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原称东轻厂)领导层,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来,积极执行江泽民“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失”的灭绝政策,充当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急先锋,成为该市在经济上迫害法轮功学员最严重的企业。 东轻厂领导层对去上访反映法轮功真实情况的学员,东轻厂都扣发工资,非法开除;对不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强行劫持到劳教所、拘留所、洗脑班,并扣发工资。为了达到将法轮功学员全部从企业中清除出厂的目的,继而对不放弃修炼、不写“三书”以一律开除威胁。给法轮功学员生活上,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 据明慧网数据表明,从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间,因炼法轮功被东轻厂开除、或扣发工资者多达三十余人,被迫害致死一人,被迫害致精神失常四人,至今没有退休金或社保者一人。 一、东轻公司实施迫害主要责任人 李荫庆(Li,Yinqing),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书记,是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间迫害本企业法轮功学员的主要责任人。现已退休。 周鸿章(Zhou,Hongzhang),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间迫害本企业法轮功学员,主要责任人。 刘文斌(Liu,Wenbin),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六一零”办公室主任,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间积极组织参与迫害本企业及附属厂的法轮功学员,主要行恶人。 敖宏(Ao,Hong),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书记,董事长。法轮功学员鲍丽云劳动争议案的被告方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现在中铝公司任职。 王德满(Wang,Deman),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非法开除法轮功学员主张权益时东轻厂授权代表扮演了恶劣角色,初法在法庭配合不法人员在证据上做手脚、利用原告不懂之处欺骗原告,以达到维护东轻厂迫害信仰者的非法开除事实。质证期间没有公司开除文件送达证据,找证人不来的情况下,以“法轮功是×教,公司开除决定是正确的”为由,坚持以强加的“超过时效” 为借口,不顾当事者一直以来以各种方式不停的回公司去找还工作的事实,不予解决;在中法法庭上法官建议调解解决时,在上诉人同意法庭调解处理的前提下,东轻公司授权代表口口声声以鲍丽云炼法轮功,开除决定是对的”,给中法施加压力,强硬的不同意调解,劳资人员在两次开庭都没有到场,只有授权代表的法律顾问到场。而在这之前法轮功学员多次从不同层面给王德满讲过真相,他置若罔闻,一意孤行。使劳动争议案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公司法轮功修炼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十五年生活无着落,王德满应对此负全责,此人二零一七年因患忧郁症自杀,据悉是经济签约困扰导致。 刘秋琴(Liu,Qiuqin),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室律师,法轮功学员鲍丽云劳动争议案东轻方法律授权代表。不懂法律,之前有人曾给她讲过真相,也从法律层面详细告知迫害法轮功的违法事实,以期不被利用知法犯法,成为迫害正信信仰的助纣为虐者。刘秋琴在法庭上口口声声诬陷法轮功,伙同不法执法人员(庭长刘恩君)串通在所谓“证据”做手脚,强行以“劳动争议案”已超过时效为由,强加干涉不予以合理解决。 徐乐升(Xu,Lesheng),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109(薄板分厂)车间主任。用多种方式直接迫害本单位法轮功学员,骚扰,监视,不安排工作,构陷,写诬告信。 二、遭东轻公司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案例 ◎张艳,女,四十多岁,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109(薄板分厂)工人,被迫害致死。在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被以“非法聚会”为名构陷,绑架到哈尔滨第二看守所。在看守所里,张艳昼不能坐立,夜不能卧躺,躺下呼不出气,手拿不住东西,九天九夜,不吃、不睡、不能躺、不能坐,后来看守所怕死在里面,通知当地派出所找家属接回。回到家后,张艳发高烧,该厂又非法解除张艳的劳动合同,让张艳雪上加霜,家属找公司109(薄板分厂)领导哭诉,请求解决吃饭问题,虽然后来允许来上班,但身体与精神上的摧残使她已经承载不了了,没上几天班就去世了。 ◎林某某,男,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因在天安门广场喊了一句“法轮大法好”,被非法拘留,放回家后被非法开除厂籍。刘文斌给其家属施加压力,逼林某某放弃信仰,林坚决反对。家属为了林不受到迫害,代替林写了不修炼的保证书。林知道后找到刘文斌告诉他家属代写的不算数,并要保证书,刘不给。在二零零一年,刘文斌强行把林送进万家劳教所。林在万家劳教所被迫害得精神失常。 ◎李树仁,男,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去北京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被抓回拘留。刘文斌把李树仁的工资降到二百五十一元。二零零三年春天,刘文斌把李树仁骗到龙滨酒厂 洗脑班,不让李树仁回家。一个月后,李树仁被折磨得高血压才被放回家。秋天,刘文斌把李树仁第二次送进双城党校洗脑班。李树仁受到了各种折磨。洗脑班结束才被放回。李树仁的儿子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东力分厂工人、女儿李春娟东轻公司附属东风厂工人,都只因炼法轮功被开除。 ◎张林,男,六十岁左右,原东轻公司一零九车间职工,因修炼法轮功,进京上访被非法劳教三年和判刑十二年,被迫害双眼几近失明。 ◎鲍丽云,女,东轻厂109车间教育干事,工程师。东轻公司“六一零”和109分厂人员两次将她从班上赶走,送到拘留所迫害,同时不惜写恶告信,将她非法劳教三年,并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非法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李晓霞,女,五十多岁,原东轻厂工程师,为人非常善良、诚恳、敬业、乐于助人,李晓霞的邻居及同事都知道她修炼法轮功之前一身是病,经修炼法轮功后,一身疾病不治而愈。她因为坚持炼法轮功,先后两次被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开除。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李晓霞被警察绑架,后被非法判刑三年。李晓霞在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二十余年,至今没有养老待遇。 三、东轻公司实施经济迫害违反多项法律 从拿到的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制定的“对法轮功修炼者处理规定”看,对法轮功学员的经济迫害,违反了国家《宪法》第35条、36条、37、38条内容;违反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违反了《劳动法》第17条、18条;违反了《立法法》第87条、第96条规定。违反了《刑法》第251条。 《宪法》第三十五条 侵犯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八条 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内容: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开除鲍、李的文件引用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这个引用显然是错位的,是欺骗民众与掩盖违法犯罪事实的障眼法。《劳动法》第一条阐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公司解除本单位法轮功修炼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些法轮功学员在本岗位是都是任劳任怨,兢兢业业,不争名,不争利,不藏尖的守法公民。 由此可见,东北轻和金有限责任公司用以迫害本企业法轮功修炼者的依据,是地地道道违法的东西,他们的行为就是在违法犯罪! 刘文斌的上级负责人是:李荫庆、周鸿章、张泽仁、赫崇富等。后期的迫害中主要责任人有:王德满、刘秋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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