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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脑班的违法性分析及应对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洗脑班,是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常见方法之一。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前些年,这种方法被广泛采用,因其臭名昭著,曾经在一段时间内销声匿迹。近一段时间以来,洗脑班在有些地方有死灰复燃的迹象。

为了彻底解体洗脑班,彻底否定邪恶利用洗脑班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救度还有希望的世人,对洗脑班的违法性需要有个清醒的认识。

需要明确的是,洗脑班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参与其中的一切人员及单位都是在违法,甚至是犯罪,对于这些违法或犯罪的人员及单位,每个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家属都可以控告或起诉,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其违法犯罪的责任。

一般而言,利用洗脑班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犯罪人员及部门并不直接露面,他们的表现多是幕后操纵,也就是真正的幕后黑手。他们多是政法委、610、综治办及参与其中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在幕后,所以直接找到他们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他们作恶,总是要将手伸到前台,在幕后操纵前台的人员及单位作恶,前台的单位及人员成为幕后黑手的作恶工具,最常见的犯罪工具就是街道、社区及派出所,尤其是后两者,这里主要对前台作恶工具的违法犯罪行为進行分析,但不管幕后操纵还是前台直接行恶,他们是一体的,一个共同犯罪集团,分工不同而已。每一种违法犯罪,参与的单位及人员都有份,前台的有份,幕后黑手也有份,所以知道谁,告谁、起诉谁,有的前台参与人员知道这是作恶,不愿参与,这时,他们就会说是谁谁让干的,这样,顺藤摸瓜,摸到哪个就告哪个,这是整体思路。

具体而言,街道、社区及派出所利用洗脑班迫害大法弟子时的一切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提起刑事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对社区)。

一、洗脑班迫害行为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進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否则,就构成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二、要求参加洗脑班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

《刑法2019》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2019》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2019》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2019》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可能构成上述罪名外,还可能因情节及后果不同而构成其它犯罪。

三、要求参加洗脑班可能涉嫌犯罪,当然也违反行政法,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街道作为政府,派出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否则,其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这种违法的行政行为。然而,举办洗脑班不可能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任何举办洗脑班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允许举办洗脑班。

(一)街道和派出所强制法轮功学员参加洗脑班没有法律依据。

法轮功学员信什么、不信什么,这是公民的思想自由,法律只调整行为,不调整思想,任何人、任何机关及党派都没有权力要求改变别人的思想,这是中外法律界的共识,也是中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

街道作为政府,派出所作为执法部门,有其明确的职权范围,它们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和执法的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其行为因超越职权而无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進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这也是依法行政原则基本要求。

对于强迫公民参加洗脑班的行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或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赋予其这种权限,甚至连红头文件或书面文字都没有,多是口头传达,因为幕后指使的黑手们知道不可能有任何法律会赋予此种权限,这些幕后黑手们也非常清楚其做法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见不得人、见不得光的反人类行为。

(二)街道和派出所要求法轮功学员参加洗脑班因不履行任何程序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具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程序优先,程序优于实体。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没有经过正当的程序审理,做出的决定不能成立。同样,不管任何一种行政行为,要想成立和有效,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否则,即违法、无效。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任何一种行政行为的做出,都要遵循正当程序,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否则便是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则实体结果不能成立。而对于强制参加洗脑班,不经任何程序,直接要求法轮功学员接受洗脑,是赤裸裸的非法拘禁。

对于街道和派出所都无权作出的行为,社区更没有权力行使。也就是说,街道和派出所强制法轮功学员参加洗脑班是违法犯罪行为,社区更是违法犯罪的参与者。而实践中,作恶更多往往是社区。

