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大陆报道)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世人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是公民的合法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警察抓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是违法的。 面对警察非法抓人,我们可以请律师来维护大法弟子的权利,反迫害。我们也可以自己运用法律来反迫害,营救同修。首先,让同修的家属去派出所了解情况。问警察为什么抓人?抓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警察说的抓人理由,告诉警察,这些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为抓人的理由,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然后,告诉警察,现在是讲依法治国,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你们没有法律依据就非法抓人,你们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希望你们立即放人,否则,我们要控告你们。 然后,就警察抓人理由的非法之处、对非法抓人的责任人写出刑事控告状,先向非法抓人的责任人递交,敦促他们放人。告诉警察,如不放人,就向检察院递交控告状。 今年年初,我地一个同修被非法抓捕,被送到看守所。这位同修对抓他的警察说:“你告诉你们所长,抓法轮功学员是违法的,我要控告你们。”结果第五天,派出所所长就派警察把这位同修接出来放了。 过了两天,这位同修拿着控告状来到派出所找所长,把控告状交给了所长。第二天,这个所长一个人来到同修家,向同修表示歉意,希望同修不要控告他。同修给所长讲了法轮功真相,希望他不要再参与迫害法轮功。 下面是一份控告警察非法抓人的刑事控告状,供同修参考。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王某,男,30岁,汉族。是法轮功学员王某某的儿子。现住址:某某市某某区,电话号码: 被控告人: 某某市某某区公安分局某某某派出所所长某某某。 某某某派出所警察某某某。 某某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办案人员某某某、某某某。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滥用手中的权力,非法抓捕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法轮功学员王某某、某某某,并非法抄家,抢走大量私人物品。现在王某某、某某某被非法关押在某某市某某看守所。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已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构成抢劫罪。 控告人要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刑事责任。 2、立即释放王某某、某某某。 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屯法轮功学员某某某、某某某,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在某某某大集讲真相时,被某某某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警察非法抄家,当天就把她们非法关押到某某市某某看守所。 家属听到消息后,去某某某派出所,问警察为什么抓人,王某某、某某某犯什么法了。警察说她们宣传法轮功,法轮功是×教。家属告诉警察,法轮功教人向善,教人做好人,不是邪教。国家认定的十四个邪教没有法轮功。你们抓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希望你们立即放人,以免将来被追究法律责任。警察说是市国保大队让抓的,要放人,找市国保大队。 王某某,现年六十岁,从小就患有小儿麻痹症,体弱多病。由于家境困难,没有钱治病,只能在病痛的折磨下苦苦的挣扎,活的十分艰难。在病痛的折磨和生活的重压下,王某某感觉是那样的无助和无望,活的是真遭罪。就在王某某在痛苦中苦苦挣扎的时候,她幸运的遇到了法轮功,通过修炼法轮功,许多疾病都不翼而飞。 特别是通过学习李洪志师父的著作,王某某明白了许多人生的道理,知道了人的一切苦难都是自己生生世世业力所致,明白了人做好事有善报,做恶事有恶报。要想改变自己的淒苦命运,必须要做一个好人,多行善事。修炼法轮功后,王某某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任何矛盾都找自己的不足,在不断的努力做好人的过程中,她的道德境界升华了,心中没有了委屈、抱怨,做什么事都会考虑别人的感受,处处为他人着想,家里家外相处的都十分和睦。王某某说:“修炼法轮功不仅使我解脱了疾病的痛苦,也拯救了我的灵魂。我现在才知道人活着的真正意义,人生的真正价值所在。” 为了让更多的人也能有机会分享到法轮大法的恩泽,王某某经常把自己修炼法轮功受益的情况告诉自己接触到的人,当王某某看到被病痛折磨的很无助的人时,就会告诉他,赶快修炼法轮功吧,只有法轮功才能真正解除人的痛苦。 王某某向人们介绍法轮大法的美好,希望人们不要错过这个万古难遇的珍贵机缘。这是在做大善事。而现在,这却成了警察非法抓她的理由,这真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王某某、某某某修炼法轮功,向人们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警察抓人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一、法轮功不是邪教,依据《刑法》第三百条指控法轮功学员,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有些人认为国家已经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了,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中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认定的。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就在这之后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 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 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以《刑法》三百条来指控法轮功学员显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而指控法轮功学员的所有的所谓证据,不能证明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这些证据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都是无效证据。由于构成犯罪的两个要件一个也不具备,因此用《刑法》三百条指控法轮功学员不能成立,是错误适用法律。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普通社会群体,只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而根本谈不上什么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问题。因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条件破坏法律实施,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这不是犯罪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一条法律说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拥有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合法的,这不是犯罪证据。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法律规定吸毒违法,那么毒品就是犯罪证据;而法律没有规定吸烟违法,那么香烟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中国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合法的。以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来指控法轮功学员犯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另外,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而且这种社会危害性必须是具体的,必须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可以查实的,有的甚至是可以量化的。没有社会危害性,就谈不上违法犯罪问题。 而客观事实是,没有人因为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而受到伤害,也没有哪条法律因为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而不能实施。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与“破坏法律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请问,有哪条法律因为法轮功学员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而不能实施了?那法轮功学员的这些行为怎么能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哪?可见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有关立法权的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驶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构,它没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什么行为需要施以刑罚。而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的这种规定是违法的,是荒唐的。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这些行为表现,并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规定的,因此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既然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怎么能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定罪处刑呢?这不是笑话吗?《刑法》三百条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怎么能对这些行为定罪处刑哪? 两高这种完全脱离《刑法》第三百条文本范围而做的所谓司法解释,其实这不是在做司法解释,而是在蓄意编造谎言,是在为迫害法轮功编造所谓的法律依据。这是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因此是违法的、无效的,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2、两高司法解释因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 《刑法》三百条设定的罪名是“……破坏法律实施”,那么,两高的解释无疑应当围绕这个罪名的构成条件和必须具备的事实进行解释。即应当述明,满足何种条件,如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客观上必须要具备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 而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举的多少条多少项的行为表现,与“破坏法律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与《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风马牛不相及。