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2019年12月18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成都市新都区善良妇女、法轮功学员黄香玲被非法开庭。律师依法驳斥了公诉人构陷的所谓“证据”,并要求无罪释放。 12点40分左右结束,新都检察院公诉人张丽娟执意要求法官重判三年以上,审判长付华当庭对黄香玲做出二年冤判,罚款五千决定。黄香玲庭上已口头提出上诉。 12月17日,律师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黄香玲,被告知黄香玲已转移至青羊医院。律师当天下午在青羊医院隔着玻璃,通过听筒,在警察监视下会见了黄香玲,黄香玲告知律师她已绝食4天,现被强行输营养液。 开庭当天,因黄香玲是从青羊医院转运过来,原定于上午10点30分的非法开庭,推迟到11点30分左右进行。黄香玲因身体虚弱,脚上还有医院强制给铐的脚镣,无法移除,坐着参与庭审全程。其刚做完手术的残疾丈夫盼望身陷冤狱的妻子早日回家,拄着拐杖到场旁听了整个庭审。 公诉人张丽娟指证,黄香玲被抓后,从她的包里捜出了几张光盘和二十几张一元的真相币。黄香玲说,那是在派出所里办案警察自己拿出来摆拍的。 律师辩道,抓捕黄香玲的程序违法。在黄香玲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办案警察先无证无据抓人,尔后,再到家里和租住处搜查所谓的证据。而且,法律规定执法过程全程录像,在第一现场却没有录像来佐证,这违反《刑事诉讼法》。 公诉人张丽娟指证,从黄香玲家中捜出“几十本法轮功书籍和十九盘录像磁带”是犯罪证据。 毛律师辩道,书和磁带是1999年前的,是个人合法的收藏品。而且,磁带是早就不能用的过时的收藏品。怎么能作为证据呢? 公诉人张丽娟指证,从黄香玲租住处搜出700多张法轮功资料。 黄香玲说,搜查时,我没有在现场,搜查物品又没有让我签字。那是办案警察为达到构陷目的而伪造的。 毛律师辩道,搜查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要求执法全程录像,办案警察进入租住房开门的过程没有录像来佐证,所以,即使搜查到资料,也不能排除办案警察有伪造证据的嫌疑。在黄香玲的整个案件中,所有的所谓“证据”都没有在第一现场列出清单并一式两份,让黄香玲确认签字并给她一份。这违反《刑事诉讼法》。这些证据非法且无效。如果公安局警察说啥就信啥,那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必要存在了。 黄香玲几次问公诉人,我究竟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公诉人张丽娟沉默几次后说,破坏了《刑法》第300条第一款。 毛律师辩道,《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黄香玲修炼法轮功的主观目的是祛病健身,提升道德水平;并没有想伤害谁,也没有给谁造成财产或者身体的伤害,也就是说没有受害者!犯罪的四大要素都不存在!黄香玲何来犯罪? 毛律师最后强调,新都区法院墙上写着”努力让每个人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黄香玲作为一个善良的女人,既要到城里打工挣钱养家糊口,又要回家照料患病的丈夫,多不容易啊!况且,丈夫身患股骨头坏死,刚做完手术,生活上特别需要她照顾。所以,希望审判长无罪释放黄香玲!兑现新都区法院“努力让每个人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的承诺吧。 公诉人张丽娟执意使用警察非法获取的法轮功书籍、真相U盘、挂历、传单、真相币、信封等的所谓“×教”宣传品的证据对黄香玲进行构陷,并明示法官,黄香玲2008年因信仰法轮功已被判刑3年,此次属于所谓“再犯”,对黄香玲因予以三年以上重判。 律师当庭指出:如果以黄香玲之前因信仰法轮功被判刑3年,就可以作为此次判决的依据,那也太可怕了!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且此案并不构成《刑法》所明确规定的犯罪条件。除了主体黄香玲,连受害者都没有,且黄香玲也没有要造成他人伤害、财产损失的动机,实际上,也没有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失。并明确指出,四川省公安厅的“认定意见”本身就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八类证据之一,不得作为证据。 律师并向公诉人指出,如果警察提供的证据都是可靠证据,那开庭干什么?公诉人无言以对。律师向法官提出无罪判决黄香玲的辩护意见。 然而,法庭并未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休庭后,审判长付华宣布:判黄香玲二年,罚金5000元。 五十四岁的黄香玲是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人,在修炼法轮功前体弱多病,浑身乏力。修炼之后疾病全消,严格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不仅身体健康了,道德水平也提高了,孝敬公婆,照顾残疾的丈夫,教育儿子做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后,黄香玲到北京上访,被劫持到新都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一个月。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晚黄香玲到木兰镇散发真相资料时被木兰镇派出所警察绑架构陷,被诬判三年,被劫持到简阳养马河四川女子监狱。期间,儿子正在读书,学费及生活费都是靠亲朋好友资助才得以完成学业;家里的残疾丈夫也只好由她七十多岁的公婆照顾。 黄香玲出狱回家后,家里经济状况已经很差,为了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打工养家,回家还要照顾残疾的丈夫和年迈的公婆。 2018年11月21日上午9点30分钟,在刚刚上班不久,被不明来路的两个便衣绑架,被非法关押在新都区城西派出所。据悉,新都区政法委书记刘刚毅和610主任熊强怀疑是黄香玲涂抹了他们贴在政法委门前墙上的诽谤法轮功的展板,指使新都区城西派出所所长李良才、警察刘贤二人绑架了她。随后非法抄了黄香玲的家及租住所。 2018年11月22日,黄香玲被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新都检察院非法批捕。 公安警察却可以随上级的意绑架,并非法抄家搜罗所谓“证据”构陷判刑,当局提倡“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不过是愚弄百姓的口号罢了。共产邪党的假、恶、煽、斗、痞等邪恶本质,通过又一实例再次表露无遗。 所谓“公诉人”:张丽娟,028-83970161 , 18328348384。
审判长:付 华,男,现任专职委员,前刑庭庭长,(办公室)028-68903035, 13198592375 审判员:张琳,女, 2016年任副庭长,2019年初任刑庭庭长,028--68903035 审判员:梁康,男,028--68903035 书记员:骆才华,女,028--68903035 新都区检察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香城北路181号 邮 编:610500 检察长:向 波 (办公室)028-83970192, 18981900155 公诉科:028-83970161、 张丽娟18328348384(黄香玲冤案公诉人) 成都市新都区政法委: 地址:新都区三倒拐1号,邮编610500 书记刘刚毅 13808227813 防邪办主任熊强 028-83993610、13350060644 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金都路127号 局长孙辉 13908014366 副局长: 高珉 028-83960056, 13908009519 谢德云 028-83964821, 13808227508 罗 成 028-83951908, 13980561908 谢 凯 028-83900592, 13882199333 法制大队队长姚小勇 028-83964815(注:该部门负责审核刑事案件中的立案、拘留、提请逮捕、移交起诉、撤销案件的受理、证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办理程序等情况) 国保大队: 大队长陈德强 13880881318 副大队长吴继忠 13881813939 刘羽西 15882126171 钟基敏 13908205267 曾刚林 13880000833 陈晋川 13808228516 钟超荣 13981820222 杜泽飞 18384219812 瞿泽刚 18908220320 苟锡平 13908227496 赖伟 13882118065 陈谯 13882221608 城西派出所: 地址:成都新都区香城大道99号 所长李良才13980713858 主办警察刘贤 18908199091、罗元(音) |