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在实修过程中,在提高过程中,我发现修善的过程,也是去伪存真的过程,也是百忍成金的过程。 我与母亲比邻而居,从小到大,母亲对我有些苛责、冷漠,我又十分倔强,所以我并不喜欢她。修炼大法了,我明白要善待她,所以对她一直彬彬有礼,和颜悦色的。也常常问她:我帮你干点什么?你需要什么尽管吩咐。而事实上,我陪她聊天,也只是顺情说好话,从不深谈交心;帮她干活,也只是拖拖地。 而母亲的脸色一直是阴沉的,声音一直是冰冷的。我也很苦恼:我在善待她,我在容忍她,我在为她付出,她为何不领情,还常常倒打一耙。 有一天,我又向先生抱怨:就我对妈笑脸相迎,她却常常对我撂脸子。先生说:你看看你的笑,就是皮笑肉不笑,一点也不真诚。我立即反驳:也就我对她乐乐呵呵,客客气气,你看看兄弟姐妹对她,简直大呼小叫,哪个不讨厌她。 静下心想想先生的话语,其实是师父的点化。我发现:我一直没有从内心改变自己,没有放下怨恨,没有发自内心的悲悯她,更没有真心诚意的付出。我表面上强颜欢笑,内心里厌恶憎恨,连先生都看的一清二楚,母亲也一定心知肚明,也难怪她脸色阴沉。没有内心的怜爱,再华丽的词语,也打动不了人心,也熔化不了隔阂。 我问自己:一个人说的甜言蜜语,一件事做的轰轰烈烈,但如果没有真心,不是发自内心的为别人好,不是真诚付出,而是摆摆架子,做做样子,那是什么呢?那不就是虚伪吗?那不就是作秀吗?那不就是狡猾吗?那谈不上“善”,只是为了取悦于人,只是为了做戏,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在党文化中用“假大空”表演“善”,这绝对不是真修,能修成什么呢?我惊出一身冷汗。 师父说:“正神的表现当然不会象低层不善的生命那样无所顾忌行恶,它们当然都是善的表现啦。可是这善是变异的,这善的背后有执著,也正因为其善的表现,制造障碍那是最能自欺欺人的。如果不是正法,这些事情真的很难突破的。”[1] 我向内找自己:在旧势力的安排,在党文化环境下,我的“善”,是变异的、有执、有漏的,与旧势力如出一辙的。冠冕堂皇的表面,心没转变,没真修,就在自欺欺人。我能带着不纯的、变异的善到新宇宙去吗?师父说:“如果修炼的人要是只从表面上放的下,但内心里边还在保守着、固守着一个东西,固守着你自己的那个你最本质的利益不让人伤害的时候,我告诉大家,那是假修炼!你自己的内心要不动,你是一步都提高不了,那是骗自己。只有你真正的从内心提高,你才是真正的提高。”[2] 师父说“心生慈悲,面带祥和之意”[3],我理解:首先要有发自内心的悲悯,然后才有面容的祥和,这样的善才是由内而外的、由里及表的,自然而然的,才是真实不虚的。古人讲:“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礼记·祭义》)。只有修出发自内心的理解、怜悯和善,才能由里及表的和颜悦色,才不造作、不虚假、不装饰。修出内心的真诚,虚假不攻自破。 母亲年纪大了,我就多买菜做饭,力气活多干些;她不打扫厨房,我就多收拾;她孤独寂寞,我就陪她聊往事;她生病了,我就多问候,多照顾。我要求自己说真心诚意的话,实实在在的为她付出。渐渐的,她的脸色不再阴沉了,她的话语也不再生硬了。真是“慈悲能溶天地春 正念可救世中人”[4]。 我们常常口口声声要助师正法,而事实上,只有真正的发自内心的真诚、慈悲、正念,只有去伪存真,修出纯善,才能救度众生。我们修“真、善、忍”,如果不修真,那么善可能是伪善,忍可能是假忍。尤其在中国社会,在“假大空”的党文化下,在整个社会的造假泛滥的情况下,如果不注意修善,那么很容易在伪善中踟蹰不前。修炼中,不能极力表现善良,而是要真正修出慈悲。 师父说:“慈悲是修出来的,不是表现出来的;是发自内心的,而不是做给人看的;那是永远常在的,而不是随着时间、随着环境变化的。”[6] 其实,伪善表现在方方面面。比如,工作中的表现积极努力,实质偷奸耍滑;家庭中的形式上相敬如宾,实质上怨恨猜忌;同修间的当面奉承,背后揭短;讲清真相中的表达热情,内心轻蔑。其实,仔细考量,我们的言行中伪善比比皆是,而自己却浑然不知,因为整个的中国社会虚假泛滥,人人在随波逐流。如果我们不警惕虚伪,修掉假装等变异观念,我们的心性就根本提高不上去,也就不能走向圆满。 这里再谈谈同修间的交流。看见同修心性有问题,善意的及时指出来,才是真正的为同修负责。发心是善的,就是善的,当然语气尽量平和。而表面上笑而不语,背后窃窃私语,就不是善。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是不是虚伪呢?大家敞开心扉,把事情说开了,让同修明白自己的问题在哪里,不是帮同修提高心性吗? 面对面,真心对真心,才是真善。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三》〈二零零三年美中法会讲法〉 [2] 李洪志师父著作:《北美首届法会讲法》 [3] 李洪志师父著作:《大圆满法》〈二、动作图解 〉 [4]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二》〈法正乾坤〉 [5]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警言〉 [6]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四》〈二零零三年华盛顿DC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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