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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刘晓莲、王晓晖被绑架到洗脑班迫害已月余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武汉市武昌区法轮功学员刘晓莲、王晓晖,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在汉阳区超市讲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恶告,被绑架到汉阳区公安分局翠微派出所,随后十四日被绑架到武昌武泰闸洗脑班,非法关押到现在已一个多月,还未回家。

一、绑架、非法抄家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刘晓莲、王晓晖在汉阳区超市讲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恶告,被绑架到汉阳区公安分局翠微派出所。当日中午,汉阳区公安分局翠微派出所警察(五人左右)找小区物业和专业开锁匠,撬开了王晓晖家,并非法抄家。当晚九点多,派出所要求带刘晓莲、王晓晖去与派出所对接的同济医院做全身体检。

二、非法关押洗脑班一个多月

九月十四日下午,王晓晖被转到武昌紫阳路水陆街歌笛湖社区,社区当晚把王晓晖转到武昌武泰闸花园路洗脑班。刘晓莲、王晓晖已被关押迫害一个多月。

期间,王晓晖在洗脑班被迫害得身体出现问题,夜间咳嗽得非常严重,洗脑班通知社区带王晓晖去对接医院做检查。

九月二十二日晚十一点左右,紫阳街派出所罗警察(警号:033040)和歌笛湖社区人员与武昌武泰闸花园路洗脑班主任、工作人员、洗脑班毛医生(第七医院退休医生)和家属把王晓晖带到武汉武昌第七医院做胸透。医院系统里有610办公室专门的系统手续,武汉第七医院610办公室医疗系统已改名为政法委医疗系统。

当晚十二点左右,王晓晖仍被带到武昌武泰闸花园路洗脑班关押至今。

三、相关警察等人违法犯罪

洗脑班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参与其中的一切人员及单位都是在违法,甚至是犯罪,对于这些违法或犯罪的人员及单位,每个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家属都可以控告或起诉,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其违法犯罪的责任。

1、刑事起诉,撬门并非法抄家的汉阳区公安分局翠微派出所警察(五人左右)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零一一年,《国务院公报》第28期刊登了《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文件》,表明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已经废除,法轮功的一切书籍、宣传品都是合法的。

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修炼法轮功,拥有法轮功的一切书籍、宣传品都是合法的。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午,汉阳区公安分局翠微派出所警察(五人左右)找小区物业和专业开锁匠,撬开了王晓晖家,并非法抄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涉嫌刑事犯罪,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

2、刑事起诉,参与绑架法轮功学员到洗脑班其中的一切人员

绑架法轮功学员到洗脑班因不履行任何程序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武昌歌笛湖社区程芳和武昌紫阳路街派出所罗警察配合绑架,并多次骚扰两人家属,逼迫家属配合迫害,家属不配合。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武昌歌笛湖社区程芳(女)和武昌紫阳路街派出所罗警察(男)配合绑架,将武汉市法轮功学员王晓晖绑架到武昌武泰闸洗脑班到现在已一个多月,还未回家的事实,已经违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构成违法犯罪。涉嫌刑事犯罪,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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