近些年来,政府经常将一些政府应该从事的事项下沉到社区,社区仿佛成为一级政府。但事实上,目前社区的地位和性质都处于模糊地带。而且社区叫法也不统一,有的叫社区委员会,有的叫社区工作站等等,简称都叫社区。叫社区委员会的,其实质上与原来的居民委员会性质相同,属于民间自治组织,不具有政府性质。而叫社区工作站的,其性质开始行政化,类似于乡镇政府或区政府的派出部门,这种社区工作站在事实上架空了原来的居民委员会,具有行政性质,但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承认其地位和性质,只是在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但这种设定缺乏合法依据。所以社区这个没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在现实中正在大量行使着行政权力,而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四、针对举办洗脑班违法行为的应对措施

(一)明确拒绝

真正的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其道德水准远远超越世间法律对人们的要求,实际上是不受世间法律制约的。而且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行为,在面对有关人员侵犯自己权利,利用公权力违法犯罪时,法轮功学员有权利理直气壮的拒绝配合其违法犯罪行为。

(二)要求对方出示法律依据

当有社区、派出所或街道的违法人员提出参加洗脑班时,明确告诉对方其行为违法,将其违反的上述法律规定告诉他们,同时明确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出示法律依据,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或什么文件做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全程录像,作为后续刑事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证据。如果对方说是什么上级部门要求的,要求其提供上级部门的名字或具体部门,告诉对方,什么部门都没有权力赤裸裸的违法犯罪。而且不管是谁要求的,参与的人都是共同违法和犯罪。实际上,一旦要求其出示法律依据,这些人就根本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这些人就会心虚。

(三)提出刑事控告

强制洗脑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可以向公、检、法、人大、政府、监察等部门广泛举报或提出刑事控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抄送,控告时可将知道的参与人员全部列为被控告人,同时可将恶人单位一并控告,如果不知道作恶人员的具体名字,直接告其所在的单位。

(四)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这种方式主要针对社区,因其性质属于民间自治组织,其参与举办洗脑班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隐私以及其他民事权利,所以可将其作为民事侵权主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受理,再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其法律地位模糊,却行使行政权力,但其行政主体不适格,故其行为无效。

(五)对洗脑班迫害启动行政复议和/或行政诉讼程序(可参见公义论坛模板)

无论对于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洗脑班,还是对于现存仍在作恶的各种名义的洗脑班,我们可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启动行政复议和/或行政诉讼程序。无论是被以这种形式迫害过的同修,还是没有被迫害过的同修,甚至家属亲友,都可以启动。

1. 事先大致了解一下该洗脑班是由哪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司法局或公安局等)设立的,向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洗脑班的存续期间,大致时间段就可以,能详细最好,至少包括我们被关押的时间段),在某具体地方设置的“法制培训班”的“法律和文件依据、职能依据(培训班本身的职能,以及设置该培训班的部门的职能)、人员编制、任命情况、负责人信息、政府拨付费用情况等信息,该培训班的设置及运作是否受到非国家机关的参与、领导、指挥”。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邮寄,也可以当面递交,也可以通过常人电脑的网络在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网站提交,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2. 如果在二十天内得不到答复,也没有延长答复的信息,我们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政府所在地的法院(针对政府,应该向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程序就启动了。因为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提出的复议和诉讼,时效上没有问题,只要把握好“复议六十天、诉讼六个月”就可以了。

如果在二十天内得到准确的答复(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他们很清楚洗脑班的非法性),但他们不会承认610操控操控洗脑班的事实。我们就以“信息公开不真实”为理由,继续复议和/或诉讼。

3. 如果针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是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二审上诉就可以到省高级法院,申诉案就可以被推送到最高法院。这样就可以把每一个洗脑班迫害案,推送到最高法院。甚至对于刚刚设立的洗脑班还没有启用、没有对同修实施迫害时,我们只要知道这个洗脑班是用来转化法轮功学员的,我们就可以启动这一系列法律程序。

当我们对要求参加洗脑班的行为违法性非常清晰时,邪恶就无法轻而易举的作恶,其恶行会有所收敛,因为他们表面作恶,但内心很虚。当我们从修炼的法理上明白了,从人的法律层面上也明白如何否定邪恶时,才能避免损失,更彻底的否定邪恶,解体邪恶、救度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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