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二零一七年年初到中共“十九大”召开前后,全国各地出现的大面积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敲门行动”是违宪违法的。所有参与的警察及社区人员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众多权利,而且在程序上也存在众多的违法之处,对此我们也都一一作了阐述。 明白真相者,已弃恶从善,选择了美好未来;不听不看真相、尚未明白真相者,仍在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二零一九年进入三、四月份以来,在全国各地又出现了比“敲门行动”还过分的违法行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骚扰、绑架、抄家;提出对在他们黑名单上、失去跟踪(不在其所谓的监控范围内)的法轮功学员进行调查;要求:通过监控法轮功学员和家人及亲属的电话;或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使用身份证;以及各公共场所的人脸识别等监控手段,找到不在他们监控范围内的所谓“失联”者,等等。这里我们再一次指出:你们的“这次行动”违法。 为了完成所谓的上级命令、下达指标,各地区派出所警察或者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监控法轮功学员,并要填写表格、录像或照相。表格内容涉及提供个人敏感信息,如电话号码、微信号、登录社区通、生活照等个人隐私。在警察看来,这是正常工作,是在执行上面命令,但事实恰恰相反,其行为已经违法。 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中国公民,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一系列公民权利,如“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等权利。这些公民权利不是哪个人恩赐的,更不准许任何人随意侵犯,尤其是掌握公权力的警察等人员。“这次行动”中,警察及所有参与的人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众多权利,而且在程序上也存在众多的违法行为: 首先,公安人员执法要出示工作证件及必要的法律文书。警察执法要有两人,并且首先出示警察证。如果要搜查住所,必须出示搜查证,而且该搜查证上要有“搜查原因”、“被搜查人姓名”、“搜查范围”、“发出搜查证的机关及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等内容。搜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搜查人和被搜查人签名或盖章。 在“这次行动”中,请问警察,你出示证件了吗?你们随意进入法轮功学员住宅乱翻、乱搜,你们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搜查证吗?即使你有符合法律形式的搜查证,你也无权搜查法轮功学员的住所,因为搜查是针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在侦查期间所采取的措施,法轮功学员不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隐藏罪犯,你们依据什么事实和法律在“这次行动”中搜查法轮功学员的住所?你们无权搜查,当然更无权拿走(“扣押”)法轮功学员的个人财产。 其次,执法人员执法,要表明执法的事实依据。警察执法除了首先要出示证件外,还要有事实依据。比如说有人打架了,违章了,抢劫、偷盗了,警察可以针对其违法行为执法。法轮功学员都是守法公民,每天正常地工作、生活,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警察没有权力索要法轮功学员的个人信息或登门盘问。因为法律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再次,警察执法,除了事实依据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依据。“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仅违法,而且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国家赔偿责任。在“这次行动”中,警察称自己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但是这个上级命令是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违法性命令,不仅不能作为执法的合法依据,反而是侵犯公民权利的罪证,因此,警察拿不出这个违法文件,即使有这个非法文件,警察也不敢出示。 在警察的任何执法过程中,都需要出示证件、说明执法的事实依据、提供执法的法律依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警察随意传唤公民去派出所问话、随意登门采集个人信息、索要身份证明、驱逐公民在警察所辖地区居住等等行为全部为违法行为,被侵权人可以控告警察的违法行为。 “这次行动”不仅侵犯了众多法轮功学员的宪法权利及民事权利,严重违反了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而且涉嫌刑法中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滥用职权罪”、“抢劫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等众多罪名。 法轮功教人向善,修炼法轮功合法 二十年来,全国各地公检法机关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几乎不加思考地以涉嫌《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和审判,但事实上这个条文却与法轮功学员毫无关系,中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 法轮功教人向善,是能够彻底改变人心的高德大法,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支持议案与支持信函超过3500项。 更重要的是,到目前为止,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合乎宪法和法律,迫害法轮功是出于前党魁江氏的旨意,不能代替法律,中共本身迫害佛法和佛法修炼人,才是真正的邪教。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只字未提法轮功,而且,这个立法解释与《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因而属于违宪解释、无效解释,不能作为处理法轮功案件的合法依据。 1999年10月30日和2001年6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两次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也没有提到法轮功,谁生拉硬套在法轮功学员身上,谁要承担责任。两高司法解释于2017年2月翻新,再次拿出。“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宪法》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属于违宪、违法、越权的无效解释。 退一步讲,中共“摆在台面”上的规章,如2000年、2005年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201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重新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根本没有法轮功。你们执行的迫害法轮功的“内部规定”,过去见不得光,现在将成为你们犯罪的证据。 最早将法轮功与“×教”扯在一起的是迫害元凶江泽民。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这个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同样标题的社论。需要说明的是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社论不是法律,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反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轮功学员是修炼真、善、忍的好人,法轮功学员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是江泽民及全国各级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十年来,公检法机关不加思考的对法轮功学员随意拘留、逮捕、起诉、判刑。可笑的是,即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也说不出来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哪部法律了,破坏其中的哪一条规定了,破坏到什么程度了? 事实上,法轮功学员根本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他们也没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江泽民。他裹挟全国各级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共同破坏了《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实施,滥用《刑法》第300条非法拘留、逮捕、起诉和审判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刑法》的实施。 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合法 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公检法机关将法轮功学员拥有的法轮功书籍和法轮功资料当作犯罪证据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拘留、逮捕和判刑。但事实恰恰相反,按照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轮功学员拥有法轮功书籍及资料完全合法。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法轮功资料是告诉人们如何在灾难中保平安的福音,散发这样的资料于社会及民众有百利而无一害。 有一条规章不知道您是否注意到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个50号文件在百度上查找“新闻出版署50号令”就可以查阅。 50号文件说明,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拥有法轮功书籍及资料完全合法,拥有、复制、传播法轮功书籍,不能作为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依据。但是,实践中,仍有许多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将这些合法的书籍和资料当作迫害法轮功的证据,这才是真正的执法犯法。 警察违法意味着什么 警察作为公务员,既受《警察法》又受《公务员法》的约束。在这两部法律里,都明确规定了警察或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以及奖惩和任免。法律规定公务员年年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就辞退。在当今“有案必立,不立违法”的严管下,迫害法轮功案件的一系列违法环节,都能被控告起诉。一旦立案,永远写进档案,年度考核无法合格,只有下岗。 况且《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已经堵死了公务员执行违法决定或命令而逃脱法律责任的退路。《公务员法》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错案终身追究制”、“责任倒查制”等新的规定,共同斩断了执行违法决定或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法律制裁的所有公务人员的任何希望。历史巨变在即,法律必将回归正义。明智的警察,请不要再做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替罪羊,坚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地作出自己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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