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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去女儿家过年 鞍山市张桂云被绑架庭审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黑龙江省流离失所在辽宁鞍山的法轮功学员张桂云,坐火车去女儿家过年时被绑架、构陷,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鞍山立山法院被非法庭审,六月二十四日再次遭非法庭审,开的副庭。

法庭告知家属第一次庭审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又补充一份“证据”。其实,很明显的可以看出这是一桩构陷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构成危害的证据,法庭根本就不应审无辜的人。

律师从多个角度为张桂云做了充分的无罪辩护。律师提出,我的当事人无罪,法庭应依法无罪释放,如果给张桂云判刑就是在制造一桩冤假错案。

据所谓的“起诉书”,2018年5月份,在张桂云居住处附近发现法轮功宣传品,鞍山铁西共同派出所在2018年8月23日下午四点左右非法闯入张桂云家进行搜查,当时张桂云不在家,只有儿子在家。他们把非法搜来的大法法像、法轮功书籍等法轮功物品作为所谓的“证据”起诉到法院。

二次补充的所谓“证据”草草潦潦,空口说张桂云去做什么了,连个见证的人的名都没有,时间地点、危害的后果更没有,完全证明是蓄意构陷案,没有原告、也没有被害人,及没有明文法律依据有没有危害后果的证人、证据,书籍内容没有当庭做质证。

整个执法程序严重违法,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却堂而皇之的在大庭广众、光天化日之下走过场。这是在借用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庭审过程中,律师列举了当事人应当听依法无罪释放的事实。

一、补充证据缺乏真实性。是无效证据。

公安机关二次提供证据即没有调查人的姓名又没有被调查人的姓名,他是张三?还是李四?当事人也澄清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属实,因此我的当事人无罪!

二、根据刑法三百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我的当事人无罪!

依据刑法第四条法不明文不为罪,刑法三百条和司法解释的内容里没有法轮功三个字 一切罪名与法轮功无关。

依据2011年3月1日,《国家新闻总署署长柳斌杰公布国务院发布的第五十号令 》,废止1999年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第99条、100条,从2011年3月1日开始解除禁令可以出版发行,因此我的当事人拥有法轮功书籍无罪!

三、根据犯罪的要件来看,我的当事人两次庭审一再说明自己炼法轮功主观目的是为了祛病健身并没有想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再说她已是七十岁的老人,既没有权又没有钱,没有那能力去破坏法律实施,本案既没有被害人又没有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要件,因此我的当事人无罪!

四、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公民有出版、言论、游行结社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哪一种宗教,和不信仰哪一种宗教的自由。因此我的当事人信仰法轮功无罪!

张桂云在庭上证实自己修炼大法是为了做好人,她是个善良人,没做任何坏事,对得起鞍山的父老乡亲,她边说忍不住哭了,告诉法官没炼法轮功前一身病,到医院都治不了,是师父给了他第二次生命。

张桂云今年七十岁,修炼法轮功后,做事先考虑别人,净化了心灵,身体得到了健康,家里有了矛盾都找自己的不足为别人着想。她以前有肾炎、膀胱炎,又因为老伴好赌博,三天两头打仗,家务活都自己干,就觉得活得太苦了,总是偷偷地掉眼泪。通过修炼法轮功,并按照真善忍标准要求自己,和老伴也不打仗了,不管他怎么发脾气,我也不吱声了,真正做到了忍,疾病也好了。

因坚持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张桂云却遭受磨难重重,居无定所。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疯狂发起对法轮功的迫害以后,张桂云在户外炼功,被齐齐哈尔市黄沙滩派出所绑架、送到齐齐哈尔二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她女儿被非法刑拘四十多天。十一月份她和女儿在家炼功,警察突然闯入,把她们又带到派出所。所长打她嘴巴子,脸都打肿了。他们把书都劫走了还有师父的照片,后来把她的女婿带到派出所圈一天都不让上厕所。还要罚3000元钱。

二零零零年,张桂云和女儿上北京上访,被啦哈分局劫回到讷河看守所非法关押二十多天后,又送到双合劳教所。因不符合劳教条件,张桂云十四天后回家。她女儿被非法劳教一年。女儿回来后,张桂云又被送回啦哈老伴单位二粮库被非法拘禁半个月;回家后,四名职工两人一班,二十四小时看管,又看了半个月。等回到齐齐哈尔,派出所天天去骚扰,撵他们走,不允许别人租给他们房子。

