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是黑龙江省佳木斯法轮功学员王淑英结束中共冤狱迫害所谓“期满”回家的日子。家人与王淑英遭受中共在精神、肉体、经济等方面的多重迫害,历经三年生离死别般的魔难,终于盼到了全家可以团聚的这一天。 一、闯出雾霾重围 迎来晨曦破晓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清晨三点,王淑英的家属与亲友随车驶上了赶往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的会见之路,此行即王淑英结束中共三年冤狱迫害前的最后一次会见。车刚驶过依兰县,在与达连河之间的路段上,笼罩着从未见过的浓浓雾霾,车灯射出的光无法穿透迷雾照亮前程,偶尔借助对面驶来的车辆灯光照射,隐约可见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车只能以很慢很慢的速度向前移动着。大约走过四、五公里后,终于突破了能见度极低的雾霾重围,车上一行人才松了一口气。 清晨约五点时分,天色渐渐变亮,随着一轮朝阳冉冉升起,万道霞光从东方喷涌而出,疾行的车辆也被旭日罩上了一层金光。随车前行的亲友走过这段艰难之旅后,感慨道:这似乎寓意着淑英已闯过这三年的铁窗炼狱魔难,我们和她一起冲破漫漫暗夜,终于迎来了黎明的曙光啊! 早八点多到达黑省女监,虽然当天来会见的家属不多,但家属直至十点多才得以被监狱安排的顺序轮到会见。王淑英看上去状态很好,肤色细腻而有光泽。家属与她沟通了接她回家的相关事宜,王淑英信心十足的说,我知道该怎么做,并让家人放心。 亲友们近三年来坚持不懈、不离不弃的关注与支持,对王淑英闯过魔难帮助很大,每月的会见,带给她很多的鼓励和信心,她委托家人代为转告所有关心和帮助她的亲朋好友,谢谢大家三年来的支持和鼓励。 王淑英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晚在家中被绑架,后被非法判刑三年,关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她本应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七日结束冤狱,但佳木斯市西林派出所的所谓办案警察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九日非法提审王淑英时,误将绑架日期填写成四月九日,致使王淑英在被中共非法判刑所谓实刑刑期中,无故增加了一天的时间。 二、从狱中辗转传出两份抗诉申请 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被非法关押期间,在肉体和精神双重迫害下,王淑英在狱中坚持申诉。她写成的两份抗诉申请从狱中辗转传出,家属通过EMS分别寄给了黑龙江省检察院和佳木斯市检察院,经网上查询,两份诉状已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分别在两地检察院被签收。 在抗诉申请书中,王淑英指出初审法院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强加于自己莫须有的罪名。公诉人说她控告江泽民违法。她申明:控告、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江泽民曾是最高国家领导人,犯罪就可以逍遥法外吗?正是江泽民的无法无天,以权代法,才使广大的法轮功学员遭受不应该有的残酷迫害,使无数法轮功学员的家庭陷入了极度痛苦的危难之中,也令我们国家也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宪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曾先后四次对王淑英非法开庭,在最后一次庭审进行中,为了掩盖违法起诉的真相,以使给王淑英捏造的罪名成立,当庭逼律师退庭,在没有律师辩护情况下,强行推进庭审程序,不顾王淑英多次当庭抗议,庭审变成了自编自演的一场闹剧,根本没有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还以王淑英曾被劳教为由,作为判罪的所谓依据,把毫无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搬上台面玩蒙骗愚弄的把戏,而且所列举的所谓“罪证”与其非法判罪的罪名“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也毫不相干。 王淑英自被绑架后,她和家人一直依法维权,向各相关部门揭露这场迫害的违法性,并以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及如何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事实讲真相,这不仅仅是从个人和家庭层面来申诉不公和冤屈,而且是在呼唤正义,唤醒良知,让那些被中共体制捆绑的公检法司人员了解真相,不再参与迫害,以致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从而被历史所淘汰,是大善之举。王淑英对两级检察院工作人员满怀期待,希望在阅读她写的抗诉申请书时,能明白法轮功学员今天的承受和利用各种形式讲清真相的良苦用心,这是在给他们做出正确选择的机会。 三、家属投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 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家属来到黑龙江省监察委,投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随意无故清除王淑英家属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提交的再审申请登记,受理案件的编号是【865】,对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这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予以举报。 家属来到黑龙江省监察委的信访接待室,里面安检很严,接待人员的态度也不好,除了可以带进材料和笔,手机和其它所有物品都被要求锁在专门的箱子里。等了一个多小时,出来接待家属的是两名男工作人员,上衣上标注的小牌上写着:接待员19号和7号。家属将投诉材料通过一个非常小的窗口递了进去,而这个小窗口之外是全封闭式的。 19号接待员拿过材料看了一会儿,问家属想要反映的是什么问题,家属说,是王淑英修炼法轮功的信仰案。19号一听,就问家属,你是不是也炼法轮功啊?家属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告诉他,王淑英被非法判刑,目前正在监狱里受迫害,她是被冤枉的,她没有犯法。19号问,她是因为什么罪被判刑的?家属说,是因为控告江泽民,江泽民迫害了她,她才控告江泽民,她没有错。19号又说,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判定她有罪,而且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也判定她有罪,维持原判,现在在服刑,国家认定法轮功是×教(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已经不让你们炼了!她还控告国家领导人,那能行吗?!家属告诉他,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法轮功是×教,炼法轮功不违法,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说法轮功是×教,最初是江泽民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的信口雌黄,江泽民的话代表不了法律呀,早晚有一天法轮功真相大会白于天下的(注:界定何为正教、何为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了的。