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不能成为指控触犯《刑法》三百条的依据。 3、两高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为判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真相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两高司法解释却要对法轮功学员的这些合法行为“定罪处刑”,这完全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不仅是违法的、无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着司法解释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公检法人员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执法者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们讲出这些事实真相,主要是为了让公检法人员能够认识到,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都是合法的。任何打压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都是编造的谎言,都是违法的。所有参与打压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都已构成犯罪,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公检法人员能够认识到这一点,赶快停止迫害法轮功,赶快停止这种犯罪行为,赶快从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恶中把自己解脱出来,以免自己成为这场滔天罪恶的牺牲品。远离罪恶,才能远离灾难。希望公检法人员能够三思。 四、法轮功教人向善,是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高德大法。 法轮功是一种佛家上乘修炼方法,他要求修炼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做一个更好的人。法轮功传出28年来,经过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功确实能从本质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并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现在法轮功已经洪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给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奖,表彰李洪志先生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 这样一个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会、受到世界人民欢迎的高德大法,却遭到江泽民的无理打压,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宪违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我们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泽民集团为打压法轮功而编造的谎言,使人们能从这些谎言中解脱出来,以免成为这些谎言的牺牲品。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当你真正了解了法轮功,你自然就能从这场善与恶、是与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确结论。 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国法律界的许多著名学者、教授,都强烈谴责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些人还亲自出庭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这些年来,已有一百多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一千多场无罪辩护。 许多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的,刑事犯罪的,没有一个是炼法轮功的。法轮功学员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们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赞扬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最好的人,是中国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轮功案子都是冤假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已涉嫌违法犯罪,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执行江泽民的迫害政策,以法律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是在破坏国家法律,这是在执法犯法,这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这些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所做的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使许多在场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及旁听者受到震动,经常有人佩服的竖起大拇指说:“律师讲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律课啊!原来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打压法轮功才是违法啊!以前我们仇视法轮功原来是上当受骗了啊!”人们都认识到了这场迫害的荒谬与邪恶。 二十年来,面对无理的疯狂打压,法轮功学员始终坚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是邪恶的。随着法轮功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轮功学员的纯正与善良,也看到了江泽民打压法轮功的荒谬与邪恶。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在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后,都在觉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如据明慧网报道,从2016年开始,特别是2017年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失去谎言的支撑,迫害已难以为继,随时都有被终止的可能。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五、迫害法轮功违背人权、信仰自由等普世价值,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 法轮功是一个最善良的修炼群体,中共迫害法轮功,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背人权、信仰自由等普世价值,因此在国际上受到许多国家政府、人权组织、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强烈谴责。在中共公开打压法轮功的第二天,即1999年7月23日,加拿大政府就发表声明,强烈谴责中共迫害法轮功。迫害发生以来,美国国会先后三次通过决议案,“要求中共立即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胁迫、监禁及酷刑折磨,释放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随着法轮功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看清了中共打压法轮功的荒谬与邪恶,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人权组织和社会团体通过发表声明和决议,谴责中共迫害法轮功。 二零一六年,美国通过了《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该法案规定,对确认的人权侵犯者实施制裁。 该法案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马格尼茨基法案》已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成为立法。目前有28个国家已经制定或准备制定类似于美国的“马格尼茨基法”,对人权迫害者拒发签证、冻结海外资产。《马格尼茨基法案》的实施,标志着任何侵犯人权践踏人权的人都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零一九年五月, 美国政府开始推动《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的施行,加拿大、英国、澳洲、欧盟等二十多个国家表示跟进,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法案必将在更大范围的国际社会得到执行与落实。 今年五月,在美国的一些宗教信仰团体和法轮功学员被告知,美国政府将更严格地审核签证申请、对人权及宗教迫害者拒发签证,包括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如旅游、探亲、商务等),已发签证者(包括“绿卡”持有者)也将被拒绝入境。美国国务院官员并告知法轮功学员,可以提交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子女的名单。 美国政府官员告诉法轮功学员,这只是第一步,还有更多举措将陆续推出,任何侵犯人权和迫害宗教信仰的人,包括他们的家属、子女,都将受到严厉制裁和惩罚。 祸福无门,唯人自招,因果报应,如影随形,害人就是害己,这是天理啊!要想为自己和家人负责,做什么事情一定要问问自己的良知,一定要判断一下是非善恶,多行善事。千万不要被别人当枪使,千万不要替别人去做恶,最后由自己承担罪责。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王某某、黄某某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警察抓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控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江某某,滥用手中的权力,非法抓捕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王某某、黄某某,并非法抄家,抢走大量私人物品。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已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构成抢劫罪。 因此,我们希望某某市检察院能够立即立案,调查这起绑架案,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将被控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江某某,绳之以法,并立即释放王某某、黄某某,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某某市检察院申控科 控告人:王某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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