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中国养老金日益亏空,中共为了减少养老金的支出,社保部门常以“不当得利”为由扣发服刑人员的退休养老金,社保部门有时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服刑人员已领取的养老金。 其实在迫害之初,610和国保人员就已经把非法扣发被迫害同修的养老金作为执行“经济上截断”政策的一部分,使被迫害同修家人的处境更加艰难。 实际上,无论是对一般服刑人员,还是对于陷冤狱的同修而言,扣发在监狱期间的养老金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针对社保部门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已经有同修请律师打赢了官司,只是到目前为止,很多同修因为对法律不了解而未能及时有效维护权益。这里简要叙述一下应予注意的相关事项,并附行政起诉状的范本,供大家参考。 首先,从道理上明白几点,会有助于树立维护权益的信心: 1. 养老金是公民参加工作时由本人和单位按比例缴纳形成的,不是政府的恩赐和施舍,政府只不过是代保管而已。即使“有亏空、需要国家额外补贴”那也是他们保管不善失职,国家补贴也是用纳税人的钱。有亏空也不能成为非法剥夺他人养老金的理由。 2.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公民只要符合退休条件,社保部门就应当按月支付养老金,直到去世。这期间,没有例外情况。 3. 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养老金不仅仅是被迫害同修一个人的财产,它起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还可能涉及赡养老人、抚育幼小、子女教育等,可能都需要养老金来支出。从这个意义上,剥夺养老金,是对整个家庭的迫害。 4. 被迫害同修陷冤狱,从法律形式上,是承担的所谓“刑事责任”,而不是和社保部门相关的“行政责任”;其次,从处罚的主体上,是法院作出的非法的《刑事判决书》,而不是社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书,社保部门也没有权力出具这种行政处罚书。法院的判决(非法的)里没有剥夺养老金,社保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有什么权力扣发养老金? 其次,关于起诉的准备。 我们针对社保中心提起的诉讼,叫行政诉讼,把行政起诉状写好后,一式两份、签字,带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份、社保中心扣发养老金的证据(银行流水单、以前每月多少钱、从哪个月开始没有了,或者社保中心的书面告知等,证明养老金被扣发的数额,交给法院复印件,自己留原件),一、二审非法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可能需要)。 到社保中心所在区的法院立案庭——行政案件受理的地方,递交上面的材料。有的城市去法院安检比机场还严,要刷身份证,不要有顾虑,坦坦荡荡的。 有的地区把行政案件的审理進行异地交叉,就是所谓避嫌,把在A区的社保中心换到B区的法院管辖。窗口可能会告诉我们说起诉社保中心在另外一个区法院,我们就到那个法院去交起诉状。 如同上面所说的,被迫害同修的配偶可以一并作为原告起诉社保中心的违法行为。 第三,关于请律师代理案件的问题。 在迫害案(即所谓刑事案件)中,尽管邪党司法局限制当地律师为同修做无罪辩护,但从目前情况看,当地律师代理养老金这样的行政诉讼的案件,是没有压力的。 各个省的律师收费标准不太一样,可以谈。一般情况下,十万元以下的诉讼请求额,按8%支付律师费就行,但起价一般是2000-3000元。十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支付就行。这样的话,如果我们的诉讼请求额是十五万元,律师费就是十万元的8%加上五万元的6%,8000+3000=11000元。 但是这样的案件最好和律师约定“打赢官司要回来钱再付费用”,这叫风险代理,那样的话,收费比例会高一些。前期我们可以先给一点交通费,比如500元。打赢官司要回来钱后,按照要回钱数的比例,比如12%或者更多点,支付律师费。 养老金的行政诉讼案如果请律师的话,建议请当地律师,这样容易把讲真相的面铺开。我们把法律关系梳理清楚,会有很多律师愿意代理。给更多当地律师得救的机会。 第四,别怕遇挫,坚持不懈。不执着结果,本着救人的心态去做。 立案后,我们等法院通知开庭就行了。由于体制内的高压态势,现在政府部门在法律上也很小心,当然只是表面上的。另外,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官素质往往比较高些,应该好沟通。 一审判决如果不公,我们就上诉到中级法院,上诉要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十五天内提起。上诉状还是交给作出一审判决的法官,由一审法院负责交上去。二审判决不公我们就到再上一级法院(高级法院)提起申请再审。高级法院如果驳回再审申请,我们就到中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可以一直申请到最高检察院。 可以参考一下明慧的文章《解体中共扣发养老金的经济迫害》、《锦州魏秀英养老金案胜诉 社保分局拒不履行判决》。 附:行政起诉状样本 行政起诉状原告:(写清楚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迫害同修的配偶也可以作为原告,或者作为共同原告) 被告:(写清楚被告名称,往往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这些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可以查到)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扣发原告冤狱期间养老金的行为违法。 2. 依法判令被告如数支付原告养老金×××元(这里根据实际情况写,也可能还存在其它情形,要一并否定)。 事实与理由: 因坚持信仰真、善、忍,原告于×年×月至×年×月被陷冤狱,时间共计×年×个月。目前正在申诉中。 原告于×年×月依法退休,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但原告于×年×月得知:被告以原告服刑为由,扣发原告养老金共计××××元。其所谓的法律依据是××××,其中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 原告认为,被告扣发原告养老金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根据《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原告服刑期间应照常享受养老金待遇,被告无权扣发原告服刑期间养老金,也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已领取的服刑期间养老金。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此条规定明确: 其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无权规定停发服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其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综合以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中国公民符合退休条件,即有权享有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要公民在世,该待遇就不能被剥夺。 二、养老金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属于职工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只不过该财产权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龄条件。养老金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调整的个人财产权范畴,凡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按法定比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属于个人的工资以外的法定福利。对于离退休人员,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所有义务,其在工作期间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到社保部门的养老保险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范畴,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对公民权利,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用人单位必须明确的是,其为个人缴纳了部分养老保险金后,该保险金就属于个人而不是单位了。而社保部门必须明确的是,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到了社保部门的账上,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就是社保部门保管的国家财产了,而是为个人提供保管服务。也就是说,在养老保险金问题上,政府只不过是扮演着保管者的角色。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施舍,而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其所有的合法财产,被告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非但如此,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其它家庭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养老金对于家庭而言,它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可能兼具赡养老人和抚育幼小、完成子女教育的作用,因此,不能因为个人服刑期间政府提供食宿为由剥夺公民养老金。 三、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无权规定“停发服刑人员基本养老金”。 被告所谓法律依据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显然,我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即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是无效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服刑期间养老金。 四、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看,被告没有任何权力扣发或收缴原告的养老金。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原告对于被告没有任何债务,被告当然无权扣发原告养老金。在网上搜索“服刑人员养老金”会发现,个别地方的社保中心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服刑人员返回服刑期间已领取的养老金。这样的案件能够被立案本身就是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嘲弄。“不当得利”作为案由,只能是民事诉讼案由。国家行政机关以“不当得利”为由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从行政责任角度看,被告虽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其行政权力仅在于代个人保管养老保险金,其只有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为个人征收养老保险金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占有和处分的任何权力。被告无权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事实上也没有可行政处罚的情形和法律文书。简言之,原告陷入冤狱,从法律形式上说是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作出和实施处罚的主体更不是被告。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被告取消原告养老保险金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法院判决书确定。而且,假设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判处罪犯罚金刑罚的同时,也不能同时判决取消其养老保险金,因为违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罚”的原则。另外,养老保险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综上所述,原告冤狱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被告扣发原告养老金的所谓“法律依据”无效。请贵院公正裁判,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或返还原告养老金共计×××元。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