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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扣发养老金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近来,上海地区非法扣发法轮功学员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仅仅明慧网公开刊登出来的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月就有以下七例。依法论法,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不仅不该被扣发养老金,还应该得到国家赔偿。

上海市法轮功学员张筱英和袁肖兰,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被同时非法停发养老金。她们到社保中心询问,才知道上海政府现在要把在刑期间发的养老金讨回去,还要扣除每年的增加部份,现在养老金的基数还得返回到二零一三年去。原本三千多元的养老金,现在只有两千多元了,每月扣款三分之一,发到手的只有一千多元(低于上海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她们就问,这不成了上海的贫困户吗?上海不是有最低生活标准吗?回答却说,退休人员没有最低生活标准。

扣款的所谓“依据”竟然是二零零一年劳社厅的一份仅有文号却无任何公章的打印复印件“劳社厅函【2001】44号”。询问为何二零零一年不执行,时过近二十年才执行,回答说当年没收到通知。

上海市77岁的法轮功学员尤秀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份收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黄浦分中心的“告知书”。告知书中这样写道:“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信息,你存在被判刑的情况,请你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法律文书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处理。逾期不来的,暂停发养老金。”

尤秀英老人去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黄浦分中心,告诉他们:自己修法轮大法没有错,所谓的判刑根本就是非法的,所以没有签过字、拿过什么书面的东西。你们的做法是参与“一条龙”的迫害:错误的抓捕、错误的判刑,现在又要停发养老金。接待人员龚姓女士、吴姓女士表示要执行所谓上级意见,停发尤秀英的养老金。

从以上七个案例看来,这一经济迫害的执行者大多态度强硬,看似有恃无恐,但是,打印的扣款金额既无制作人签字,也无复核人签字,更无出具凭证的部门和公章。也就是说,这种经济迫害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发布迫害命令的人和执行迫害命令的人,都不敢留下任何签字、公章等。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二零一八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及其它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

《宪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都没有“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的规定。按照《立法法》,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劳社厅函与地方政府规章随意增添“停发养老金”规定,均与母法、上位法相悖,已经公然违宪、违法。

养老金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对公民权利,社保部门只是为公民提供养老保险金保管服务,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社保部门对公民的施舍,而是社保部门对公民的法定义务,其无权扣发、停发,更无权要求公民返还养老保险金--公民个人合法财产。

在法轮功学员完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将他们非法投入监狱进行精神和身体迫害;然后又剥夺他们合法的养老金,进行经济迫害。而这些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大多是六十~七十岁的老人,有的甚至快八十岁了,这样的年龄本该颐养天年,如今却被非法剥夺扣发自己一生辛勤工作的应得报酬。请试想一下,每个家庭中都有老人,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祖父母、父母身上,你会是什么感想?

法轮功是教人向善、按照真、善、忍为准则修炼的高德大法,法轮功学员坚持信仰、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依法论法,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不仅不该被扣发养老金,还应该得到国家赔偿。

法轮大法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给众多修炼者带来了巨大的健康益处,带来了心理和精神的安宁祥和与富足,受到公认的推崇与尊重。“法轮大法好”全世界都知道。然而在中国大陆,迫害不但没有停止,还在蔓延,妄图停发养老金—中国老人维系生活的钱,进一步迫害在中国遭受了二十多年打压,曾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是违背天理、人伦道德的丑恶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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