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退休金,又称养老金,虽然不是直接的劳动报酬,但是它属于一个人退休前付出劳动在晚年所应获得的回报。 在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下,就其来源而言,它是退休前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按比例扣缴部份,加上所在单位按比例缴纳之和,多年累积而成。就其实质而言,养老金并非政府对个人的福利和施舍,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不过是代为保存和整体上的筹划安排而已。由于每个人的寿命不同,享受养老金的时间长短不一,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故称为社会保险。 应该说,养老金绝不仅仅是本人的生活费,属于家庭共同的工资性收入,是退休者本人及其抚养、赡养、扶养的家人主要生活、生存保障。一旦被非法恶意扣发、追回,往往相当于断了一家人的部份或全部生活来源,是不人道、非人性、悖人伦的。 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被迫害陷冤狱的大法弟子,其在冤狱期间的养老金往往被扣发,或者在事后被追讨。应该说,邪党的这个做法不仅仅是针对大法弟子的,对于常人的刑事犯也有这种情况,这也表明由于邪党对社会资源的疯狂掠夺和制度性贪腐,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国家对养老金的支付承受能力达到难以为继的地步,因此挖空心思在百姓身上做文章。 实践中甚至有未被非法劳教、判刑的大法弟子,因其不放弃信仰而被停发退休金,其残虐决绝,令人发指。 无论是对法轮功学员还是对于常人刑事犯,扣发(追讨)养老金都是非法的,其所谓的“法律依据”皆不足为据,丝毫经不起推敲。 一、扣发(追讨)退休金的非法性 各地扣发(追讨)退休金的所谓“法律依据”主要有: 1. 劳社厅(2001)44号复函(以下简称《复函》); 2. 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2004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進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促進就业和社会保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3. 人社部(2012)69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4. 地方政府规章,如辽政发(2001)24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 5. 地方政府部门规章,如辽宁省人社厅的[2016]302号文件(据说在辽宁省各地该文件被秘密掌握,轻易不向当事人出示); 6. 契约形式:在“追讨”已发养老金时,以继续扣发养老金相要挟,社保中心逼迫当事人“自愿”与其签订《退还养老金协议书》,称:本人根据某某文件规定自愿将服刑期间的养老金若干元返还给社保中心等等。这是社保中心明知其无权扣发(追讨)养老金而采取签协议的方式掩盖,其实是越描越黑的。 上述各项中提到的文件都有劳教、服刑期间停发退休金的规定。这些文件为什么不足为据呢?因为它们都是基于“养老金是政府给的”这样一种错误观念,且所有涉及该问题的文件都违反了上位法。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危害公民的生存权。生存权是宪法确立、保障的基本人权。扣发(追讨)退休金,退休人员及靠其生活的家人断了养命钱,直接危害一家人的生存权利。 破坏退休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保障。扣了退休金,没了生活费,谈什么国家、社会保障? 侵犯老人的受保护权。宪法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利,禁止虐待老人。扣发退休金,不给生活费,没饭吃,这不是采取最极端、最恐怖的方式虐待老人吗? 损害公民的经济权利。财产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是公民主要的经济权利。扣发(追讨)退休金,直接损害这两项权利。人为的造成退休人员及家庭生活、生存困难,这是负责任的政府、政党该有的行为吗?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底修订的该法,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为宗旨,倡导全社会优待老人,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及其它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依前述《意见》、《通知》的规定,会使相当一部份老年人老无所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退休”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之一;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扣了、停了还怎么叫“按时”、“足额”?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这一扣,把劳动者个人累积缴纳的也给剥夺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前述《意见》、《通知》作为部门规章,减损公民权利,停扣退休金的规定明显违反该禁止性规定。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治国家对于违法包括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只能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立法权限、程序设定,不能滥设,否则会侵犯相对方合法权利,也会破坏一国法制的统一。“处罚法定”是铁律。中国的《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财产罚,只有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绝无扣发退休金一说。部门规章这种法律形式无权设定行政处罚。这种法外之罚破坏法制,侵犯人权。 那么,违反上位法的《意见》、《通知》等规章的性质、命运是怎样的呢?从道理上讲,一国(尤其单一制的中国)现行法律规范应当是协调一致的,不应该有冲突。因为下位法制定机关负有不制定与上位法抵触的规范的责任。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表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退休金的条件只有一个:达到退休年龄;企业人员除了达到退休年龄,还要累积缴纳保险费满十五年。而停发退休金的条件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是否劳教、服刑无关,更与信仰无关。法律无“除外”规定,没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但书”规定,没说“但是如有……情形不发退休金”。这就意味着不允许下位法另作规定或附加条件。