二零零二年张桂云被迫流离失所,远走他乡有十多年。老伴的单位黄了,没有工资,受了很大打击,在二零零四年因过度忧虑,含冤去世。张桂云回老家办低保,街道办公人员说你不在家不给办。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张桂云不在家的情况下,铁西共同派出所擅自入室、非法抄家,抢走了大法书籍,然后又跟踪她。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张桂云独自一人坐火车去天津的女儿家过年,是网上提前购的票。当日晚间时,鞍山市共和派出所打来电话通知张桂云的儿子说她已经被送到看守所了。

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张桂云被鞍山市立山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但从二零一九年开始,鞍山市所辖地区所有迫害法轮功事件都移送至鞍山市立山区检察院和法院。三月十三日,张桂云家属到了鞍山市立山检察院询问情况,被告知三月一日已经到公诉科,并拒绝告诉家属关于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姓名。

张桂云本想和女儿过个团圆年,却被非法关在鞍山看守所。虽然她高血压严重偏高,不适合关押,却被硬塞到看守所至今。

随意绑架、构陷、审判这样一个无辜的老妇人,于心何忍?给好人判刑就是给自己判刑,良心永远受谴责,还有实质的报应。你们知道吗,这些法轮功学员所承受的迫害都是为了救你们,让你们看清善恶,不要与邪党犯罪集团为伍,免得被大劫难淘汰掉。请立即停止迫害,让你们的善心主宰自己,因为善恶必报,人不治天治。


参与人信息:
鞍山铁西共同派出所:警察,张葳,电话:15698905612
鞍山立山法院 法官,刘音,电话:13644203636

(鞍山市区号0412)
辽宁省鞍山市政法委: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5号,邮编114001
书记李勇2210079、13342100031
王建军2234579、13188018801、811101(主要负责人)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立山区胜利北路267号,邮编114031
电话6821055
刑庭:
解东芳13704228233、2696235(王宏柱案主审法官)
李月光15941288258
王艺涵15842003991
李劲夫15842225733
曹芷毓15141241333
邹珺15641201133
院长李继军2696201
杨乃新2696202、13604910908
鄢茫2696205、13941212555
王荣2696203、15694128838
于伟2696207、13081220789
张雪2696208、13274129366
赵明2696211、13898035599
陈忠泉2696209、13322119518
王铁杰2696210、13898000955
专职人员:
专审委员会:
于绍波18141216788
汤洪泽13050002556
办公室:
刘俊龙13941220006
吕东鞍15942252186
温宝珺13624223366
胡科宇18842251777
黄绘如13104126009
政治处:
时曦15841283777
张旭15042220905
迟名13942260008
纪检组:
金岩13998000032
崔士林15841235346
研究室:
刘音13644203636
刘爱玲15104123311
技术室:
王玉13610989995
凌冰13390307979
审管办:
张威18641253773
董磊13941268376
李迪15941251538
诉调中心:
杨慧勇18004225157
立案一:
王博13390080886
白显旭15141279988
速裁庭:
付玉13644207377
姜嬿13841210303
王捷13188000298
艾灵17704126277
钟强15104121331
于连龙13941251119
肖英杰13942240066
刘冬晨15140807166
王崇利15714023060
立案二:
迟晓娜18609806322
宋圆玲13898078113
李文君13904123368
穆俊楠18641242555
审监庭:
张蓝文13804125373
张玲13130178057
执行局:
邹剑13304128333
韩峰13904928657
王祺13314128138
刘坚13941211833
左涛1860422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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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18941261601
刘小楠15641942922
费晓波18609801811
姜忠良13332109337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检察院:
地址:立山区胜利北路209号,邮编114031
电话:6612000
院领导:
冯斌13709500007
时洋13998050000
姜捷13704208848
朱明刚133042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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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13942278585
姜学东13514122425
姜凯馨13604208968
王绍强13941240097
张凤东18641216166
刘国庆18004120707
检察委员会:
马宝昌13384227535
侦查监督科:
张岩(王宏柱案公诉人)
科长姜昕
赵龙飞13304224567
富晓秋1800412*737
徐成文13591596466
崔媛媛13354200568
孙杰13941230009
办公室:
张敬民13514122333
张澄澄15841259461
丁巨珂15641212222
刘雅娟13050086568
马洪明13188088762
赵耕菱13704921199
赵亮13804225880
薛桐13942226562
档案室:
崔名扬15941299001
政治处:
马林18004120716
纪检组监察室:
于玲13704928808
案件管理科:
顾昕18004120712
吕鑫13942212727
王语13700122999
刘鞍岭18004120758
公诉科:
张毅18004120705
陈妍18004120720
谷悦15040711561
王蕊18841234262
王治15242868208
王一17604192469
赵维特18341260006
控告申诉科:
黄欣18004120776
王婷1384121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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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伟139980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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