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2021年1月12日上午9时,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罗新平遭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视频开庭,她驳斥了公诉人的荒谬指控。罗新平讲述了自己为什么修炼法轮功,法轮功是什么,为什么告诉世人如何躲避瘟疫,并重申:法轮功是正法,我没有违法,我没有犯罪。 律师依法依规为罗新平做了无罪辩护,并要求法庭无罪释放罗新平。 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中午11时30分结束。公诉人是王静,主审法官是王小佳。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罗新平女士,今年66岁,系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退休职工。罗新平女士2006年6月在讲真相时遭绑架关押,后被非法劳教一年,在看守所、劳教所,罗新平被强迫每天做十几个小时的奴工,致使她旧伤复发疼痛不止、大小便困难、下肢浮肿。2013年2月,她又遭绑架,被诬判四年,在宁夏女子监狱受尽折磨,于2018年6月12日她回到家中。在被迫害期间,她被停发养老金。 2020年8月18日,罗新平在街上发放关于躲避瘟疫秘诀的资料时,被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国保警察绑架。兴庆区公安分局国保及下属凤凰北街派出所和金凤区公安分局国保警察非法抄了她自己租住的家和她儿子的家。 罗新平被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家属为维护罗新平的合法权益从侦查阶段就为罗新平聘请了律师。 2020年9月24日,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凤凰北街派出所通知罗新平家人,罗新平被西夏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2020年11月26日前后,罗新平被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局构陷到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律师和她家人与西夏区检察院检察官王静也进行了有限的交流。 2020年12月23日前后,罗新平被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非法构陷到西夏区法院。 律师接到西夏区法院非法开庭的通知后,向法院提交了全部有效手续后要求阅卷,法官讲:法轮功是敏感案件,要求律师签“保密协议”,律师说:我没有见到过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查阅法轮功案件的卷宗需要与经办法院签“保密协议”,律师没有签。当律师阅卷要拍照时,法官和助理法官都说:“只能看,不能拍照。”法官交替着看着律师翻阅案卷。 2021年1月12日上午9时前,按法庭要求的“只许两位家属可以法庭旁听”的两位家属来到了法庭门口,只放进一位家属在法庭指定位置旁听,另一位家属被无理由拒绝旁听。 约9时整视频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罗新平就以自己的修炼法轮功的亲身经历驳斥了公诉人的荒谬指控,讲述了自己修炼前一身病,修炼法轮大法后无病一身轻,真能“祛病健身、修心养性”,并说修炼法轮大法要按照宇宙最高标准真、善、忍做一个更好的人,要修心向善提高道德品质,遇事要处处为别人着想。我就想今年的瘟疫无药可治,天天有人确诊,天天有人死亡。我就想让人明白:相信和诚念“真善忍好”和“法轮大法好”,就能躲过这场灾难。我去小百货店买东西,就顺便告诉店里那个人,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瘟疫来时就能保命保平安,我就走了,谁知那人向公安告发了我。我没有伤害他,我都是为他好;我的行为没有错,更没有犯罪,我是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 罗新平说:我坚信法轮大法是正法,修炼“真、善、忍”我没有错,做好人更没有罪;今天我不应该站在这里受审。如果人人都相信并践行“真、善、忍”,这个社会就会道德提升,善行善报,都会有个美好的未来。法轮功没有组织来去自由,没有任何组织可利用,《宪法》第三十六条有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没有任何一部或一条法律把法轮功定位×教,公通字[2000]39号通知,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确认的×教中没有法轮功,《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也废止了1999年该署向全国发出的禁止宣传和查禁法轮功各类出版物的两个文件,从国家层面解除了对法轮功各类出版物的宣传、制作、持有禁令。 律师的辩护意见指出:通过法庭调查,足以显示,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罗新平无罪,应当立即释放。 一、公诉人所举的全部证据,既不能证明罗新平主观上具有利用什么教的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故意,又不能证明罗新平实施了利用什么教的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客观行为。公诉人所举的全部证据都与起诉书指控罗新平的罪名不具有关联性。信仰自由,罗新平传播自己的信仰不是犯罪行为,罗新平无罪,十分明显。 1、罗新平信仰法轮功不假。她为什么要信仰法轮功?在法庭上,罗新平说了,是因为治好了她的多种疾病,身心受益。 2、罗新平信仰法轮功,她要求本辩护人在网上给她找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公安部认定十四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的规定。本辩护人网上搜索了,确实有这方面的内容,打印出来提交给了法庭,请法庭核实。 3、罗新平也确实传播了法轮功宣传品,她要求本辩护人找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第50号令,以此来证明法轮功书籍已经解禁,可以传播。本辩护人通过网上搜索到了第50号令废止的第99项、第100项关于法轮功出版物的两个通知文件被废止了。 4、《宪法》第36条规定:信仰自由。国家没有出台禁止普通公民信仰法轮功的规定。罗新平信仰法轮功符合宪法的规定。 5、罗新平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正是她践行自己的宪法权利,又符合新闻出版总署的第50号令“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的颁布目的,怎么可能“诋毁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的实施”呢? 