这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视为无效。 《立法法》规定,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由上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撤销。作为享有“建议权”的公民,我们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意见》《通知》中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并建议国务院纠正《复函》的错误。 在人大或常委会尚未撤销时怎么办呢?从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适用原则上看,毫无疑问,上位法高于并优于下位法。因为上位法制定机关有着高于下位法制定机关的立法权威。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下位法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选择上位法加以适用。在法治国家行政必须遵从“法律优先”原则,不允许把行政规范和行政惯例置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有《意见》、《通知》等行政规范,不能因为这个地方、那个地方有扣发、追回劳教、服刑期间退休金的先例,就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去适用下位的部门规章,效仿其它地方的违法作法。 有的地方的610非法组织对不肯放弃修炼大法的老年人公然扣发退休金,更是无法无天。前述应撤销的规定,也只是规定服刑、劳教期间停发退休金。而对于刑满、解教人员则规定可按服刑、劳教前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意见》第十一条)。610竟敢如此无视法律,擅自设定处罚方式,实属邪胆包天。 在具体操作上,610、社保机构扣发、追讨退休金的过程中,普遍违反《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往往一个口头通知就完事了,如同儿戏。 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与此类案件相关的其它法律问题 (一)关于不当得利 有社保机构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追讨劳教、服刑期间领取的退休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首先,不当得利是民法规定的一种债的关系,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是依法行使《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赋予的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有合法依据,并不存在损害他人而取得利益的情形,不属于不当得利。 其次,“不当得利”是民事诉讼立案的案由,诉讼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社保机构与公民个人之间是行政主体与公民个体之间基于行政管理产生的关系,双方之间如有纠纷,应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不应通过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解决。在百度上搜索“养老金 服刑 不当得利”几个词组组合,会发现全国各地很多法院判决当地社保中心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个人的案件胜诉,这无疑表明法律在这个国家被误读、蔑视、扭曲、践踏的严重程度。 (二)关于诉讼时效 有社保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对追讨因劳教、服刑而扣发、拖欠的退休金的,往往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实践中原工作单位往往代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因此,起诉要求依法支付养老金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行政诉讼时效的约束。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按理说,政府对公民个人养老金的非法剥夺,是一种洗劫行为,谈不上什么“行政行为”,但是现实中我们往往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对此,我们除了可以选择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信访,向人大、监察委、检察院等部门投诉相关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外,也可以考虑在诉讼时效方面变通处理,方法如下。 首先,向社会保险机构(社保中心或者人社局等)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事项:对某某某×年×月至×年×月期间养老金扣发(追讨)的行政处罚、征收、征用的依据;该部份养老金被扣发(追讨)后的去向;以及作出该决定的公职人员姓名、职务。 社会保险机构在15天内如不答复,或者答复的内容仍然违法/无法律依据,我们可以考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社保机构扣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 (三)关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有人起诉社保局非法追讨服刑期间已领取的退休金胜诉,但败诉的社保局却拒绝执行生效的判决,性质极其恶劣。 《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零一五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停发、强索服刑劳教期间退休金,致本人及家人断了生活来源,且数额较大、巨大,损失重大,构成本罪。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有如下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進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都知道,法轮功学员中相当一部份是老年人,邪党相关主管部门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养老金,是其“经济上搞垮”迫害政策的具体运用,我们不能听之任之,放纵相关人员和部门肆无忌惮地行恶,法律、道理、当前的社会形式既然都站在我们这一边,站在正义的一边,我们为什么不去善用法律工具反迫害呢?既警戒恶人、唤醒民众,又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好的效果,过程中还可以顺其自然的把真相讲到位,一举数得,何乐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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