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12368法院审判流程网手机短信告知张翼,她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信息公开案立案。 张翼是原四川省凉山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工程师,一九九八年成为全国第一批注册造价工程师。因为坚持信仰,多次被非法关押、还被非法劳教。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因为在过年前和一群法轮功学员聚会被非法判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成都女子监狱受尽残酷折磨。出狱后工作已经被单位开除,之前的二十三年工龄被清零,已经到五十岁可以退休领养老金的年龄,可是因为工龄被非法清零,张翼无法退休养老,面临生存危机。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张翼向国家人社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的规范性文件便于自己申请退休做参考。 国家人社部拒不提供,张翼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庭法官在和张翼衔接开庭时间后突然通知张翼案子已经结案,裁定驳回张翼的起诉,认为张翼对国家人社部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范畴答复不服的,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申诉,张翼提出的本案诉讼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张翼认为,原审法院歪曲理解法律,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人社部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同时选择向相关部门申诉和向法院起诉。 被告国家人社部在回复张翼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上还写明了:“如对答复不服,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规定中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零二一年一月,张翼依法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12368法院审判流程网手机短信告知张翼她的上诉已经立案。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人社部制作的,应由其负责公开。该信息属于规范性文件,人社部本应依法主动公开,人社部未主动公开,公民申请时应向公民公开。 北京市高级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100022邮编 本案合议庭: 北京市高级法院行政庭 审判长 刘井玉 审判员 哈胜男 周凯贺 书记员 康博伦 北京市高级法院部份电话: 电话区号:010 总值班室电话:85268123(非工作时间拨打) 传真:010-65290390 立案咨询电话:85268511 诉讼服务电话:85268303 举报电话:85268791 其他: 85268124 85268122 85268520 852686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