合江该案检察院公诉人 张联明 席海平 合江公安分局该案办案人 王中和 合江公安分局教导员任伟 13982484833,传真8305211578 合江国保周队长 合江县自怀镇派出所8305300008,所长李良明18228991729 合江县指挥中心8305224501, 合江县公安局办公室8305222270,8305219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