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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周玉宝告社保中心停发退休金胜诉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德阳市什邡市法轮功学员周玉宝二零二一年五月控告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停发退休工资,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在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开庭,九月十六日拿到判决书(《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川0603行初82号),结果如下:被告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周玉宝支付基本养老金;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担。

德阳市人社局拒不执行判决,周玉宝表示自己将继续依法维权。

周玉宝,什邡市退休工人,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在当地是有口皆碑的好人,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在公园乘凉,遭国保警察殴打绑架,头部受伤。此后,中共不法人员操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阻挠他家属请律师介入案件,驱赶、威逼、劫持他家属,最终于十二月六日,骗过家属、同事等,非法开庭,冤判周玉宝三年徒刑。

一、上访维权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周玉宝去邮政银行补登存折时,发现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二零二零年八月非法停发了他的退休工资;随后他到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德阳市信访局向相关人员指出:退休工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不是哪个政府或谁的恩赐,停发退休工资是违法的,要求依法恢复全额发放他的退休金。

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停发了周玉宝的退休工资,理由是“周玉宝二零一二到二零一五年因修炼法轮佛法被冤判三年徒刑,要把这三年领取的工资和上调的部份扣回”。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周玉宝先后去了德阳市政务中心四次,依法讨要退休工资,但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非但不讲道理,不讲法律,最终丢下一句你去找省上……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周玉宝去了德阳市信访局,接待他的工作人员是一位女士,周玉宝向她说明了他的退休工资被非法停发的情况,先后四次找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无果,接访人说:“下周星期二上午九点你来,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领导要在这里接访,安排你与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领导见面。”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周玉宝去了德阳市信访局,是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信访局的旷主任接待了他。首先让周玉宝填写了一份信访表。周玉宝向他说明了退休工资被非法停发的情况,他问找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没有,周玉宝说: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今已四次找他们,他们的理由是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我被判三年徒刑,(因我炼法轮功被冤判三年徒刑)要将这三年所发的退休工资(包括三年上调工资)全部扣回。周玉宝告诉他们:扣我的退休工资是违法的,今后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他们还说:“讲法律我们说不过你,你去找省上。”

旷主任听了情况后,作了记录,同时收下了周玉宝的书面材料,把周玉宝所反映情况归纳为三点:

一、不能扣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的退休工资,要求依法恢复全额发放;

二、为什么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不扣,而在二零二零年八月才扣,而川劳社发〔2006〕18号通知是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的,为什么那时不执行。

三、他们依据的川劳社发〔2006〕18号通知,不符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其实它本身就是一个通知,根本就不属于《法律》),那么这个通知更没有《法律》的效力。所以他们停发周玉宝的退休工资是非法的。

最后旷主任说:你提的三点到时我们会给你答复。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周玉宝收到了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快递发来的受理告知书;告知书说:“你向市接访中心反映的原服刑期间扣发退休费等问题的来信,已转到我局,现决定予以受理。将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前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你”。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周玉宝还没有收到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下午三点过周玉宝去了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接待周玉宝的工作人员是一位女士,周玉宝向她说明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前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他的事。她查了一下说: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人社局已回复,但是忘了寄出。随后将《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服刑期间扣发退休费等问题的回复》给了周玉宝。

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服刑期间扣发退休费等问题的回复中可以看到,他们对周玉宝提出的三个回题只说了第一个问题:“不能扣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的退休费,要求恢复全额发放”。他们还是以《川劳社发〔2006〕18号通知》等通知为依据,认为扣发周玉宝的退休工资是合理的。而周玉宝提出的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不扣,而在二零二零年八月才扣,而川劳社发〔2006〕18号通知是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的,为什么那时不执行。”他们不回答。而周玉宝提出的第三个问题:“他们依据的川劳社发〔2006〕18号通知,不符合《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其实它本身就是一个通知,根本就不属于《法律》),那么这个通知更没有《法律》的效力。所以他们停发周玉宝的退休工资是非法的。”他们更不敢作任何说词。他们根本就不讲“川劳社发〔2006〕18号通知”等通知以外的任何法律。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在现今“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怎么能如此不讲法律呢?

二、控告、开庭

鉴于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不讲法律的违法行为,周玉宝只有依法维权。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周玉宝去了德阳市中级法院诉讼中心交诉状,诉讼中心的工作人员说:“从今年五月一日起,中级法院不再接行政诉讼状,你到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诉讼中心去交起诉状”。

到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诉讼中心去交了诉状,诉讼中心的工作人员审阅了诉状后,给周玉宝写了行政庭的电话号码,并说:“你有什么事需要问,就打这个电话,他们会回答你。”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行政庭电话告知,五月三十一日到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去。周玉宝去后一位女法官接待他,法官向周玉宝提出了诉状要修改的部份,修改后交费(诉讼费:50元)立了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行政庭电话告知,六月十一日去了法院公证处拿开庭传票。定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点在16庭开庭。七月一日行政庭电话告知,调整为七月七日上午九点在16庭开庭。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周玉宝到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行政庭按时开庭。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上午九点,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行政庭在16庭对周玉宝状告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非法停发了退休工资一案开庭。

随着审判长唐宁法官一声锤响,并宣布审理原告周玉宝与被告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退休待遇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原告:周玉宝。

被告: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委托代理人1:事务中心负责人:唐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2:刘代丽,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审判长:原、被告、陪审员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都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德阳市旌阳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四十条的规定,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周玉宝不服被告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退休待遇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行政诉讼》第7、9、46条规定,本庭由旌阳区法院审判员唐宁担任审判长:陪审员顾炜、陪审员朱兴萍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书记员代正琼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本院发送的原、被告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已告知当事人在诉讼双方中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第三人是否收到、是否清楚,对本案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长:法庭调查开始,原告陈述事实及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见诉状)

审判长:被告答辩

被告(代):唐峰宣读答辩状———略(见卷)

审判长:被告就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庭举证

被告(代):唐峰

1、劳社厅(2001)44号复函
2、315号函
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4、通知
5、刑事判决书
6、违规领取的养老金的情况说明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几个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不能作为扣发我工资的依据。

审判长:原告你有没有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宪法》效力最高,是其它立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反《宪法》;宪法是上位法,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和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等效力低于《宪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国务院各部及委员会等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效力和地方政府规章更低于法规。被告所依据全是通知,与我国的《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相抵触,更不能作为扣我退休金的法律依据。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退休的?好久暂停发放工资?