说白了,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邪教根本就不是法律术语。尽管如此,即使翻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条文,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法轮功是邪教)。 19号又说,作为一个好的公民,应该爱党、爱国家,不应该反党、反国家。家属说,我们没有反对国家,作为一个公民,我们热爱自己的国家,我们的行为正是在维护国家和法律的尊严,我们没有错。 家属说,自己已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就将申诉材料递交到了省高法,他们接了材料做了登记记录,家属随后去了省高法好几次,时间已过去一年多了,省高法不但不给立案,上个月去问时,他们在电脑上竟没找到编号材料和登记记录。19号说,那你举报省高法院长石时态,这件事与他有什么关系呀?家属说,他作为一院之长,出现这种情况能说与他没有关系吗?这不是他管理不当造成的吗?他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9号有些恼羞成怒,说你的问题我已经说完了,你走吧!赶快离开这个门,出去!这时,在旁边一直没说话的7号也随声附和的对家属怒喝道:你赶紧离开这屋,离开这门,走!7号的表情恶狠狠的,俨然是被中共谎言蒙蔽,受害中毒很深。家属离开之前,问19号,如果当法轮功被昭雪平反那一天来临时,你将怎么说?他说,那就是我错了! 对于执掌国法的人,历史赋予其勇担正道、秉公执法的特殊使命,民众也对其寄予期待,虽然极权暴政会使司法环境暗无天日,逞凶行恶,而历史上不乏一些敢于坚守正道的执法者,能在公堂之上将沉冤积案得以拨云见日,重见光明,所以对铁面无私,公正判案的法官,人们以“青天”相称。如今,颠倒黑白的中共,以权代法,绑架公检法人员协同它违法犯罪,有悖于国法尊严。有句古话:人不治天治。目前一些为中共卖命参与迫害的法院院长和法官,纷纷厄运相随。据明慧网刊出的《迫害法轮功 70名中共法院院长遭恶报》一文指出,已有七十名中共法院院长被中共官方网站上公开通报、审查、免职、判刑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七十名院长的被惩治,也在警示着那些大大小小的法官们,在正义与邪恶面前,请一定做出明智的选择。 在此,更希望公检法人员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请深思明鉴,拒绝参与迫害,是在给自己留后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切迫害都将成为过去,历史将开启新的纪元,这段历史留给世人的是反思、教训、选择和希望。希望在这段历史记载中,特别是中共政法委、公检法系统中的官员们,不要留下你们参与信仰、人权迫害的犯罪记录,平安走过未来的历史大审判,无愧无悔的面对律法、人性、良知、道义、天理的真实检验。 附:对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涉嫌渎职的举报信 举报人:家属(姓名略),住址(略),联系电话:(略); 被举报人: 石时态,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锡东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诉信访办公室主任; 赵 铁,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第一庭庭长; 孙 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第二庭庭长。 反映问题的性质:涉嫌渎职、枉法。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的姐姐王淑英被冤判入狱,现被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她于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被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并勒索罚金一万元(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黑0803刑初352号】办案人:继忠)。 王淑英在接到判决书后,已上诉到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被佳木斯市中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黑08刑终30号】办案人:郭建峰)。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举报人和王淑英的丈夫曾依法向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提交要求再审的申诉材料,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被佳木斯市中级法院驳回申诉,再次维持原判(【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2017)黑08刑申16号通知书】办案人:周金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举报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7条规定:“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而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继续提起申诉,要求再审,希望我姐姐的冤案能够依法得到公正处理。当时是一名韩姓女工作人员接收的申诉材料,受理案件的编号是【865】,她当时告知举报人:现在不给立案,至于什么时候能立案,还确定不下来,因为全省各地的上诉案件太多,她们忙不过来。韩姓的工作人员还说:根据现在案件的情况,得等到二零二零年左右才能给予听证。并留下了法院的联系电话让家属随时联系:0451-8239216。举报人曾多次拨打这个电话,却无人接听,每月在去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会见姐姐王淑英时,举报人都抽出时间前往省高法询问案情进展,却一直被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搪塞推脱。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举报人再次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询问申诉立案情况,窗口是位男性工作人员,在查询申诉是否立案的情况时,他在电脑上找了半天也没找到登记记录。他最后只好让举报人重新登记,因为没带相关申诉材料,举报人只能将基本信息和电话号码做了不完整登记,当被问到为什么能没有登记记录时,工作人员表示会将此情况反映给相关领导,但他不敢将自己的姓名告知举报人。 就申诉再审登记、立案和启动再审程序等问题,举报人经历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长达一年四个月的故意拖延、推诿和搪塞,甚至将公民依法申诉的案件材料无故清空、查不到登记记录,尽失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践踏法律尊严,为此举报人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这种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行为举报至省监察委,希望明察真相,督促监察并追究处罚违纪相关责任人,以警示其他法官不再犯同样错误,还公民应有的法律权利。 此致 黑龙江省监察委 举报人:(家属)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