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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期间养老金(退休金)被剥夺的应对
公义论坛整理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对于一般服刑人员而言,扣发其服刑期间养老金都是非法的,《检察日报》曾刊文论述此违法现象,指出从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领域的立法情况看,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扣发监狱老年服刑人员的退休金,皆师出无名、无法律依据。

在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中,善良人被陷冤狱表明中共刑事司法紊乱、法律沦为惩善扬恶的工具,社保管理部门滥权剥夺法轮功学员冤狱期间的养老金,更是公权力以“保管服务”之名、行抢劫掠夺之实,是相关人员执行“经济上截断”这一灭绝政策的一部份,是对法轮功学员的双重迫害。

2019年9月,中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修订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文件引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2003年向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两份《函》作为剥夺养老金的依据,其实,这两份函件在2010年《社会保险法》中找不到依据,应予废止的。上述〔2019〕84号违法文件是针对一般城乡居民的。涉及针对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人员服刑期间养老金的剥夺,人社部及中共机构中组部另有《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这两份文件中涉及剥夺养老金的规定,由于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法律这一层面找不到法律依据,都属于违法上位法应归于无效的。

除了上述人社部的两个主要文件外,有些省的人社厅也发布了关于基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2003两份函件的关于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的文件,也都是无效的。

对于社保服务部门和社保管理部门剥夺法轮功学员冤狱期间养老金的非法性分析,请参考:《剥夺养老金违法面面观及应对策略》

明慧网已有多篇文章叙述如何应对养老金被非法剥夺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剥夺养老金的社保机构(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这里做个专题,把具体的应对措施细化一下,并将一系列的法律文书范本罗列出来,便于参考使用。由于法律不断变化,各地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原则不同,大家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及时向明慧网或公义论坛反馈。

特别提示一下:这个专题涉及到一个并不复杂的法律技巧的运用,如果实践中应用得当,我们可以有选择性的把涉及养老金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分别或逐步交给区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处理,使各级法院的有缘之士增多明白真相和选择未来的机会。这一点和以往的迫害案中被动反迫害有所不同,邪党对大法弟子的构陷,是通过所谓刑事诉讼程序,一审法院几乎都在区级,上诉只能到中级法院,而刑事案件的申诉,竟然还是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上诉后是中级法院)说了算,邪党通过这样的规定,死死的把公然违法的迫害严严实实的捂在区级和中级法院,致使省高级法院的人通过工作直接获知迫害信息的机会较少,更不用说最高法院的人了。

社保机构剥夺养老金所采取的形式各种各样,有的是社保机构通过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形式;有的社保机构采取和个人签订所谓协议的形式;有的采取向个人发送《追偿通知书》的形式;有的采取让本人写申请的形式;有的干脆直接扣掉。所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网上搜索“服刑 养老金”字样,会看到各地有关社保机构起诉个人要求返还服刑期间领取的养老金案例,起诉的理由基本上都是“返还不当得利”,而且往往都是社保机构胜诉。这是很荒唐的,具有一般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返还不当得利”是民事诉讼的案由,社保机构是行政主体,以民事案由起诉个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一旦发生社保机构剥夺养老金的情况,不管是哪一种具体情形,我们这里都建议通过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形式启动法律程序。当然,如果人社局以正式的法律文书形式告知扣发服刑期间养老金,这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可以对该法律文书提起复议、行政诉讼。

第一步: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模板)(说明:所有范本中的褐色字都是注释,写正式法律文书时不要保留。)

无论扣发养老金的是当地社保机构(社保中心、社保局),这个表应该向社保机构所属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递交,比如我们这里向哈尔滨市南岗区社保局扣发了养老金,我们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社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当地人社局网站下载,这里提供的模板仅供参考内容,其实格式都大同小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下载空白表打印后手写填写,也可以下载空白表并打字填写后打印出来,手写签名。在申请表中,我们要求公开剥夺养老金的部门(社保局,或者人社局)与扣发个人养老金相关的职能描述;扣发养老金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何时以何种方式公告的;该文件根据《立法法2015》第五章规定履行备案的情况;该文件设定减损公民权利的规范,是否有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

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获取信息的方式”建议选“邮寄”,“提出申请的方式”可选“当面”(应该给我们回执),也可以选“邮寄”,邮寄最好到邮局用EMS寄出,在EMS封皮的“内件品名”中写上“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如逾期无回复,这个封皮就作为我们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证据。

由于今后社保机构或者人社局会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作为剥夺养老金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要针对这个文件给予法律上的否定。当然也可能会拿出其它的所谓依据,比如人社部【2012】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不管是哪个文件,涉及剥夺冤狱期间养老金的,都是违法的。

第二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见《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含《授权委托书》格式及《证据材料清单》示例)

如果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部门在20日内没有回复,或者我们认为其回复违法,这时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当然也可以到区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这里为了把影响扩大,先提起复议、再到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可以选择向哈尔滨市人社局提出,也可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提出。

如果向哈尔滨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只能向哈尔滨市人社局所在地的区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如果选择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我们就可以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相当于提升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级别。

