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省报道)长春市南关区法轮功学员王建华,因修炼法轮大法,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和八月九日,合计十五分钟的两次非法庭审,被南关区法院冤判四年,勒索现金一万元。法庭上未公布任何参与庭审人员的名字。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轮功学员王建华,女,七十三岁。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四日晚八时,王建华,被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派出所警察绑架,四月十六日凌晨一时左右,被劫持关押到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早七时,长春市南关区法院非法庭审,对王建华进行第一次庭审,仅十分钟就草草休庭。 与上一次庭审时间正好相隔三个月,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早六点三十分,对王建华进行第二次庭审,从宣布判决书到结束,仅五分钟即休庭,王建华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款一万元。 在两次非法庭审过程中,参与庭审人员没有公布庭长、审判长、公诉人、书记员等名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