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我被某市一个区级法院非法庭审。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审判长问公诉人:“请问公诉人对本案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公诉人说了这么一段话:“审判长,虽然当事人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未回答办案人员的任何问题,也没在任何法律文书上签字。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次庭审过程中如实回答了所有问题,请审判长量刑时予以考虑。” 公诉人是干什么的?他的职责就是主张当事人有罪,要求法庭把当事人绳之以法。而公诉人当庭为当事人求情说好话,这在大陆法庭上是罕见的,特别是针对法轮功学员更是这样。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尴尬一幕 由于中共害怕法轮功学员请律师作无罪辩护,对曾为法轮功学员出庭辩护的律师進行打压,特别是二零一五年“709”事件后,很多律师已无法为法轮功学员出庭辩护,因此,我被迫放弃原定的聘请律师辩护的计划,采取了自我辩护。我利用平时积累的法律知识,在看守所艰难的条件下,手写了长达七页的辩护词,比较全面的讲清了法律真相和法轮功的基本真相。以下是我当庭向审判长和公诉人讲清法律真相的主要内容: “众所周知,按照刑法学的一般原理,一个罪名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犯罪主体;二是犯罪客体;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四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如果这四个要件缺少一个,则罪名不能成立。 先说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嫌疑人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比如,破坏军婚罪,其犯罪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欲使该罪名成立,必须找到这个军人是谁,姓什么叫什么。否则,罪名不能成立。同理,欲使本案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成立,必须找到犯罪客体,即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请问公诉人,或者说请教公诉人,本人在家中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破坏了什么法律的实施? “迄今为止,全国共有上百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上千场无罪辩护,在法庭上,律师向公诉人提出过这个相同的问题,得不到任何回答――因为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答案。换句话说,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任何法律的实施。 “再来看犯罪的主观方面。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本人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多次被评为先進和优秀,荣立三等功;转业到地方工作后,在某大型集团总公司从事纪检工作;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按照大法倡导的“真、善、忍”做人做事。我的一切言行,不敢说没有错误,天地共鉴,绝不可能有任何危害社会的主观故意。 “三看犯罪的客观方面。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嫌疑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社会危害。本案所提供的所谓犯罪证据,都是从我家中搜查所得,根本没有流入社会。如果说这些东西危害了社会,就跟说我家里笼子里养的小鸟从未飞出笼子,却说它偷吃了邻居家阳台上的小米一样令人难以置信。 “综上所述,本案罪名成立的四个要件全缺。请问审判长和公诉人,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罪名还适用于本案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公安局抓捕我,检察院公诉我,乃至本次法庭审判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请问审判长和公诉人,我到底犯了什么罪?违了什么法?” 当我发问后,我抬起头来,看着公诉人,等待着他的回答。然而,公诉人却低着头,不敢抬眼看我。我等了他大约五秒钟,他始终低着头一言不发。这就是众多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时,屡次出现的经典一幕――公诉人被辩护人问的抬不起头来! 公诉人其实早明白 资料显示,本案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是多次对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子出庭支持公诉的。相信在这些年的办理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通过法轮功学员和辩护律师在法庭内外的多次讲真相,他已经听明白了。就我的案子而言,我的律师也曾找到这名检察官,当面向他讲清法律真相,并向他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书。 而且,按照法律程序,检察院在制作起诉书前,要对当事人作当面询问,俗称“检提”(“检察院提审”之意)。在这名检察官“检提”我的时候,我很礼貌的拒绝回答问题。我平静的对他说:“对不起,我不会回答您的任何问题。我这么做,不是针对您个人,而是因为本案的罪名根本不适合我,或者说,我根本就没有犯罪。” 虽然被我拒绝,但他也很平静,用眼睛看着我说:“那你讲讲你的情况和想法吧。”然后,就静静的听我讲。我向他详细讲述了我修炼法轮功后,本人、家庭和亲人身心受益的情况;讲了迫害法轮功违背人类普世价值、违背国际法和违背中国宪法;讲了什么是真正的信仰自由;讲清了“刑法300条”根本不适用于本案。我平静的讲了大约二十分钟,他静静的听了二十分钟,中间没打断过我。然后,他礼貌的与我告别。后来我发现,他在起诉书中,为我拿掉了一些所谓“证据”,其中包括被中共当成“重要证据”的《九评共产党》小册子。拿掉“证据”就等于为我减轻刑罚。作为中共迫害法轮功机器上的一个成员,他无法改变整部机器的运转,但他通过自己的方式,悄悄把枪口抬高了一寸。 判决结果显著减轻 我曾经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判刑和劳教,有的不明真相的公检法人员会对此苛刻加刑。然而,结果是被非法判处一年。虽是非法冤判,但有关人员在尽量减轻。当我把判处结果告诉同监室的人们后,大家都十分惊讶。有人甚至问我,你是不是有“托儿”啊?(意思是花钱或找人走关系了) 结语 在本案庭审结束时,还有这样很有“内涵”的一幕:当法警把我带出法庭时,站在审判台上的审判长向我看了一眼,并向我友好的微微点了一下头。看来,明白真相的不仅是公诉人,还应该包括审判长――所以才有显著减轻“冤判”的结果。 其实,明白真相的公检法司人员又何止本案的这两个呢?从明慧网登出的文章来看,全国各地都有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的案件,被从轻或减轻“冤判”。这表明,人心渐明,正气回升,江泽民利用中共政权发动的对法轮功持续二十年的残酷迫害,正在走向穷途末路,必将在可耻的失败中收场。 愿全国更多的公检法人员,也能象本案中你们的同行一样,尽自己所能抵制迫害,善待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请记住:“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