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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位善良妇女被非法庭审 亲人被禁止旁听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2021年9月26日上午九点半,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法院非法对三位善良法轮功女学员王霞、崔桂芬、王沐怡进行了庭审。她们的亲人被禁止旁听。王沐怡的丈夫作为她生活中最重要的人,却没得到旁听的权利;而崔桂芬的女儿,在庭审中途被法官撵出庭外。

王霞是一位退休职工,性格爽快,办事麻利。崔桂芬多年前丧偶,含辛茹苦把女儿带大,现在被迫害,女儿每天下班后,只有独自等候妈妈回家。王沐怡才结婚几年,是一位深受同事好评的公立幼儿园老师。婚后她的丈夫突然患病无法正常行走,王沐怡让他诚心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这样他很快恢复了健康。但这次她被迫害,让年轻的丈夫承受了巨大压力。

王霞、王沐怡和崔桂芬于2020年11月21日被绑架。同时被绑架和抄家的还有十多位法轮功学员,后被释放,她们三位则被关押至今。在大抓捕之前,东营市公安局、分局、国保支队、国保大队在半年多的时间里,跟踪、窃听、监控、安装定位器,对她们的行踪摸查的一清二楚。他们构陷学员的所谓“事实”就是:她们用自己的生活费、在自己的住处和周围向人们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而这本来就是民众的基本权利。

法官闫晓辉未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了视频开庭。对于当事人而言,视频开庭显然是不利的。由于众所周知的迫害政策,本来很多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开庭都是走过场,而视频诉讼更使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根据最高法院的“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法院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法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此前的六月份,区法院曾经开庭一次(也是视频开庭)。当时开庭前,法官闫晓辉不许崔桂芬的亲友辩护律师出庭,律师让她说出不许出庭的法律依据,法官说不出来,只说“你不是直系亲属”。但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只有直系亲属才能担任亲友辩护律师。由《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可知,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该律师有崔桂芬及其女儿签署的委托书,有在其他市区法庭出庭的证明,而在东营区法院,该律师却被剥夺了出庭的权利。律师向法官指出她已违法,将对其进行控告。当时匆匆开庭两个小时之后,法官宣布择日继续开庭。

此次继续庭审,法官仍然不许该律师以亲友辩护人的身份出庭。崔桂芬的另一名律师为她做了无罪辩护。此次开庭,法院开庭前几天才通知律师,且中间有一个休息日,致使外地律师来不及在开庭前与当事人沟通。

王沐怡的丈夫被禁止到庭旁听,因为他是“证人”。丈夫竟然成了构陷妻子案件的“证人”?其丈夫只是在警察的要求下,回答了一些问题,做了笔录,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所谓的证人。将家属不知情且被胁迫情况下做的笔录,作为构陷亲属的“证据”使用,将其回答内容作为“证人”证言,这是违法的。而且在庭上,法官闫晓辉以“证人不得旁听”为由,将崔桂芬的女儿中途赶出法庭。而她女儿也只是在去国保大队找母亲时,被国保扣下做了笔录。因此女儿也成了构陷母亲的“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判案的依据,依法应予排除。)

就这样,王沐怡的丈夫、崔桂芬的女儿,作为两位当事人最亲的家人,竟然被剥夺了旁听的基本权利。

在庭上,崔桂芬的律师为崔桂芬做了铿锵有力的辩护。对于构陷当事人的罪名“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人列出了在当事人家中抄出的物品清单、照片,律师指出,这些根本不能称之为“证据”。拥有这些物品,不能证明当事人参与、利用了“某组织”,也不能给定性为违法犯罪。对于物品是否是“×教宣传品”的认定,律师指出,认定书上盖的公章是“国保”,但国保隶属侦查机关,根本没有认定的资格!

律师还指出,公诉书中没有列出书证中的哪一页、哪一句话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破坏法律实施”,具体是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破坏到何种程度?

法庭上只列出了物品清单、照片,没有进行当庭质证、辩论。2021年《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当事人的自我辩护中,崔桂芬讲明了自己作为法轮功修炼者,修炼之后做一个好人,身心受益;宪法规定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国家认定的14种邪教里根本没有法轮功,没有一条法律规定炼法轮功违法;新闻出版署的50令(2011年)已经废止了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拥有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

王霞的律师提出,在王霞家搜出的物品中,有两盒光盘是空白的,还有几百张“传单”也是空白的,这些由国保、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应该排除的。

上午11点,法庭历时一个半小时后匆匆收场。法官闫晓辉宣布择日宣判。

执法违法的丑剧已在东营区法院上演多次。仅从2015起到现在的六年里,东营区法院已经非法审判了十七位法轮功学员。他们是东营区的陈茵、石强、刘学敏、郭秀华(未出庭)、高宏伟、王子明、商兆香、张爱丽、王连忠、夏云、郭树森,垦利区的潘玉英,利津县的高振秀,河口区的王学勇 、耿录堂、邹佩霞,广饶县的朱永平、李淑香。其中,两人被判七年和七年半的重刑,罚款最高达三万。更有三人在被迫害后不幸去世,他们是:五十多岁的郭秀华(史焕玲)、四十六岁的石强、七十多岁的王连忠。东营区法院的法官周忠华、陈忠霞、纪鹏辉、张婷、刘树洲、闫晓辉等人直接参与了这几次迫害。

作为执法者,当你们在判决书上签字的时候,请想一想你们的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你认为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但将来清算的时候,有没有人为你担责?即使按照中共自己的规定,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终身负责。看看今天在“倒查二十年”运动中大量落马的政法官员(及610人员)、公检法人员,难道不足以警醒吗?当你们在对案件的是非进行判断的时候,实际也是对你们自己生命未来的选择。法律和事实都在你们面前摆着,理智的人会真正为自己负责。在关系到生命未来的重大问题上,遵从良知、公正与道义,才是今天所有公检法人员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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