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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玲、张稷母女持续申诉无罪 云南省高院立案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法轮功学员马玲、张稷母女,二零一四年四月,在石林彝族自治县一朋友家吃饭,被绑架,后母女分别被非法判刑四年和三年半。二零二零年一月,马玲、张稷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寄送了刑事申诉状,要求重审,改判母女无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又亲自到省高院申诉再审窗口递交了申诉状及相关材料。五月二十七日,省高院立案。

马玲,一九五七年十月出生,汉族,云南大学图书馆退休职工。张稷,马玲的女儿,一九八五年二月出生,彝族,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实验学校职工,她们居住在昆明市。

递交申诉状 云南省高院立案

二零二零年一月,马玲与张稷已经通过快递将刑事申诉状寄送至云南省高级法院,但是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因此母女俩决定亲自到窗口递交。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马玲与张稷亲自来到云南省高级法院申诉再审处,递交了刑事申诉状以及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裁定等相关材料。并将之前寄送申诉但未有回复的情况写了书面说明。

当时工作人员一直说要请示领导,看能否接收母女二人的无罪申诉状,但是未能联系上,最后暂时接收了材料,一再表示说最后还要请示,如果不能接收或者符合接收条件,会电话联系当事人,但之后一直没有联系。

十月份,马玲与张稷致电立案庭询问,才知此案五月二十七日就已经立案,并分配了法官,只是没有与当事人联系。后马玲与张稷电话联系到了本案法官南青,询问案子的进展情况,并简单讲述了申诉内容及事实法律依据。法官表示目前也正在看申诉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只做程序审查,并且书面裁定,本月可能会出裁定结果。

申诉要求重审 改判母女俩无罪

在申诉状中,母女俩要求:

一、撤销昆明市中级法院(2015)昆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的判决,重新对本案进行审判,改判二人无罪;
二、归还所有被非法搜走的私人物品;
三、按照有关法律赔偿经济损失;
四、依法追究在此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申诉中也详细地写了母女俩被绑架的事实经过,写明了公、检、法各部门在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母女俩修炼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亲身受益的经历;母女俩不具备刑法第三百条罪名的构成要件,以此定罪属诬告陷害。

母女俩被无故绑架、非法判刑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六点多钟,马玲和张稷在昆明市石林县北大村“莲绣坊”框艺厂一朋友家吃晚饭,被突然闯进来的一伙来路不明的便衣非法抓捕,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后得知是石林县公安局警察。随后,马玲和张稷被连夜带回昆明,关押在昆明市虹山派出所。

第二天,五华国保大队的便衣,其中有国保副队长马迎辉、虹山派出所刑侦中队长汪志荣及两名女警带张稷到家中,非法抄家,搜走了大量私人物品,没有给搜查物品清单,也没有当面核对被搜查物品的数量。之后,马玲和张稷被关押进昆明市看守所。

家属为她们请了律师,但五华国保大队和昆明市看守所却阻挠律师会见。五华区检察院和法院在明知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仍然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指定了两名“援助律师”,对马玲和张稷开庭。马玲和张稷因当场拒绝了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官随即休庭。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五华区法院再次非法开庭,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为马玲和张稷做了无罪辩护,马玲和张稷也表示自己的行为合法,并没有犯罪,应无罪释放。

五华区法院却不顾事实,对马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稷三年半[(2014)五法刑初字第586号]。马玲和张稷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昆明市中级法院(2015)昆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母女在狱中申诉 昆明市中院驳回张稷申诉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马玲、张稷母女在昆明市看守所,接到了昆明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裁定,随即就写了申诉状,要求撤销此裁定,改判当事人无罪,并立即释放,交由看守所警察寄送至北京最高法院和云南省高院。

但是仅十天后,六月九日,母女二人就被投入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继续迫害,两个法院是否有回复,不得而知。

入监后,母女二人继续申诉,狱警、包夹犯人等层层阻挠、干扰。六月底,她们就写好的申诉,狱警迟迟不予投递。之前女二监曾有多位法轮功学员申诉后,狱警不给投寄,一直积压到出狱后,又不给带出监狱。但母女俩坚持一定要投递出去。

四个月后,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主管马玲的狱警李国英和包夹犯人马玉梅,跟马玲一起,将马玲写的不服终审判决的申诉、起诉江泽民的诉状、要求见驻监检察官的申请以及给监狱长赵桂芬的信,一起投递到了监狱设置的控告检举箱、约见检察官信箱和监狱长信箱。同时,主管张稷的狱警杨红彦也带着她去控告箱,投递了起诉江泽民的诉状和对二审裁定的申诉。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张稷在女二监收到了昆明市中级法院(2016)云01刑申4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称张稷的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出狱后申诉 昆明市检察院不予复查

出狱后,母女二人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二零二零年一月初,马玲、张稷将申诉寄送至北京最高法院和云南省高院,之后又寄送至昆明市中院和五华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但没有任何单位及人员回复。

之后,母女俩又向省、市法院、检察院及其它部门的监察处申诉。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母女俩收到12309中国检察网发送的信息,称昆明市检察院收悉了两人的申诉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让两人补充案件的判决及裁定复印件,同时可以随时上12309网站查询案件进度。母女俩随即又将补充材料寄送到了市检察院的第十检察部。但之后很长时间查询网站,案件都没有进展,电话询问也无果。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母女俩收到12309的信息,称母女俩寄送至云南省检察院的申诉材料不属于省检察院受理范围,将申诉分流至昆明市检察院处理。但之后,就再也没有收到12309关于申诉案子的任何信息。