原告:二零零九年四月退休的,二零二零年八月停发工资。

审判长:你好久刑满释放的?

原告: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陪:被告你们扣发原告工资的依据是什么?

被告(代):唐峰,依据省上《通知》。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原告:被告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停发我的养老保险金,被告提交文件、通知不是法律,所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把扣发我的养老金退还给我。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代):唐峰我局依据法律规定及部门实施细则,把原告入刑期间发放的工资扣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我局对周玉宝的养老保险待遇的暂停发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依法判决。

被告(代):唐峰,依法判决。

审判长:现在休庭,下次开庭宣判。

三、判决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周玉宝电话询问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行政庭,庭审有结果了吗?对方回答:现等待签字。九月十五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行政庭电话通知周玉宝,到旌阳区法院拿判决书。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周玉宝到德阳市旌阳区法院拿到了判决书。

《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1)川0603行初82号

因篇幅受限内容省略,

判决结果如下:

综上,原告请求被告市社保中心履行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周玉宝支付基本养老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唐 宁
陪审员 顾 炜
陪审员 朱兴萍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琴
书 记 员 代正琼

'判决书'
判决书

四、德阳市人社局不执行判决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德阳政务中心人社局一位女士打电话叫周玉宝带上社保卡、身份证到人社局去办理关于工资发放的事。周玉宝问对方:“去年你们非法停发我的退休工资时,怎么不通知我来人社局呢?现在该发的依法发放,就行了。” 她说:“还有其它的事要办。”周玉宝问她:“还有什么事?” 她说:“你来吧,真的还有其它的事要办。”周玉宝答应去。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号下午三点五十分,周玉宝到了德阳市政务中心人社局,一位女士对周玉宝说:“他们在开会,叫你等一下。” 周玉宝说好。大约等了半小时,来了一位男士,他说:“我是德阳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我们这里有个决定按流程要送给你,但是你要在这里签字。”周玉宝叫他拿来看一看,他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德人社发〔2021〕209号文件递给周玉宝。文件的标题是《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责令周玉宝退还超额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决定》周玉宝说这个说法不对,你有什么权力责令我如何?他说:不对我们可以改。你可以提要求,不是说我们提出这个就是死的。该走什么程序就走什么程序。周玉宝说:你还有什么要给我看的,他说就这个。周玉宝说你这上面还是这个通知那个通知的,你们把法院判决书拿出来看,法院怎么判的,就怎么执行!他说法院判决我们要执行。周玉宝说:现在你们还要这样强调这些通知,我绝不接受! 他说你可以不接受。周玉宝告诉他:“最先我来这里给你们讲道理,你们不听;接下来给你们讲法律,指出你们非法扣我的退休工资是违法的,你们也不听;非得告上法庭,现在法院判了,你就按判决书一字不差的执行,如果到了法院限定的时间你们不执行,我不会再来找你们,我找法院。早知你们还是这样,今天我不来,既然来了,我也告诉你们这是最后一次。现在你们还是这个通知那个通知,你们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法院已经判决了,你们还要继续执行通知,这是你们在违法。”周玉宝说你把这个文件给我复制一份行不行,他说不行。周玉宝说我用相机把这个文件照下行不行,他说不行。他说你签个字就送给你,周玉宝说我绝不给你签字。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周玉宝外出大约十一点回家,看到门上贴了两张A4的【红头文件】,取下一看是九月二十八号下午在德阳市人社局他要求给他,而他要求必须签字才能给的《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德人社发〔2021〕209号文件。真是好笑,主动要,他不给,现在开车30公里送来,见不到人,贴在门上都必须送到。周玉宝回家后看到手机上有一个陌生电话(18283855080)在十点二十九分打了两次,证明来人是德阳市人社局的。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周玉宝打电话到旌阳区法院行政庭,告诉他们规定的时间已过,德阳市人社局的不执行判决,怎么办?她说以前没遇到过这种事情,她问一下再说,她建议周玉宝再到人社局去一下,与他们沟通一下。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周玉宝到人社局先找信访办,工作人员说:打官司的要找法规科,周玉宝找到法规科,一位女士看了判决书后,她说他们管不了这事,还是要到政务中心找人社局的协商。周玉宝说我再也不找他们了,我已无数次找过他们了。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周玉宝打电话到旌阳区法院行政庭:告诉他们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我到人社局找了信访办、法规科,都说他们管不了这事,旌阳区法院行政庭接电话的人说:她问一下庭长再说。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周玉宝打电话到旌阳区法院行政庭,接电话的人说:已经判你赢了官司,我们只能这样了。

周玉宝依法维权,法院判赢了官司,但同时又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1]44号复函)、《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因此,原告在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应予退还,而德阳市人社局二零二一年十月补发了二零二零年八月起的退休工资,从二零二零年八月起只发给周玉宝扣除后的每月2660.01元。每月被非法扣除600多元,还要周玉宝退还三年服刑期间领取的工资121643元。

周玉宝表示自己将继续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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