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三点,四川省会理市四位老年女法轮功学员郑琼、马凌仙、罗继平、董秀琼的申诉立案,在凉山州中院开听证会,要求改判无罪。 在听证会上,律师指出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认定的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以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令等文件,50号令废止了一九九九年两通知,解禁了法轮功出版物,恢复为合法状态,证明涉案《转法轮》等法轮功资料不是起诉书所称邪教书籍资料,也佐证法轮功不是邪教。律师进一步指出:二零一七年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会理市法院就应该撤销此案的。 律师还展示了当时他在会理法院阅卷时,卷宗上的照片,所谓物证:与凉山州中院法官何桂林打开的卷宗上的照片都不一样,而且也不是当事人当时所拿的手提袋。在一审法庭上质证时,公诉人出示的卷宗上:证人何晓茂的证言……说一本书有一二厘米左右厚,按照证人证言的逻辑,738除以5,差不多每个人150本,就是1.5米到3米高,试想一下150本书,1.5米到3米高有多大的体积,几个老太婆是用什么装去的?能不能拿得动? 这些明显是办案人员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伪造、拼凑的所谓证据。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人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侵权渎职罪立案标准也规定:“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办理本案的公检人员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和犯罪事实,仍然以追究本人刑事责任为目的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院法官何桂林还问及律师,为什么在一审时没有上庭辩护。律师说:在这个案子之前,他参与的另一个案子在会理开庭时,庭长邱云指使法警殴打律师,之后可能是赌气就没让他们上庭。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会理县法院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利、限制辩护律师进入法庭,所持的理由居然是“律师不能带电脑、手机等物品出庭”。对此,刑事诉讼法、法院法庭规则以及四川省高级法院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均明确,律师有权携带电脑、以及电子案卷等工作物品。会理法院限制和剥夺上诉人享有的法定辩护权利,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后当事人对法官何桂林说:希望凉山州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够改判当事人无罪,或以免于刑事处罚终结此案。 关于郑琼、马凌仙、罗继平、董秀琼等法轮功学员这次遭受迫害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四川会理市四位法轮功学员的申诉已立案》《为掩盖两个错误判决 四川会理县法院蓄意四次违法》《四川会理县沈佳凤、董秀琼疑遭药物迫害》等。 注:会理县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改为会理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