前不久,马玲、张稷再次查询12309中国检察网,看到案件进展显示,昆明市检察院已经作出终结,称当事人所递交的申诉及裁定、判决复印件涉及违法信件,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复查。该材料存查。但12309却没有任何短信通知到当事人案件已经终结。作出终结的时间是今年三月九日。

该网页上有一个评价栏,马玲、张稷随即将向市检申诉的整个经过以及收到12309短信等整个过程写明,对不予复查的处理结果有异议。两人表示:在法律上并无“违法信件”一说,申诉材料是当事人针对原裁定不服,提出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依照正规的法律流程递交,申诉不存在涉及违法信件一说。以此对当事人的申诉采取不予复查的做法,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对申诉的处理。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马玲、张稷接到了昆明市中级法院监察处的电话,称收到两人的申诉,但是他们无权改变已经生效了的判决,让母女俩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申诉。

虽遭受不公 仍希望还法律以应有的公道

马玲、张稷的经历,在中国大陆,仅仅只是千万蒙冤的法轮功学员案例中的一例,尽管中共假借法律旗号,迫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至今已二十二年有余,然而,法律并不是迫害者打击良善的工具,也不是恶人逍遥法外的保护伞。在追寻真理、维护正义的路上,法轮功学员们虽受到不公与迫害,但是并未改变他们的初衷,在申诉状的最后,马玲与张稷也写下了她们发自内心的一番话:

“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官、检察官、警察的职业是神圣的,因为他们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而今天,法律却失去了它神圣的光环,公、检、法人员也背离了自己选择这个职业的初衷。在本案中,和其它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案子一样,从抓捕、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两位申诉人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申诉人修炼法轮功,进行公民正常的活动,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就把合法的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法庭,并荒唐地以法律的名义宣判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所有法律人的悲哀。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两位申诉人被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从刚一入监,就被以严管的形式剥夺了一切正常的权利,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申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然而云南省女二监却暗箱操作,为了达到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转化目的,逼迫申诉人认罪,剥夺申诉人的申诉权,打着严管的旗号,对申诉人进行体罚——强制坐在一个塑料板凳上,每天十三个小时,并且安排两个服刑人员二十四小时监视申诉人的一举一动,不允许和任何人说话,每天洗漱只能在监房自己的盆里,大小便只能在指定的时间去,这连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剥夺了。

“请问,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这些邪恶至极的行为是哪一部法律保障的?谁给它的权力?申诉人马玲,在监狱坚持申诉,从入监的那一天,到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刑满释放,两年十一个月的时间,被强制坐小板凳,导致双腿浮肿,血压高到200,被强制要求服降压药,可女二监依然没有停止强迫申诉人坐小板凳的邪恶行为。

“在监狱的几年时间,使两位申诉人身心饱受摧残。不仅如此,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审判决下达后,申诉人还在向市中院上诉,判决尚未生效时,申诉人马玲的养老金就被云南省社保局无故扣发至今,女儿张稷也因此失去了工作,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

“那些对申诉人抓捕、罗织罪名、起诉、审判、判决的公、检、法人员,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怎样的伤害?

“希望云南省高级法院的法官能够冲破强权和谎言的束缚,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能够肩负起法官的神圣使命,重新立案,审查、撤销对申诉人的枉法判决,还申诉人以公平、公正。”

相关单位与责任人:
云南省高级法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393号
邮编:650228
电话:0871-64095000
院长:侯建军
本案(申诉)法官:南青 电话:0871-64095763

昆明市中级法院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485号
邮编:650228
电话:0871-64096501
传真:0871-64572985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871-64096144
院长:董国权
本案(二审)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建斌(昆明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审判员:孙仁芳
代理审判员:张军
书记员:李正峰

五华区法院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
邮编:650102
院长:李晖
本案(一审)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杰(现为五华法院副院长)
审判员:何燕
陪审员:张铭
书记员:毛珊珊

五华区检察院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300号
邮编:650102
检察长:朱立
本案公诉人:薛冰(公诉一科 副科长)

昆明市检察院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核实延长线1008号
邮编:650224
电话:0871-65740151
院长:李晓红

云南省检察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电话:0871-64093999
检察长:王光辉

五华公安分局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小屯路805号
邮编:
局长:朱显福

虹山派出所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8号(金泰国际二期旁)
邮编:650033
派出所24小时服务电话:0871-65365063
户政窗口咨询服务电话:0871-65381915

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大道
电话 :0871-67786058
邮编:652200
石林县公安局局长:周蔚
政委:王涌冰
副书记:鲁建波,
党组成员:赵志明,徐翔,杨和平
副局长:李润桥
政工室主任:王惠珍

昆明市石林县北大村派出所
地址:石林县石林街道办胜利中路59号
邮编:652211
电话:0871-67701479
北大村派出所所长:李俊强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教场北路440号
邮政编码:650102
工作电话:0871-65137285
监督电话:0871-65126144
监狱长:赵桂芬
副监狱长:王丽美(专管迫害法轮功,已退休)
九监区狱警:李国英(现在五监区,马玲在九监区时的责任警)
杨红彦(现在八监区,张稷在九监区时的责任警)
罗娅婷(九监区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监区长,后调到教育科)
陈苗(九监区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监区长,接任罗娅婷,后调到十监区)
吴玉娥(九监区教育队长,后调到教育科)
七监区狱警:杨洋(张稷在七监区时的责任警)
洪娅(七监区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监区长)
秦敏(七监区教育队长)
七监区在2019年下旬因服刑人员调改而解散,狱警均转到其它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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