二、公诉人认为罗新平构成犯罪,所引用的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七)项“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该条款违反《刑法》总则的规定,依法不应当适用。 1、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概念的定义,认定是否犯罪的行为,是指起诉书上所指控的行为,不可能是过去已经被判了刑的行为。罗新平曾被劳教、判刑过,也服完了刑,把过去的已经定罪处罚服刑完毕的事实,又拿来当作现在据以定罪的事实来对待,进行刑法中性质相同的两次评价,违反刑法对什么是犯罪的定义。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本案中不能适用。 2、本案中,检察机关适用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的理由是错误的。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法》总则的原则规定,所以对于本案的不适用。 三、在法庭上,罗新平认为自己无罪,辩护人也认为罗新平无罪,应当立即释放,更谈不上量刑。罗新平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出发点是为了救人,教人躲避瘟疫的方法和策略,而不是危害社会,不存在“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2020年8月,罗新平在疫情期间散发的《疫情周刊》是为了让人们如何躲避瘟疫,是为了救人,并无存在可能危害社会的特殊情况。 2、罗新平散发的数量太少,仅仅五份。根本不存在“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银川市公安局的认定意见,不仅证据来源不合法,而且超越了两高司法解释的授权范围,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 (1)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书面请求的是“鉴定”,没有要求银川市公安局进行认定。然而,银川市公安局不进行鉴定,搞了个“认定”出来。鉴定与认定,两者的主体、资质和标准等等的要求不一样,不能混用。 (2)在《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两高规定:“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两高只授权了公安机关对“宣传品”的属性进行认定,没有授权对“宣传品”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认定,实属越权行为。 (3)暂把《宪法》第三十六条和信仰无罪放在一边不谈。罗新平只发了五份宣传品,加上查抄的宣传品,未达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最多行政拘留十五天。但是,由于罗新平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就一下变成了刑事案件,由行政拘留十五天,就一下子越过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跳到刑期三到七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实施了“质”和“量”的飞跃。 法轮大法又称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功法。核心价值真、善、忍是最根本的佛法,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一九九八年在北京、武汉、大连、广东搞的有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参与的五次医学调查发现,法轮大法祛病健身有效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七点九。同年国家体育总局在长春、哈尔滨做调研,专家们一致认为:法轮功祛病健身效果好,并且能促进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应予充分肯定。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乔石委员长组织的人员的调研结果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咱们想一想,这个世界离开了真、善、忍,世上的人就没有了道德良知,欺诈横行,人人骗我、我骗人人。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遭遇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人和事,我们不可能什么都懂、都会、都能识别,在你不懂、不会、没有识别能力的领域或具体事件中,就可能被各行各业没有道德良知的人骗的晕头转向、劳民伤财、损失惨重,甚至搭上性命。人们为了安居乐业、幸福美满,急需大量的秉持真、善、忍自律的具有道德良知的好人。 法轮功能让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应该是受社会提倡和保护的人,不是法律惩戒的对象。在瘟疫横行的当下,罗新平告诉遇到的人如何躲避瘟疫的秘诀应是全社会的期盼,是为民族为国家的义举,不应该被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人民警察绑架关押,更不应该被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最不应该站在法庭上受审。 希望公检法等执法人员都能按照《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公通字〈2000〉39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50号 》等现行有效明文法律法规依法办案,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控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驱使,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给自己选择一个不被追责的未来。 本案承办法官是王小佳, 电话:1816909387 本案检察官:王静 0951—5926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