我们这里提供的模板是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提出,拉升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

我们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时,同时决定依法赔偿我们的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养老金本金之外的合理损失,比如利息、追索养老金花费的交通、通信费用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为了下一步行政诉讼把扣发养老金的人社局/社保局列为共同被告。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从拿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剥夺养老金的《扣发养老金告知书》之日起算。如果20日答复期满而没有答复,我们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80日(20+60)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步,提起行政诉讼。(请见《行政起诉状》模板,含《授权委托书》格式及《证据目录》示例。本专题所有《证据目录》均为举例参考性,请根据具体情形填写)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应当在7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据此在收到该决定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受理了,但在受理后60日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即逾期不作答复,我们在60日期满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是哈尔滨市人社局,我们只能向该人社局所在的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是南岗区政府,我们可以向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模板是以中级法院为一审法院的起诉状。如前所述,行政诉讼中同时把扣发养老金的具体行政部门人社局/社保局列为共同被告。

养老金被非法剥夺案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往往采取书面审查,行政诉讼二审往往也是书面审理、不开庭,但行政诉讼一审应该是公开开庭审理的,需要我们做好充分的出庭准备。这样的案件从法律依据到庭审流程都不复杂,我们自己或者家人熟悉一下可以出庭,无需聘请律师。这里有一份开庭时的流程以及如何应对的材料请参考:《养老金被非法剥夺行政诉讼案开庭流程及应对》

第四步,对一审行政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见《行政上诉状》模板,含《授权委托书》格式及《证据目录》示例)

向作出一审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模板是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的上诉状。

第五步,对二审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提起再审申请。(请见《行政再审申请书》模板,含《授权委托书》格式及《证据目录》示例)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一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也是6个月。模板是以最高法院作为申诉法院的再审申请书。递交再审申请材料现场可能需要填写登记表及递交材料清单等,根据表单提示填写即可。

第六步,提起再审申请后,针对不同情形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申请提请抗诉。注意:抗诉是最高检察院针对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各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各级检察院针对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当事人只能经过法院的申请再审程序后才能到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提请抗诉申请。

提出再审申请后,会出现三种情况:1.再审申请被驳回(6个月内);2.法院逾期(6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虽然再审,但法院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

对于第1种情况,我们在收到最高法院的《驳回再审裁定书》后,既可以对该裁定要求最高检察院抗诉(《抗诉申请书》-不服驳回再审);也可以针对原二审判决、裁定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省高级检察院)申请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申请书》-驳回再审后);还可以针对原二审判决、裁定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级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抗诉申请书》-驳回再审后)。

对于第2种情况,可以针对原二审判决、裁定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省高级检察院)申请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申请书》-逾期无裁定);还可以针对原二审判决、裁定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级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抗诉申请书》-逾期无裁定),与上面的后两种应对方法基本相同,只是理由略有不同。

对于第3种情况,针对该再审后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针对向作出该再审裁判的法院(比如省高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省高级检察院)申请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申请书》-再审后不服);还可以针对该再审后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级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抗诉申请书》-再审后不服)。

另外一步,向国务院提出对规章类文件的审查建议。(请见《关于启动对×××文件是否违法、违宪進行审查的建议》模板

如果认为剥夺养老金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法律授权公民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对该文件進行审查的建议。这一步完全独立于上述诸多步骤之外,任何公民都可以随时提出。被迫害同修的家属、亲戚朋友也可以提出。针对人社部的文件,我们也不要忽略对人社部及其它各部委讲真相(可以将真相信、投诉信等与本审查建议抄送给各部委),利用此次机会向人社部等各部委讲明〔2019〕84号文件违法的同时,将大法的真相告诉这些众生。

另外,养老金不仅仅是个人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剥夺一方的养老金也是对配偶方财产权的侵害。因此,身处冤狱中的同修如不方便亲自递交相关文书,配偶方可以以自己名义递交各种文书,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反对经济迫害。

由于近年法律变化较大,笔者对立法和司法的条文规定掌握的未必全面,实践经验也有欠缺,所提出的建议、范本可能与实际要求有出入,还因时间关系,各种文书范本未免多有粗糙之处,敬请大家谅解、指正。也请大家在使用这些法律文书模板碰到具体问题时,及时向公義论坛反馈,以便论坛会员及时答复和收集反馈信息,使论坛效率更高,发挥的作用更大。

使用本系列范本时,请注意有些法律论述的部份,基本都是重复的,只是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称呼有变化(原告、上诉人、申请人等),还有需要结合文本标题的需要对内容作简单调整。大家在使用的时候,比如在申诉时,因为同时递交起诉状复印件、上诉状复印件,所以在《再审申请书》中,法律论述部份可适当减少,讲真相内容可适当增加。

附:

《冤狱期间养老金(退休金)被剥夺的应对》专题涉及的部份规范性条文(275KB)

当日前一篇文章: 佛光普照我的家
当日后一篇文章: 结圣缘 得大法 精進步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