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安徽报道)今年五月三十日,法轮功学员章欣红被合肥蜀山区法院非法庭审,两位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有理有据地一一驳回,三法官、两公诉人都无言以对。辩护人指出,对参与构陷章欣红的一系列公检法司涉嫌犯罪人员,章欣红和家属有权随时提起刑事控告。 做好人 被构陷 章欣红,男,六十四岁,大学文凭,因修炼法轮大法,知道法轮大法的美好,他善意向民众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向参与迫害的政法官员邮寄反映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劝善信,希望他们选择远离迫害,有一个好的未来。 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章欣红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广场向一位老人季业勤(男,七十七岁)讲“三退”(退党、退团、退队)保平安,遭不明真相的季业勤恶告,被赶来的警察绑架,第二天,被非法关押在合肥市看守所,至今已逾一年。 之后,章欣红被构陷到法院,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在第二法庭非法开庭章欣红,审判长吴小水,审判员倪娜,陪审员丁尚飞,公诉人是李卫华、朱晓璐。 章欣红由两位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开庭时,辩护人要求法庭去掉给章欣红戴的脚镣,审判长同意。 法轮大法是一门教人做好人、提高道德的功法,让修炼者不仅得到身体的健康,而且在生活中教大家做好人,修炼自己的心性,达到真、善、忍的境界。然而,中共江泽民集团出于妒嫉,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开始动用全国的国家机器、资源迫害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 瑶海区的公诉人员以章欣红拥有电脑、打印机、《九评共产党》、《明慧周报》等资料、精美的挂历、画册,以及一封公开信,并向三个政法官员邮寄了反映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劝善信等,无理起诉善良的章欣红。 因为信仰和坚持修炼法轮功,章欣红曾在二零零一年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非法判处十年,二零一零年又被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非法判处四年半冤狱,其原因均是章欣红坚持按“真、善、忍”做好人,却被公诉人无理指控为“累犯”。 律师做无罪辩护 两辩护人为章欣红做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因为信仰无罪,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认定法轮功为违法。另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二零一一年五十号令还废止了一九九九年禁止法轮功出版物(含《转法轮》、《洪吟》等经典著作)的两个通知,实际上,是把法轮功的出版物恢复为合法出版物。因此,无论章欣红拥有多少法轮功相关书籍、刊物等都是合法的。 另外,辩护人指出,寄信、写信给上级官员反映情况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践行公民的合法监督权(监督他们不要迫害法轮功),因此邮寄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章欣红犯罪,不能作为本庭犯罪证据。 季业勤在和平广场放风筝,章欣红上前打招呼,问是不是党员,也没有向其散发任何东西。公安与季业勤同时造假故意诬陷、伪造证据,是违法的。 章欣红修炼真、善、忍,做好人,二零零一年和二零一零年对章欣红的冤刑判决,证明该案办案的公检法人员相互勾结,构成徇私枉法罪,这两份判决恰恰是他们公检法违法犯罪的证据,而章欣红历来是守法公民,没有犯罪经历。 庭上公诉人列举的章欣红的(非法)证据,被两位律师一一驳斥,三个法官、两个公诉人听了这些驳斥有理有据,都无言以对。 最后,两位辩护人认为,办案的警察、检察人员,明知道章欣红的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仍然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他们才是真正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按照我国的现行的法律,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如果法院判决有罪,那么审判庭的法官以及决定有罪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也构成徇私枉法罪。当事人及其亲属和辩护人,可以随时对其提起刑事控告。 章欣红当庭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 辩护人指公检法司涉嫌犯罪人员 与此同时,辩护人指出法官的违法事项: (1)章欣红妻子的证言采取胁迫、公安伪造假证词,警察做章欣红的妻子笔录时,未向她宣读而骗取签名,而法院庭上,未予以依法排除此证词; (2)没有在开庭前三天送达开庭传票给章欣红,没有依法给他充分的准备时间; (3)在法庭空位很多的情况下,只给亲属发了两张旁听证,剥夺了亲友的旁听权。 办理本案的公检法人员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和犯罪事实,仍然以追究章欣红刑事责任为目的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人员有: (1)侦查人员15人以上:瑶海区公安分局大通路派出所侦查人员徐传祥、王浩、孟涛、桑俊松、李宏让;巢湖市公安局国保王兵、孙文俊,苏湾派出所盛超;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笔迹鉴定人员王浩威、胡明亮、吴达峰,扣押物品×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认定鉴定人员1人以上(未署名),移送审查起诉的瑶海区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武长江等人。 (2)检察人员5人以上:决定逮捕章欣红的瑶海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经办人和负责人、批准逮捕的分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杜先祥;蜀山区检察院公诉人李卫华、朱晓璐,决定起诉的其他责任人员以及批准的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如果本案起诉前,瑶海区检察院送合肥市检察院“内审”,则后者同意起诉的公诉科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都构成本罪、属共同犯罪。 (3)二零零一年,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诬判决章欣红有罪的法官。 (4)非法举报人季业勤涉诬陷、伪造证据罪。 (5)二零一零年刑事判决[(2010)蜀刑初字第258号]。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曾对章欣红因信仰法轮功非法判决有罪,做出有罪判决的合议庭法官杜卫根、吴小水、高学林,书记员黄从梅(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符合本罪主体资格)。如果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有罪,包括院长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都构成犯罪。 律师辩护人称,以上人员姓名如有误,以实际为准;其中认为章欣红无罪的除外;相关负责人如不知情,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章欣红及其亲属、辩护人,有权随时对以上涉嫌犯罪人提起刑事控告。 律师当庭提交了大量的各地做无罪处理案件的案例供法官参考,并希望检察官、法官能忌于办案终身责任制,不要把冤假错案再继续办下去,要求公诉人依法撤诉,要求法官依法无罪释放章欣红。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