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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出同修的执著”
文/四川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师尊传给了我们宇宙的根本大法,要求我们在无法见到师尊时,一切以法为师,以法衡量一切。没有强制规定什么,也就是说没有“戒律”。

由于旧势力安排的这场迫害,破坏了师尊给我们留下的公开“集体学法”、“集体炼功”和“法会”的修炼环境。今以短文,试着以法衡量,交流怎样对待“指出同修的执著”。

“指出同修的执著”,动这个念头时,都是基于“为他”,没有“为私”的因素的,同时要注意语气。师尊说:“我经常讲一个人要是完全为了别人好,而没有一丝自己的目地和认识,讲出的话会使对方落泪的。”[1]“工作中的语气、善心,加上道理能改变人心”[1]。

如果“语气”无法平和,那就是该修自己的时候,一般而言,不宜去、也不存在“指出同修的执著”的问题,因为问题出在了自己这儿――不“善”。

“指出同修的执著”,只能是针对当时或最近表现出来的执著状态,善意的提醒;不能十年谷子八年糠的啥都说,因为这会违背大法“真、善、忍”的“真”:一切都在变化中,现在和过去不可能完全相同,以过去较远时间的状态来说现在的同修,那是不“真”的,无法完全对上号。

从法理上讲,“不真”一定存在“不善”、“不忍”的因素,师父告诉我们:“那么真也是真、善、忍构成的,善也是真、善、忍构成的,忍同样是真、善、忍构成的。”[2]换个角度看,也可以这样理解:拿老眼光看人,是“不善”;本该自己忍住不说却说了,是“不忍”。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清醒〉
[2]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浅说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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